医患共策是医学伦理学的需要

更新于 2026年10月30日 版权声明
医患共策是医学伦理学的需要

医患共同决策是指医生与患者共同参与,双方对各种治疗方法的各种结局进行充分讨论,最后得出相互都能够接受、适合患者个体化治疗方案的过程。

共同决策不同于“家长式决策”或“知情决策”中单一主体主导性的决策方式,它是在医患双方共处的一个开放环境中进行双向沟通。医患共同决策不仅是满足患者知情权这么简单,而是医生在技术层面对患者敞开大门,与患者进行探讨,共同决策,以达到风险、收益在双方的平衡中最大化。

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它是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医学领域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问题,主要评价人类的医疗行为和医学研究是否符合道德。

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基础是美德论、义务论及“生命神圣论”,这三者一直以来也是医学伦理学的基础。尤其是“生命神圣论”,受古代社会、文化、经济、宗教特别是医疗水平的影响而产生和发展于医学伦理学思想中,强调人的生命不可侵犯和至高无上的道德观念。

生命观理论探讨生命的价值,分为生命神圣观、生命质量价值观、人道和权力观三种。其中,人道和权力观在医学活动中特别是医患关系中表现出来的是:同情和关心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力、维护患者的利益、珍视人的生命价值和质量。

在医学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道义论还是近代以来逐渐发展并受到广泛认同的生命论,其基本原则仍然是不伤害、有利、尊重以及公正。

下面我们结合生命伦理观和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谈谈医患共策的必要性。

尊重患者的生命,要求医生在做医疗决策的时候,充分考虑患者的生命安全与生命价值。这是医生的出发点,同时也一定是患者及其家属的目的,两者共同的立场在医疗活动中始终是很明确的,医患沟通的开始,就是医患共同决策的开始。

第一条医学伦理学原则是不伤害。虽然医患双方都明白,医疗本身是“以用一种伤害修复另一种伤害”的行为,所以这里所说的“伤害”指的是医生在治疗的过程中要避免有意的、可知的和可控的伤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医疗过程中,不伤害原则就是医患共同决策的首要目标。

在医疗实践中,不伤害原则要求医生真正站在患者立场,要注意既不伤害患者的身体也不伤害患者的心灵;既不伤害患者本人,也不伤害患者关心和爱的人,包括他们的感情和心灵。做到了广义上的这些“不伤害”,医生才能理直气壮地告诉患者:我们是同一个战壕的亲密战友。因此,医患共策可以说是由医学目的本身决定的,是一种必然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当然,权衡利弊,“不伤害”是有度的,我们应该意识到生命神圣。患者生命至上,在权衡的时候,不伤害当然一定是以患者的生命为重,这要成为医疗活动的指挥棒和宗旨。

第二条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有利。指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以保护患者的利益、促进患者健康、增进其幸福为目的。医患共策的目的是在医患平衡的条件下让患者的受益达到最大化,医患共策的过程正是实现有利原则的过程。有利原则要求医生时刻为患者着想,为患者谋利益。患者利益包括客观的利益,如祛痛、缓解、治愈、康复以及节约费用和时间等;也包括主观的利益,如受人尊重、被人赞扬与表扬、因恢复健康而恢复社会角色的心理满足与愉悦等。基于身心合一的观点,医生要注意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对患者客观和主观都得到满足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患者利益和医生利益是一致的,患者病痛解除,恢复健康是医患双方共同的利益。医患共策就是要把有利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一切从患者利益出发。

在临床实践中,医患共策能帮助医生树立全面利益观,从而提供最优化服务,努力使患者受益;努力预防或减少难以避免的伤害;对利害得失全面权衡,选择受益最大、伤害最小的医学决策。

第三条医学伦理学原则是尊重。尊重作为一项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在临床伦理学中指医患交往时应当真诚地相互尊重,并特别强调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及其亲属。事实上,在医患关系中,尊重原则的重要程度超乎想象。尤其是医患共策,医患之间的相互尊重甚至是实现有效治疗结果的前提条件,也是建立和谐互信医患关系的基础。尊重患者,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必然要求,是医学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更是保障患者权利的可靠基础。

医患共策需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尊重的前提下。患者将生命健康交给医生,医生尽心尽责为患者的最大利益努力,而不是“见病不见人”,患者的“全人”需要医生去守护,包括他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尊严、隐私等。所有人格包含的内容,都是医生需要保护的内容。

此外,医患共策中的尊重还包括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即尊重患者的自主性决定,这个决定包括选择治疗或放弃的权利、选择哪个医生或者哪个治疗组治疗的权利。换言之,医患共策中,患者的利益不一定是符合大众价值观的利益,但医生要尊重患者自己认为的“有利”——有时候患者认为的“有利”可能是消极治疗——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比如在有大概率治愈的重病时选择放弃治疗。

第四条医学伦理学原则是公正。公正即正直公平、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公平、正直地对待每一位患者。之所以在临床实践中要坚持公正的原则,是因为在医患共策实施前,医生要赢得患者尊重。事实上,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之一就是医生群体失去了患者的必要尊重。

每个患者都享有平等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保健权,患者与医务人员在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上是互相平等的。在医患关系中,无论是医学知识还是医疗信息,患者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给予公正、公平的关怀。

从医学伦理学视角审视医患共策的必要性,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医患共策完全符合医学伦理学原则。医学伦理学帮助我们重新更加理性地理解医患共同决策对于医患关系,抑或医患双方起到的良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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