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1.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为推荐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原则上可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https://www.daowen.com)

4.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主要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长短和工种,确定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人群;可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参见 GBZ/T 229)等标准。

5.离岗后健康检查的时间,主要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时间的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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