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界定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界定原则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不是所有职业危害因素都要进行检查,必须是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危害因素,有如下原则:

1.该危害因素有确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或有确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职业性癌症有一定的发病率。

2.该因素对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损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动物实验或流行病学调查的证据,有可靠的技术方法,通过系统地健康监护可以提供进一步明确的证据。

3.有一定数量的暴露人群。(https://www.daowen.com)

4.只有急性毒性作用和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有确定的职业禁忌证,上岗前执行强制性健康监护,在岗期间执行推荐性健康监护。

5.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以外的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需通过专家评估后确定。

6.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业人群应进行强制性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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