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条件
水质主要理化因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养殖区附近海面无污染源,不含泥,含沙量少,水质清澈,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可咨询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用井水水质优良,不含任何沉淀物和污物,水质透明、清澈,不含有害重金属离子,硫化物不超过0.02毫克/升,总大肠杆菌数小于5 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中大肠菌群低于500个/升。盐度在20以上。为检验井水质量,可先用少量鱼苗试养,鱼苗放养正常时再进行养殖生产。
光照、水温、盐度应根据具体养殖鱼类而定。养殖水体的pH应高于7.3,最好维持在7.6~8.2之间。溶氧量大于6毫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