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美国

在美国,保健食品被称为“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定义为以维生素、矿物质、草药(或其他草本植物)、氨基酸或以上成分经浓缩、代谢变化、配伍、提取或混合后形成的产品,以补充膳食为目的,不能代替普通食品或作为餐食的唯一品种。膳食补充剂依据FDA 于1994年发布的《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案》(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DSHEA)进行管理,1997年对此法案中有关膳食补充剂标签管理的内容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依照该法案,FDA负责膳食补充剂的安全性审查、标签登记、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法案将1994年10月15日之前未曾在美国以普通食品或膳食补充剂形式上市的原料视作“新食品原料”,FDA 需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和批准,原料一经批准,任何产品均可使用。对于标签管理,法案要求未经FDA 批准,膳食补充剂以及普通食品不得声称“保健作用”;如已有足够科学研究证明此类原料或食品具有“保健作用”,其标签可以做出声称,但必须在上市前通报FDA,且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本声称未经FDA 评价。本品不得用于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为了有效地对膳食补充剂实施管理,美国在国立卫生研究所内设置了“膳食补充剂办公室”,负责对膳食补充剂的保健作用进行研究与论证,另外还成立了“膳食补充剂标签委员会”,负责对标签提出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