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1962年日本便率先提出了“功能食品”这一概念,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其纳入法制行政管理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从法律上赋予了功能食品如下定义:“功能食品是具有与生物防御、生物节律调整、防止疫病、恢复健康等有关的功能因子,经设计加工成为对人体有明显调节功能的食品。”1991年日本修改了《营养改善法》,将功能食品正式定名为“特定保健用食品(Foods of Special Health Use,FOSHU)”,并定义为“除了具有营养功能外,应包含具有增强机体特定保健功能的各种成分,并经过加工而制成的食品”,FOSHU 和功能食品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随后日本陆续颁布了《特定保健用食品许可指导及处理要点》等法规性文件,并于后来对《营养改善法》又进行了内容上的修改和补充。厚生省规定,FOSHU 含有的功效成分必须是天然的,且其产品必须以食品作为载体,仅能在《营养改善法》规定的范围内声称具有某种被认定的保健功能,绝对不能声称可用于治疗疾病。厚生省根据FOSHU 的12种功能成分成立了12 个功能食品委员会,分别对不同功能成分的FOSHU 进行安全性、功能和标签等审查。日本批准的FOSHU 产品的形式多为传统食品,如饮料、糖果、酸奶、饼干、口香糖、汉堡、豆腐等,其中以寡聚糖、益生菌类和改善胃肠功能的产品占绝大多数,此外还有降胆固醇、促进矿物质微量元素吸收、防龋、降血压、降血糖等食品。
2001年厚生省又推出了一类新食品,称为“营养素功能食品(Food with Nutrient Function Claim,FNFC)”,包括12 种维生素和两种矿物质,并根据食品法典等的权威数据确定了这些营养素的功能声称和摄取量。FNFC 与FOSHU 都可进行健康声称,因此可合称为“健康声称食品(Food with Health Claim,FHC)”。
此外,日本与健康相关的食品中还有一类是由日本健康营养食品协会管理的,不具有健康声称(Health Claim),称为“健康食品”。它实际上是一种商业称谓,一般采用非传统食品的形式,如片剂、胶囊等,但并非药品,其功效多数没有经过人体试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