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河、湖长制效用简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4.1 河、湖长制效用简析

政府执行力是履行环境责任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保障,以往“九龙治水”模式收效甚微的根源是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缺失。虽然《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目标责任制,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主体身份经常被忽视,由GDP主导的政绩考核标准缺乏环境保护的分量,导致环境责任制度中考核标准、约束机制的缺失。[8]河、湖长制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责任负责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责任明确、任务具体、考核刚性的特征,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了严格的追责效应、有效的协同效应和有力的执行效应。[9](https://www.daowen.com)

在各地的实践中,河、湖长制取得了以下成效:一是促进掌握了主要河湖基本情况;二是促进加大了整治力度;三是促进落实了长效管理;四是促进形成了治河合力;五是促进改善了水环境。[10]河、湖长制取得成效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解决了以往“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状况;二是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跨部门协调机制,解决了以往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问题;三是优化了资源配置,解决了以往效率低下的问题;四是落实了资金来源,解决了以往投入不足的问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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