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圣作之碑》之法制内容及特色
此碑是一通重要的宋代教育法制碑刻。从碑文内容看,立规目的明确,措施具体,操作性强,法制特色鲜明。其特点主要有三:
一是“八行”有品级之分和待遇之别。《周礼·地官·司徒》载:“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4]宋代的“八刑”为孝、悌、姻、睦、任、恤、忠、和,除将“六行”中的“友”改为“悌”外,还较《周礼》“六行”多出“忠”“和”,此二行在《周礼》属于“六德”范畴,宋代学规将《周礼》中的“六德”“六行”整合形成“八行”,并对违反“八行”而致“八刑”之罪[5]进行“创制”性解释。
宋代的八行有上四行、中二行和下二行之分,“诸士八行,孝、悌、忠、和为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第7行),诸士所具备的品行级别和数目,与学舍间的晋升和待遇相连。凡全备八行者可“贡入太学,免试为太[学]上舍”,经考核“较定不诬,申尚书省取旨,释褐命官,优加拔用”(第7行)。这是针对品行完备者的“直通性”选拔模式,而更多的情况是据诸士所具上、中、下行的不同组合,明确进入州学三舍中的上舍、内舍、外舍,再逐级晋升。科条规定,“全备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一行或兼下行者”,以及“全有中二行,或有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分别入州学三舍(其中上舍分上等、中等、下等)。经过半年或一年的学习考核,次第上升。
二是“八刑”有重轻之别。《周礼》亦有“八刑”之说:“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其中前“六刑”与“六行”内容大致对应(“不弟”与“友”相对应),但顺序有所变化。另加“造言”和“乱民”二刑[6]。
宋代“八刑”与《周礼》“乡八刑”名称相似,但内容不同,创制处颇多。根据学规,犯有不忠、不孝、不悌、不和四刑者,处罚极重,违反者与仕宦绝缘,可称之为“重四刑”。碑文对“重四刑”的界定是:
诸谋反、谋叛、谋大逆(子孙同),及大不恭、诋讪宗庙、指斥乘舆,为不忠之刑。恶逆,诅骂、告言祖父母父母,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居丧作乐自娶、释服匿哀,为不孝之刑。不恭其兄、不友其弟、姊妹叔嫂相犯罪杖,为不悌之刑。杀人、略人、放火、强奸、强盗若窃盗杖,及不道,为不和之刑。(第14—15行)
而犯有不睦、不姻、不任、不恤四刑者,尚有改正自新的机会,可称之为“轻四刑”。碑文列明:
诸士有犯不忠、不孝、不悌、不和,终身不齿,不得入学。不睦十年,不姻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能改过自新,不犯罪,而有二行之实,耆邻保伍[申]县,县令佐审察听入学。在学一年又不犯第三等罚,听齿于诸生之列。(第19行)
值得注意的是,“八刑”排序与“八行”并不一致。因宋代“八行”(孝、悌、睦、姻、任、恤、忠、和)融周代“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和“六德”中二德(忠、和)为一体,尽管“孝、悌、忠、和”被定为上四行,不过在八行排序上,仍遵循《周礼》六行顺序,但对“八刑”却重新编序,将“不忠”列于首位,再依次为不孝、不悌、不和、不睦、不姻、不任、不恤。从改过的条件看(不睦十年,不姻八年,不任五年,不恤三年),其顺序是按罪责重轻排列,未与“八行”顺序对应。
三是以“刑”统“罪”。宋代的“八刑”是一种新的罪名创制。《周礼》称“教万民而宾兴以六德六行,否则,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并没有与“六行”对应的“六刑”。而宋代的“八行”和“八刑”在称谓上是一种对应关系,从内容看,罪刑设定较为特殊,是以“刑”统“罪”。
自唐代以来,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恶”重罪便列于《名例》篇首,所谓“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7]。《宋刑统》亦是如此规定[8]。
宋代“八刑”与“十恶”中罪名同见者有“不孝”“不睦”二罪,但内涵却不尽相同。列居“八行”之首的“孝”定义简洁宽泛,“善父母为孝”,此与律文解释相近[9]。而“不孝”在“八刑”中是指:
恶逆,诅骂、告言祖父母父母,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居丧作乐自娶、释服匿哀,为不孝之刑。(第14行)
《宋刑统》对“不孝”之罪的解释是: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10]
可见,“八刑”中的“不孝”较“十恶”中的“不孝”多出“恶逆”罪名,其他文字表述相对简省。而“不孝之刑”中包括的“恶逆”,是“十恶”中独立罪名,且位列第四:(https://www.daowen.com)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11]
同理,“不睦”在宋代学规和《宋刑统》中的定义也不尽一致:
谋杀及卖略缌麻以上[亲],殴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若内乱,为不睦之刑。(第15行)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12]
“八刑”中的“不睦”除与“十恶”中的“不睦”内容基本相同外,还统摄了“十恶”中的“内乱”罪[13]。
上述“八刑”中的“不孝之刑”“不睦之刑”均是“一刑统二罪”,而位居“八刑”之首的“不忠之刑”,更是包容了四罪:
诸谋反、谋叛、谋大逆(子孙同),及大不恭、诋讪宗庙、指斥乘舆,为不忠之刑。(第14行)
“不忠之刑”涵盖了《宋刑统》“十恶”中的四个罪名,分别为:
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六曰大不恭。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14]
除了“不义”外,“十恶”中的九恶罪名均为“八刑”所统。当然,被“八刑”所统收之罪并不局限于“十恶”,也广及户婚、贼盗、诈伪等门类。如“轻四刑”之一的“不姻之刑”:
诅骂告言外祖父母,与外姻有服亲、同母异父亲,若妻之尊属相犯至徒,违律为婚,停妻娶妻,若无罪出妻,为不姻[之]刑。(第16行)
条理“不姻之行”的内容,当是对《宋刑统·户婚律》中“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违律为婚”“婚嫁妄冒”“和娶人妻”等诸门内容的整合概括[15]。
从上述内容看,“八行八刑条制”的罪刑设定与《宋刑统》明显不同,成为一种有别于通行法的特别条令。因是针对“诸士”即官员的后备军而专门创制的法令,“八行八刑条制”对诸罪的统摄,以及对罪行列举的精简,并不影响通行法的权威。但对“诸士”而言,“八行八刑条制”具有优先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