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绩效评价主体方面相关规定

一、 学校 教师绩效评价主体方面相关规定

(一)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评价主体

学校由质管办负责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的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基本实现由二级教学部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督导、教师同行、学生共同参与的360°多元评价主体模式。从各二级教学部门分别制定的综合评教管理办法及实践情况来看,各二级教学部门的具体做法是有差别的。各二级教学部门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方案规定的评价主体及权重情况(表3-23)。

表3-23 各二级教学部门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主体及权重分配情况

图示

(续表)

图示

表3-23显示,各二级院部的教师具体评价方案中,都包括学生评价和教研室主任评价。评价主体所占权重中,比例最大的是学生,其中两个教学院部规定学生评教结果占权重的50%,其他六个学院均规定学生评价结果占权重的60%;其次是督导和教研室主任的评教权重处于第二或第三的位置。除D学院没有设置督导评教权重,而将教研室主任的评价权重设为40%外,其他七个教学部门督导或教研室主任的评教权重主要设定在10%~25%区间内,督导和教研室主任在评教中的地位虽然存在不同部门在规定上的差异,但总体来看共同承担着评价主体的任务。教学院长和教师同行作为评价主体,有三个二级学院没有规定学院领导参与,有五个二级学院没有规定教师同行参与,其他规定有教学院长和教师同行参与的二级学院,其评价结果对应的权重值也都是5%或10%,比例较低。权重设置代表评价主体的重要程度,即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力度。通过以上表格可以看出,大家普遍认可学生评价、教研室主任评价的重要性,但对督导评价、领导评价和同行评价权重,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

各二级教学院部对参评学生范围的规定也各有特点(表3-24)。除C学院外,其他各二级学院都关注到了学生评价范围对评价结果客观性的影响,并采取了相应规定,其中A学院规定学生为综合测评前20名的学生(班额一般在40~50人),其他各二级学院都是采取通过去掉最高分最低分的做法。另外还考虑到参评班级数的影响并做了相应规定。

在上述各二级部门实践的基础上,2016年11月学校质量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制定发布《教师教学质量综合测评指导意见》,意见中规定学生评价权重占50%~60%,督导评价权重占20%,教研室主任评价权重占15%,二级院部教学院长评价权重占5%,同行评价权重占5%,教师自评权重占5%,同行与教师自评的评价权重可降低为0,结余权重相应可以增加到学生的权重里。另外,对于学生评教主体去掉全班参评人数5%的最高分和5%的最低分。

表3-24 二级教学院部学生评教主体参评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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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教师绩效评价项目的评价主体

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规定,目前授课课时量以及其他折算教学工作量由原先教务处统计确认,改为各二级教学院部通过校园CRP系统自行统计确认。

根据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目前科研工作量由科技处审核确认。各二级院部组织教师将各自的科研工作及时记录在校园CRP系统。

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量由各二级院部自行统计确认。年度考核评优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各二级院部根据学校年度考核评优工作方案对组织各院系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职称评聘以及其他选拔工作,基本上由人事处按照相关的工作办法组织实施,必要时会请外部专家参与,或者完全委托校外第三方同行评价。学校目前教师绩效评价项目评价主体构成情况如图3-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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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教师绩效评价主体构成

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质管办、二级院部等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量的评价主体,主要是根据相关制度对工作量进行确认,其工作效果主要受文件内容的合理性、执行人对文件理解和执行水平、工作流程、工作态度等影响,而最关键因素是文件制度本身和执行人的执行力。目前主要的工作方法是教师自下而上地通过CRP申报,二级院部的把关环节没有发挥实质作用,职能部门也基本是形式上把关。CRP系统程序设置和数据信息标准滞后于学校教学和管理改革的行动,很多教师创新工作的工作量无法录入系统得到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