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在国外通常称之为生态(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Environment Services,简称PES),起源于西方国家。19世纪,德国、瑞士、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法律确认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世纪50年代,我国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分领域重点任务、推进机制创新、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要求。为积极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总体要求是:到2020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有效提升,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政策环境初步形成;到2022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水平明显提升,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互动关系更加协调,成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有力支撑。
(一)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
生态补偿,从狭义角度理解是指对由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开支。[18]
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19]
(二)生态补偿的主体
生态补偿概念的核心要素是主体,即补偿义务主体和受偿权利主体。从我国已经开展的各领域的生态补偿实践看,补偿义务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生态受益者,即从他人的生态保护行为中获得利益的主体,如河流下游的区域和居民。二是生态环境开发利用者,即通过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而获取某种利益的主体,如矿产资源开采者、森林采伐者等。受偿权利主体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生态保护者,即为保护生态环境限制甚至放弃开发利用环境而遭受损失的主体,如为了保护水源而放弃使用农药导致粮食产量减少的水源地周边的居民;二是生态建设者,即在法定义务之外为恢复或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采取积极行为而付出成本的主体,例如植树造林者、沙化土地治理者。[20](https://www.daowen.com)
(三)生态补偿的方式
各地在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上形式多样,政策、制度、措施不断完善,个别地方的生态保护补偿实践更是超前于国家层面推进的工作。总体来看,地方生态保护补偿实践大致分为四类:一是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财政激励机制;二是基于生态环境因素的转移支付机制;三是面向区域合作的补偿机制;四是市场化补偿机制。[21]
案例分析6-5
茅台出资5亿元保护赤水河
赤水河流经中国西南地区云、贵、川三省,是长江重要水源补给河流,流域内有包括茅台、郎酒在内的上千个白酒品牌,被誉为“美酒河”。为有效保护茅台镇上游赤水河水质,保障茅台酒用水质量,从2014年起,茅台集团连续十年累计出资5亿元作为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赤水河保护事业。设立生态保护专项基金,推动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长远实施。茅台集团除了出资用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外,还将积极支持参与有关赤水河保护的各项活动,包括协助上游政府发展优势产业、开展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同时茅台集团与上游政府积极探索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脱贫有机结合。通过这些措施,既保障了茅台酒的用水安全,保障了茅台酒的质量,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上游地区居民脱贫致富。
资料来源:根据搜狐网、科学网相关新闻整理。
本案例中生态补偿的主体是什么?生态补偿的方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