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六、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通过向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分配特定污染物排放指标,将一定地区和排污单位产生的特定污染物数量控制在规定限度内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15]1989年《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规定该制度,环境保护单行法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了该项制度。(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该制度,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