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科学的第一条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1.人性科学的第一条原则

休谟认为,在全部人性的科学中,最重要的是对于人的知性的研究,即应用经验论的方法,对人的认识的性质、能力和范围进行考察、分析和研究,以确定人类在科学知识领域里所能达到的最后的限度。因为要使哲学成为一门关于人性的科学,就要使它与人类知识的范围相适应,并因此而使它具有确实性、可靠性。同时,由于其他一切科学都与人性的问题有关,都是在人的知识范围内的科学,因而对人的知性的研究亦是为这些科学奠定基础。

在哲学史上,“知性”这一概念有过不同的内涵。在文艺复兴时期,德国哲学家库萨的尼古拉(Nicdaus Cusanus,1401—1462年)和意大利哲学家布鲁诺(Giordano Bruno,1548—1600年)曾把“知性”看做是人的认识能力的一种或认识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休谟之后的德国古典哲学中,例如在康德那里,知性亦是与感性、理性相应的、人的认识的三个阶段之一。但是在休谟的论述中,所谓知性即包括人的全部认识活动,他对知性的研究也就是他的认识论理论。他说:

“我只要能够根据经验的指示,完全认识了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和对象之间的联系,我就心满意足了。这就足以作为生活的指导;这也就满足了我的哲学,我的哲学只是要说明我们的知觉、即印象和观念的本性和原因。”

休谟把他对知觉即印象和观念的本性和原因的说明称为他“在人性科学中建立的第一条原则”。休谟认为,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知觉(Perceptions)都可以分为印象和观念。所谓“印象”(impressions),即较强烈较活跃的知觉,包括所有初次出现于灵魂中的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就是我们在“有所听,有所见,有所触,有所爱,有所增,有所欲,有所意识的知觉”。所谓“观念”(idea),就是在反省上述的那些感觉和运动时我们所意识到的一些较不活跃的知觉”,是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象。他认为,印象和观念都属于知觉,它们之间的区别只在于进入人的心灵时的强烈程度和活泼程度不同。例如我们在暗中所形成的那个“红”的观念和日光之下刺激我们眼睛的那个印象,只有程度上的差别,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他指出,我们的印象和观念除了强烈程度和活泼程度之外,在其他每一方面都是极为类似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说是其他一种的反映;因此心灵的全部知觉都是双重的,表现为印象和观念两者。当我闭目思维我的房间时,我所形成的观念就是我曾感觉过的印象的精确的表象,观念中的任何情节也无一不可在印象中找到。在检查我的其他知觉时,我仍然发现同样的类似和表象。观念和印象似乎永远是互相对应的。

休谟又把观念和印象分为简单的和复杂的两种。简单的观念和简单的印象之间存在着直接对应的关系,每个简单观念都有和它类似的简单印象,每个简单印象都有一个和它相应的观念。但对于复杂的观念和复杂的印象来说,其关系就要复杂一些。其中有些复杂的观念可以找到与之对应的复杂的印象,但对于一些单纯通过想象而构成的复杂观念来说,就不一定能找到与之对应的复杂观念。例如我能设想新耶路撒冷那样一座黄金铺道、红玉砌墙的城市,虽然我从来不曾见过这样一座城市。休谟认为,这些想象性的观念虽然并不是对某些印象的直接模拟,但是它们的形成最终却是离不开印象的,是人们把原先具有的各种简单观念任意加以排列组合而成的。因此,这两类知觉,即印象和观念总是精确地相应的。

休谟认为,印象和观念之间恒常存在着的这种对应关系,是因为观念依靠于印象而产生。他说,他研究两者初次出现时的次序,并由恒常的经验发现,简单印象思是先于它的相应观念出现,而从来不曾以相反的次序出现。要给一个儿童以深红和橙黄或甜味和苦味的观念,我就把这些对象呈现于他;同样,我们如果不曾真正尝过菠萝,我们对于菠萝的滋味便不能形成一个恰当的观念。因此,我们的印象是我们观念的原因,而我们的观念不是我们印象的原因。据此,休谟得出了一个概括性的命题,即:(https://www.daowen.com)

“我们的全部简单观念在初出现时都是来自简单印象,这种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相应.而且为简单观念所精确地复现。”

休谟的这个命题肯定了印象先于观念的原则,即印象产生观念,观念模拟印象,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只是印象的混合和配列。而印象总是特殊的印象,所以,他认为,无论是简单观念还是复合观念,在本性上都是特殊的。在他看来,要构成一般观念,必须把观念在数量和性质上的特殊程度抽象出去才行,但是,这样一个既无数量程度、又无具体规定性的观念是不可能构成的。比如我们要形成“人”的一般观念,就必须或者表象一切身材不等和性质不同的人,或者不表象任何身材和性质的人。但是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的心灵是有限的,有限的心灵不可能表象无限的对象,而有限的对象思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数量和性质,我们不论如何把一个观念抽象和分辨,它总是要在数量和性质上具有一个确切的程度。而且我们在经验中根本产生不出无任何数量程度和特殊性质的印象。所以我们要形成表象一切不同身材和性质的“人”的抽象观念是不可能的。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是特殊的,我们对事物的表象也应当是特殊的,我们不能形成在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都没有限制和界限的任何观念。我们心中的一切观念都是具有确定的数量和确切的性质的特殊观念,它们只表现特殊对象。

但是,人们在实际的推理和思维活动中,确实在使用一般观念。休谟认为,人们在推理中使用的一般观念实际上只是表象某个单一个体的特殊观念。由于这个单一个体与其他许多个体之间有类似关系,心灵为了方便推理,就习惯地用一个名词来表象这一个体和与它类似的其他所有个体。休谟认为,这就是我们所谓抽象观念的本性。他指出,我们的心灵都是有限的,我们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个体,而且每个个体都是互相差异的,它们在许多方面和心中当前出现的那个观念是不同的。所以,一般观念其实并不具有普遍性,它不能完整地表象所有的个体,是习惯的力量把特殊观念变成了一般观念。他指出:“观念就其本性来说既然只是特殊的,同时它们的数目又是有限的,所以观念只是由于习惯才在其表象作用上成为一般的、并且包括了无数其他的观念。”“照实地说来,没有所谓抽象观念或概括观念。”

休谟关于抽象观念在本性上是特殊的思想,继承了中世纪哲学中唯名论的传统。唯名论的基本观点是认为,只有“个别”或“特殊”是实在的,“一般”或“共相”仅仅是一种“名称”。休谟则把一般观念看成是人们的主观约定,是特殊事物的代名词,它只能近似地表象许多类似的单一个体,并不具有真正的普遍性,普遍性是一个不能由经验提供给我们的规定。这样一来,一切抽象观念都只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洞名词而已。

总之,一切观念都是由印象产生的,是对印象的摹写,因而一切观念都是特殊的,都与印象相对应,这就是休谟哲学的第一条原理和前提,亦即他的“人性科学的第一条原则”。休谟哲学的其他观点,都是从这条原理推演出来或者是用它来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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