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是人生的最大指导
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来自感觉经验,我们的一切思想和观念都不过是感觉印象的结合和联系,因而我们一步也不能超出感觉经验,感官知觉之外的世界是人类的知性不能抵达的不可知的领域。这样说来,人类知识的确实性和有效性就是有限的,人们对自己生活在其中的外在世界并没有确实可靠的、普遍必然的知识。那么,人类的知性如何指导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人生的向导呢?
休谟把人类所有的知识划分为两大类,即关于“观念的关系”方面的知识和关于“实际的事情”方面的知识。第一类知识包括几何、代数、三角等数学学科提供的知识,它们具有“直觉的确定性或解证的确定性”,即可以直觉到或经过论证而具有确实性。弦方等于勾方加股方,这个命题表述这些形状之间的关系;三乘五等于三十的一半,这个命题表述这些数之间的关系。这类命题仅仅通过思想上的运算就可以发现,而不靠存在于宇宙间任何地方的东西。即使自然界没有圆形或三角形,欧几里得所证明的真理仍然会保持其确实性和自明性。
第二类知识即关于“实际的事情”的知识,包括物理学等各门自然科学。这些科学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的,人们凭借因果关系获得了直接感觉和记忆之外的间接知识,以探索过去,并推断、控制和规范未来。休谟在自己的哲学著作中较多地论述了对实际事物的认识问题,试图探究因果关系的本性、来源和根据,并提出了一些很重要的问题。英国哲学家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曾说,休谟第一个对以往的因果现提出了真正的挑战,近代的因果关系哲学是从休谟开始的。
因果关系问题是西方哲学史上的最重要问题之一,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即已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哲学的探讨,并提出了对实际事物的科学认识即是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的思想。近代以来,随着实验科学的建立,这一问题获得了突出重要的意义,各门自然科学都在探求自然现象的因果联系和规律性,而各派哲学家也都力图说明因果关系的本性、来源和根据。休谟在这个问题上与他们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否认人们所具有的因果观念的实在性,把因果观念的获得看作完全是人为的,并不具有客观基础,因为人们并没有关于事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印象(感觉)或作为原因的事物应具有的“能力”的印象。
休谟认为,感觉经验是形成因果观念的唯一基础。在他看来,既然我们的认识不可能超越感觉经验的范围以外,因而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由先验的推论得来的,“不是凭借于理性,乃是凭借手经验”得来的。他指出,当人们进行因果推理,即从一特定的原因推出某一特定的结果时,尽管力求把自己的视野扩展到自己所观察到的或记忆住的对象之外,但是却始终摆脱不了感觉经验,因为要进行因果推理,首先必须确定某一原因的存在,而要确立这个原因,只有两个方法;或是通过我们的记忆或感官的直接知觉,或是由其他原因加以推断。前一方法即是借助于感觉经验的方法,后一方法虽不直接凭借感觉经验,但最后又总是追溯到感觉经验那里。他说,不论多么绝顶聪明的人,当他第一次遇到某一事物、现象时,他只能感知到它的感性性质,而绝不可能单凭理性思维就能先驻地悟出它的前因后果来。人们之所以知道水能把人淹死,火能把火烤焦,一个滚动着的台球撞上另一个台球会使第二个台球滚动等等,这些因果性的知识都是从以往的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唯有经验能为他指出任何现象的真正原因。我们离开了观察和经验的帮助,那我们便不能妄来淮论任何原因或结果。休谟写道:
“原因和结果显然是我们从经验中得来的关系,而不是由任何抽象的推理或思考得来的关系。没有任何一个现象——即使是最简单的——可以根据了出现于我们面前的对象的性质而加以说明的,或者是我们可以不借着记忆和经验的帮助而预见的。”
但是,因果性知识又是怎样在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呢?人们又是凭什么充分的根据可以把经验过的事情扩展到未经验过的事物(由因推果和由果推因)?根据休谟的关于观念和印象相对应的原理,因果观念是摹写什么样的印象?是什么印象的摹本?把手放在火上后,看到的是火光,触到的是灼热,感到的是疼痛,这些感觉印象怎样会产生出烤火是“原因”,灼热、疼痛是“结果”这样的因果观念?这些印象和观念之间并没有什么对应关系,因而休谟认为因果性并未得到科学的证明。
休谟之前的一些自然科学家和机械论哲学家曾试图用“能力说”来解释因果性的基础,用一种什么“力”来说明事物产生的原因。例如霍布斯认为,当一个“主动物体”由于受力而作用“被动物体”时,这两个物体的某些特性的总和就是“原因”,而“主动物体”对“被动物体”的作用在“被动物体”上所产生的特性便叫做“结果”。洛克也把因果观念的产生归因于物体的“作用力”,他说,在我们的感官注意到变动不居的各种事物时,我们总会观察到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和实体开始存在起来,而且它们的存在是由别的事物的适当的作用所引起的。从这种观察,我们便得到因果的观念。休谟批评了这种机械论观点。他认为把因果联系归因于机械作用力是没有根据的,这种所谓的“力”是无法确证的。我们永远没有关于任何“能力”、“效能”这样的感觉印象,因而也就不会有关于“能力”的观念。而且,即使真有这样的“力”存在,我们也无法感知它。“自然界的最终的能力和效能是我们完全不知的,而且我们如果在物质的一切已知性质中来寻找这种最终的能力,那是徒然的。”
休谟还对神学先验主义的因果现提出了批评。神学先验主义认为,物质不会自己产生运动,宇宙间的一切事物的存在和运动的根本原因只能是上帝或神。只有神才是宇宙的原动力,他不但首先创造物质,给予它以原始的冲动,并且也通过继续施展全能的力量,支持物质存在,给予物质以其所有的那些运动、形象和性质。休谟认为,这种理论完全超越了我们的感觉经验,使我们进入了“神仙之乡”。我们不能了解最粗重的物质的作用,我们也一样不能了解最高神明的作用。“如果任何感觉印象或反省印象都不涵摄任何力量或效能,那么也就同样不可能发现或想象神具有任何那种主动的原则。”休谟认为,把因果联系归之于神意纯粹是多余的。(https://www.daowen.com)
总之,在休谟看来,因果联系观念的根据既不是物质的机械作用力,也不是非物质的神意。因果性观念的真正根据只能从对象间的某种关系中去寻找。在这些关系中,有两种能被经验感知的关系是和因果性直接有关的:一个是时、空上的接近关系,一个是先后接续关系。但这两种关系只是因果性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因果观念的基础或根据。因为两个有因果联系的对象固然必须是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但并非所有的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都是有因果联系的。两个接近的对象或两个先后发生的现象,很可能是偶然“会合”在一起的,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不过,休谟认为,如果两个对象的接近与持续关系一再重复出现,显示出一种“恒常的结合”,我们就会从前一现象的出现推断出后一现象必然要出现,并称前者为“因”,称后者为“果”。例如,当我们看见“火焰”时,随之而来的便是“热”的感觉,这就是说,“火焰”与“热”这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如果这种互相结合的情况重复千百次,我们便发现“火焰”与“热”不仅结合在一起,而且它们之间的结合还是一种“恒常的结合”。在这种情况下,不经过任何进一步的程序,我们便把一个称为原因,把另一个称为结果,并由一个的存在推断另一个的存在。
休谟认为,这样的因果推论,就是由过去的经验推出将来的经验必然与它相类似。这样的推论超出了我们的经验之外,因而不能为理性所证明。我们的理性不可能证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为什么必然类似于我们所未曾发现的那些对象,不可能证明在我们未曾经验过的事例中存在着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恒常结合关系。因此休谟认为,这样的因果推论只能是一种假设,我们的因果观念并不具响普遍性和必然性。我们经验过的“火”与“热”的恒常结合,尽管重复了一千次,一万次,但它们永远属于过去的经验,根据过去的经验,我们只能说过去经验到的火是热的,而不能说我们未曾经验过的火也是热的。一切事物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各种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太阳在明天也许能升起来,也许不能再升起来;抛起来的石头未必会再落到地上;火是否合燃烧,谁也无法断定。我们并不能借原因中任何明显的能力来预见到它,我们并不能看到有任何能力把原因和结果联系起来,能使结果必然跟着原团而来。我们自然时时刻刻意识到我们的身体运动跟着意志的命令而未,但是要问借什么方法可以有这种结果,有什么能力可以使意志进行这种奇特的作用,则我们是完全不能直接意识到的。我们纵然极其勤劳地来考察官们,也是白费事的。经验只教导我们,一件事情如果恒常地跟随着另一种事情,它并不能告知我们能给大它们并使它们不可分的那种秘密的联系。休谟写道:
“不但我们的理性不能帮助我们发现原因和结果的最终联系,而且即在经验给我们指出它们的恒常结合以后,我们也不能凭自己的理性使自己相信,我们为什么把那种经验扩大到我们所曾观察过的那些特殊事例之外。我们只是假设,却永远不能证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必然类似于我们所未曾发现的那些对象。”
休谟在此提出了经验归纳是否具有必然性的问题。这一问题在逻辑学和哲学认识论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休谟之后直至当代,有许多哲学家致力于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在西方哲学史上,这一问题即被称为“休谟问题”。从上述观点出发,休谟认为,人们宣称能认识真正的因果必然性,那是一种无中生有的妄说。人并不能感觉到,也不能知晓,也不能想象这种必然性。他指出:
“总起来说我们都看不到,全部自然中并没有任何一个联系的例证是我们可以想象得出的。一切事情似乎都是完全松懈而分离的。一件事情虽然跟着另一件事情而来,可是我们永远看不到它们中间有任何纽带。它们似乎是‘会合’在一块的,却不是‘联系’在一块的。凡不曾呈现于我们的外的感官或内的感觉的任何东西,我们对它既不能有任何观念,所以必然的结论似乎就是说:我们完全没有‘联系’的观念或‘能力’的观念,而且这些名词不论用于哲学推论中或用于日常推论中,都是绝对没有任何意义的。”
不过,休谟否认的只是因果关系的逻辑必然性和归纳必然性,并不否认特殊因果关系的存在。他说:“有些原因可以完全一律的、恒常的,产生出某一种特殊的结果;我们还不曾见有任阿例证,证明了它的作用是无效的或不规则的。火是一向能浇人的,水是一向能淹人的。至于冲击和引力之能产生运动,也是公认的普遍法则,从来没有例外。”他在一封信中也明确表示,我从来没有荒唐地主张过,一物可以无原因地产生。我只是强调,我们虚妄的必然性,既不是来自直观,也不是来自理证,只能来自另外的原因。休谟认为,我们的因果观念盖出于我们主观上的心理倾向,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无非是人类心灵的一个内在印象,或者是把我们的思想由一个对象带到另一个对象的倾向。当我们说一个物象和另一个物象相联系时,我们的意思只是说,它们在我们的思想中得到一种联系。
休谟把这种主观心理倾向称之为“习惯的联想”。他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某种原因产生某种结果,某种结果为某种原因所产生,固然是由于在我们的经验中被称为“原因”的感觉印象与被称为“结果”的感觉印象之间存在着一种“恒常的结合”,但是仅仅如此,我们只能说被称为“原因”的感觉印象与被称为“结果”的感觉印象之间有一种前后相继的关系,却无法提出某种原因产生某种结果,某种结果为某种原因所产生这一因果关系信念。休谟认为,人们从原因和结果的前后相继关系过渡到因果必然性的信念,完全凭借心理习惯的联想。例如,在我们的经验中发现雪与冷、火与热这些感觉印象相互伴随在一起,这种恒常结合反复多次,就在我们心理造成一种习惯,即当观察到雪时便联想到冷,观察到火时便联想到热,于是我们便从这种经验过的雪与冷、火与热的恒常结合中,联想到未曾经验到的雪与冷、火与热也会结合在一起,产生出由前一印象的出现一定会有后一印象出现的因果必然性信念。
因此,休谟特别强调习惯的“伟大力量”,把习惯作为人生的最大指导。人们凭借习惯这种伟大的力量,就可以在我们只能获得可然性知识的事实的世界里活动和生活。休谟写道:
“习惯就是人生的最大指导。只有这条原则可以使我们的经验有益于我们,并且使我们期待将来有类似过去的一串事情发生。如果没有经验的影响,则我们除了当下呈现于记忆和感官的事情而外,完全不知道别的事情。我们将永不会知道如何使自己的手段来达到我们的目的,我们将永不会运用我们的自然的能力来产生任何结果。如果这样,一切行动都会立刻停止,大部分的思维也会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