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骄傲与谦卑
休谟在他的情感学说中,着重分析了骄傲与谦卑、爱与恨这两列情感,深入细致地探讨了它们的对象和产生的原因,以及与其他情感的关系。
休谟认为,骄傲和谦卑是恰恰相反的两种情感,但它们有同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就是自我,或我们所亲切记忆和意识到的接续着的一串相关观念和印象。当我们被这些情感之一所激动时,我们的观点总是固定在自我。骄傲与谦卑一旦刺激起来以后,立即把我们的注意转向自我,并把自我看作它们终极的、最后的对象。我们的自我观念有时显得优越,有时显得不够优越,我们也就随着感到那些相反感情中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因骄傲而兴高采烈,或因谦卑而抑郁沮丧。心灵不论接纳其他什么对象,而在考虑这些对象时,总要着眼于我们自己;否则这些对象便永远不能刺激起这些感情,或者使它们有些微的增减。当自我不被考虑到时,便没有骄傲或谦卑的余地。休谟说:
“骄傲与谦卑的对象永远是自我;每当这些情感内外观察的时候,它们总要着眼于我们自己,否则任何人或对象都不能对我们发生任何影响。”
那么,骄傲与谦卑的情感为什么只以自我为对象呢?是什么东西给这些情感指定了那样一个特殊的对象呢?在休谟看来,这些情感是被一种自然的、原始的特性所决定来把自我作为它们的对象的。这些特性的作用是恒常而稳定的,并不能还原到其他性质。休谟写道:
“我发现,骄傲与谦卑的特殊对象是被一种原始的、自然的本能所决定的,而且由于心灵的原始组织,这些情感绝对不可能看到超出自我之外,这个自我或者说就是我们各人都亲切地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和情绪的那样一个特定的人格。当我们被这些情感之一所激动时,我们的观点最后就总是停在自我这里,而且我们处在那种心境中,也永远不能看不到这个对象。对于这个现象,我并不敢擅给以任何理由;我只认为思想的那样一个特殊方向是一种原始的性质。”
自我永远是骄傲与谦卑的对象,说到这些情感,总是针对自我而发,是我因为自己的某种原因而感到骄傲,或因为自己的某种原因而感到谦卑。但是休谟认为,自我并不能成为这些情感的原因,或单凭自身就足以刺激起这些情感。因为这些情感是恰恰相反的,并且有一个共同的对象,所以假使它们的对象也是它们的原因,那么这个对象一产生了任何程度的其中一种情感,同时就不能不刺激起相等程度的另一种情感来。换句话说,这也就是不能产生任何一种情感。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骄傲而又谦卑。当他有发生这些情感各自不同的理由时,这些情感或是交替发生,或是在相遇时一方尽其全力去消灭对方,结果是占优势的那一方的剩余力量还继续影响着心灵。因此,休谟认为,我们必须把这些情感的原因和对象区别开来。虽然骄傲与谦卑都始终把自我看作它们的对象,但还需要一种东西才能产生它们,即两种情感之一所特有的,而不在同一程度内产生两者的东西。
休谟说,产生骄傲与谦卑这两种情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心灵的每一种有价值的性质,不论其属于想象,属于判断,属于记忆,或属于性情,如机智、见识、学问、勇敢、正义、正直,所有这些都是骄傲的原因,而其反面则是谦卑的原因。这些情感并不限于发生在心灵方面,而也将它们的观点扩展到身体方面。一个人也可以由于美貌、体力、敏捷、体态、熟练的舞术、骑术、剑术以及他在任何体力劳动和技艺方面的灵巧而感到骄傲。此外,这些情感还包括一切与我们有丝毫联系或关系的任何对象,如我们的国家、家庭、儿女、亲戚、财富、房屋、花园、犬马、衣服等等,都可以成为骄傲或谦卑的原因。
休谟进一步把这种情感的原因区分为发生作用的性质和那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例如,一个人对属于自己的美丽的房屋,或自己所建筑和设计的美丽的房屋感到得意。这里,情感的对象就是他自己,而其原因则是那所美丽的房屋。这个原因又可再分为两个部分,即作用于情感上的那个性质,和那个性质所寓存的那个主体。性质就是那种美,而主体即是视为他的财产或由他所设计的那种房屋。这两个方面必须结合起来才能产生那种情感。美如果不寓存于和我们有关系的某种东西,而单就其自身来考虑,永远不能产生任何骄傲或虚荣;但如果没有美或可以代替美的其他某种事物,单靠最强的关系也很少影响到那种情感的。(https://www.daowen.com)
那么,这些原因何以刺激起人的骄傲或谦卑的情感的呢?是什么东西决定了这些原因就会产生这些情感呢?换句话说,这些情感的原因具有什么样的特性呢?休谟认为,产生这些情感的原因是自然的。如果我们观察一下人性,并且考虑一下,在一切民族和时代中,同样的对象永远产生骄傲与谦卑,而且甚至当我们看到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的时候,我们也能相当知道,什么将增加或减少他的这一类的情感。在这一方面,如果有任何差异,那也只是由于人类性情和脾气的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也不大。只要人性保持同一不变,我们就不能想象,人们对于他们的权力、财富、美貌或个人的优点会漠不关心,而他们的骄傲和虚荣也不会被这些优点所影响。
但是,虽然骄傲与谦卑的原因是自然的,由人的本性决定的,却不是原始的,不是各自借着自然的一种特殊规定和原始结构适合于这些情感。休谟认为,那些原因寓存于与情感的对象有关的一个主体。与作为情感的对象的自我无关的东西,引不起我的骄傲或谦卑的情感。实际上,这些原因许多都是艺术的产品,一部分来自人的勤劳,一部分来自各人的爱好,一部分来自人的幸运。勤劳产生了房屋、家具、衣服,爱好决定这些东西的特殊种类和性质,幸运显示了物体的不同的混合和组合所产生的结果,因而往往有助于上述一切的制作。因此,不能设想,所有这些每一种都由自然所预见和规定;不能设想,引起骄傲或谦卑的每一种新的艺术品,不是因为具有自然地影响心灵的某种共同的性质,才适合于这些情感。总之,刺激起那种情感的原因和自然赋予那种情感的对象是关联着的,而原因所分别产生的那种感觉也和情感的感觉是关联着的:
“正是这个关系原则产生了骄傲,并推动了那些器官,那些器官既是自然地倾向于产生那种感情,所以只需要最初的推动力或开端就可以发生作用。凡产生快乐感觉并与自我相关的任何事物都能刺激起骄傲的情感,而这种骄傲情感同样也是愉快的,并以自我为对象。”
因此,休谟认为,产生骄傲与谦卑的情感的原因的一个突出的特性,就是它们与自我的关系,凡与自我没有关系的东西不能成为这些情感的原因。因为所谓骄傲就是我们在观察德、美貌、财富或权力时,由于对自己满意而心中发生的那种愉快的印象;而所谓谦卑,则是指相反的印象。但是他还认为,虽然凡与我们有关而产生苦乐的每样事物,都同样产生骄傲或谦卑,但这里不仅需要一种关系,而且还需要一种密切的关系。例如我们在出席一个宴会时,由于种种珍美的东西满足了我们的感官,我们就会感到一种喜悦,但是只有宴会的主人,除了有同样的喜悦之外,还另有一种附加的自夸与虚荣的情感。固然人们有时对于他们仅仅是出席过华筵也会引以自夸,但一般说来,喜悦所由以发生的那种关系比骄傲所由以发生的那种关系是较为轻微的。一种关系只要使一个对象接近我们,并使它给予我们以任何愉快便可以产生喜悦,但除了喜悦和骄傲这两种情感所共有的这种关系以外,骄傲还需要进一步的关系,借以产生由一种情感到另一种情感的推移,并把愉快转变为虚荣。
除了这些情感的原因对自我的关系以外,休谟认为,它们的另一特性便是它们产生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的倾向。骄傲是一种愉快的感觉,谦卑是一种痛苦的感觉,把苦乐除掉以后,实际上就没有了骄傲与谦卑。这些感觉也就是情感在灵魂中所刺激起的、并构成骄傲与谦卑情感的存在和本质的那种特殊情绪。总之,休谟断言:
“凡与我们自己关联着的一切愉快的对象都借观念和印象的联结而产生骄傲,而凡不愉快的对象则都产生谦卑。”
通过上面的考察,休谟确定了骄傲与谦卑的直接对象是自我,或是我们亲切地意识到它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那个同一的人格;确定了产生骄傲与谦卑情感的原因的基本特性,唯有能引起我们苦乐感觉的、与自我处于密切关系中的东西才能构成这些情感的原因。在休谟看来,正是这些情感的原因和对象两者之间的接近关系或因果关系,构成了产生这些情感的唯一的必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