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爱与恨
爱与恨是和骄傲与谦卑具有很大的类似关系的一组情感。所不同的是,骄傲与谦卑的直接对象是自我,或是我们亲切地意识到它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那个同一的人格;而爱与恨的对象则是我们意识不到他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某一个其他的人。休谟认为,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的爱和恨永远指向我们以外的某一个有情的存在者。当我们谈及自爱时,那不是就爱的本义而言,而且自爱所产生的感觉和一个朋友或情人所刺激起的柔情也并无共同之点。憎恨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因为我们自己的过失和愚蠢而感到羞愧,但是只有由于他人所加的侵害才会感到愤怒或憎恨。
休谟认为,虽然爱和恨的对象永远是其他某一个人,但这个对象并不是这些情感的原因,而且单纯也不足以刺激起这些情感。因为爱和恨在它们所引起的感觉方面既是恰恰相反的,并且有着一个共同的对象,所以那个对象如果也是它们的原因,那么它就会产生同等程度的两种相反的情感,这两种情感从最初一刹那起必然就会互相消灭,于是任何一种情感便都无法出现。因此必然有异于那个对象的某种原因。他认为,引起爱和恨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人的德行、知识、机智、见识和风趣,都引起爱和尊重;相反的性质便引起憎恨和鄙视;身体方面的优点,如美丽、体力、敏捷、灵巧和它们的反面都引起同样的爱和恨的情感;而由家庭、财产、衣服、民族和气候等外在的优点和缺点,同样也引起那些情感。他还把这些原因区分为起作用的那种性质和这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例如,占有壮丽宫殿的国王,由于这个缘故,就引起人民的尊敬;这第一是由于宫殿的美丽,第二是由于财产权的关系把宫殿与他联系起来。这两个条件中只要消除一个,就消灭了那种情感。因此,爱和恨的原因必然与一个人或有思想的存在者相关,才能产生这些情感。德和恶,如果抽象地加以考虑;美与丑如果寓存于无生物;贫与富如果是属于第三人:则对于和它们没有关系的人,便产生不了任何程度的爱和恨,尊重或轻视。一个人如果向窗外观望,看到我在街上行走,在我以外又有一所美丽宫殿,与我毫无关系;这个人决不会对我表示尊敬,就像我是那座宫殿的所有主一样。
通过以上的考察,休谟概括地说:
“爱和恨的对象显然是一个有思想的人,而前一种情感的感觉永远是愉快的,后一种情感的感觉则永远是不快的,……这两种情感的原因永远是和一个有思想的存在者相关的,而且前者的原因产生一种独立的快乐,而后者的原因则产生一种独立的不快。”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产生爱与恨的情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与骄傲与谦卑的原因一致的。在休谟着来,这是由这两组情感的类似关系所决定的。产生骄傲与谦卑的那些性质也引起爱和根,所不同的是一个与自我相联系,一个与他人相联系。凡对自己的性格、天才、财富感到满意的人,很少有不想在世人面前显露自己,并取得人们的爱和赞美的。显然,成为骄傲或自负的原因的那些性质和条件,也就是虚荣心或名誉欲的原因。休谟说,假设我和一个我向来对他没有任何友谊或敌意情绪的人在一起,在我面前就有了全部这四种感情的自然的、最后的对象。我自己是骄傲或谦卑的对象,另一个人是爱或恨的对象。在他看来,这四种感情好像处在一个方形状态,它们彼此之间有一种有规则的联系和距离。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和爱与恨两种情感一样,被它们同一的对象联系起来,第一组情感的对象是自我,第二组情感的对象是另一个人。这两条联系线形成方形的相对的两边。其次,骄傲与爱是愉快的情感,憎恨与谦卑是不快的情感。骄傲和爱之间、谦卑与憎恨之间在感觉上的类似形成一种新的联系,并可以被认为是方形的另外两边:
“总起来说,骄傲和谦卑、爱和恨是被它们的对象或观念联系起来的;骄傲和爱、谦卑和恨是被它们的感觉或印象联系起来的。
因此我说,凡产生这些情感之一的东西,对于那种情感都不能不具有双重关系,即观念与情感对象的关系,以及感觉与情感自身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休谟认为,这两种关系构成了产生爱与恨情感的原因的基本条件。自然界中的任何对象,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则在任何心理倾向中都将产生不出任何情感来。当一种关系由于任何特殊情况而没有通常的作用,即不能产生观念间或印象间的推移时,那么它也就不再对情感起作用,既不产生骄傲或爱,也不产生谦卑或憎恨。同时,一个只具有这些关系之一的对象,也永不能产生任何恒久而确定的任何情感。例如,凡不产生一种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的任何平凡的或一般的对象,都不能借其对我们或对其他人的财产权关系或其他关系产生骄傲或谦卑、爱或很这些情感。反之,一个产生快乐或不快,但与我们自己或其他人都没有任何联系的对象,可以给予人的心情以那样一种倾向,以至它自然地流入骄傲或爱、谦卑或恨这些情感,但这不可能成为这些情感的稳定的或持久的原因。
不仅如此,休谟认为,爱与恨的情感还必须建立在与自我有比较密切关系的其他某些对象之上。假设我到一个从来未曾去过的国家中旅行,此处风景秀丽,道路平坦,旅馆舒适,这种环境显然会使我对自己感到心情愉快。但这种情绪只不过是一种舒畅心情的流露,而不是一种确定的情感。因为这个国家对我自己没有关系,所以它就不能成为骄傲或缓的直接原因。
那么,哪些关系是可以产生恒久而确定的爱或恨的情感的密切的关系?休谟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亲友关系。“没有东西能比我们亲戚的任何辉煌的品质引起更加的虚荣,正像没有东西比他们的恶或丑名更加令人感到耻辱。”这种关系是永远伴随着其余两种关系的。在休谟看来,血统关系在亲子之爱方面产生了心灵所能发生的最强的联系,关系减弱,这种感情的程度也就减弱。他认为,不但血族关系,而且其他关系也是如此。我们爱同国人,爱我们的邻人,爱同行、同业,甚至爱与己同名的人。这些关系中每一种都被认为是一种联系,并给予人以要求我们一份爱的权利。此外,相识也能产生爱和好感,当我们和任何人相处得熟悉和亲密以后,虽然在和他经常相处之中,并没有发现出他具有任何有价值的品质,可是我们若是把他和我们所充分相信其具有较大优点的陌生人比较的时候,我们总不免要褊袒他。同时,人们依照他们的特殊气质和性情互相结合,性情快活的人自然喜爱快活的人.正如性情庄重的人喜爱在重的人一样。
休谟认为这种情感来自人的本性。人的心灵本身不足以自寻娱乐,而要寻求可以产生生动感觉、并刺激起精神的外界对象。在这样一个对象出现时,心灵就好像从梦中觉醒,那时血液流入一个新的高潮,心情激发,整个人的精神焕发,这是他在孤独和平静的时候所做不到的。因此,同伴是非常令人愉快的,因为他呈现出一切对象中最生动的一个对象,即是与我们自己相似的一个有理性、有思想的存在者;他把他内心的全部活动传达给我们,使我们知道他的内心深处的情绪和感情;使我们在任何对象所引起的一切情绪最初产生的刹那,就看到它们。每一个生动的观念都是令人愉快的,而我们对于别人的情感所抱的生动观念,尤其是如此,因为那样一个观念变成了一种情感,并且比其他任何意象或概念都能给心灵以一种更为明显的激动。
休谟还分析了两性间的爱。他认为这种感情在它最自然的状态下是由三种不同的印象或情感的结合而发生的。这三种情感是:由美貌发生的愉快感觉,肉体上的生殖欲望,浓厚的好感或善意。构成两性间的爱的三种感情显然是彼此个别的,并已各自有它们的个别的对象。三者只借着它们之间的关系才互相发生,即首先由美貌发生,随后扩展到好感和肉体欲望上去。休谟说,性爱或许是人的灵魂中最细致的情感,是最常见的一种爱。
休谟还认为,虽然骄傲与谦卑、爱与恨这两组情感在其他许多点上都互相符合,但却有一种明显的差异,即爱和恨的两种情感永远跟随着有慈善和愤怒的情绪与它们结合着。他认为这种差异是因为骄傲和谦卑只是灵魂中的纯粹情绪,并不伴有任何欲望,并不直接刺激起我们的行动。但是爱和恨本身并不是自足的,也不停止在它们所产生的那种情绪中,而是把心灵带到更远的对象上。爱永远跟随着有一种使所爱者享有幸福的欲望,以及反对他受苦的厌恶心理;恨永远跟随着有希望所恨者受苦的欲望,以及反对他享福的厌恶心理一样。我们爱任何人,就不能不希望他幸福;我们恨任何人,就不能不希望他受苦。
休谟接着说,根据我们对别人的爱或恨而希望他得到幸福或苦难的那个欲望,虽然是我们天性中所赋有的一种随意的、原始的本能,可是我们在许多场合下发现它们有被仿效的情形,并可以由次生的原则发生。怜悯是对他人苦难的一种关切,我们甚至对陌生人、对那些与我们完全无关的人也发生怜悯;恶意是我们在不受他人侮辱或侵害时,对他们的苦难和不幸发生一种喜悦。休谟认为,这种怜悯的感情是和慈善相类似的希望他人幸福和厌恶他人遭难的心理,恶意则是与愤怒相类似的希望他人不幸和厌恶他人幸福的心理。因此,怜悯就与慈善相关联,而恶意就与愤怒相关联。由于慈善借一种自然的和原始的性质与爱发生联系,而愤怒又借同样的性质与恨发生联系,所以怜悯和恶意的情感就是借这种连锁而与爱和恨联系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