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感与道德
在休谟的人性科学的体系中,第三个组成部分是关于人的道德的学说。道德学是他在知性和情感学说中提出的原则的推广和发挥,也是对前面关于知性和情感所作的论述的解说和证实。不仅如此,休谟还认为,关于道德的推理和判断,比起其他论题来,对于人生和社会具有更大的实际意义,并且会使关于人的哲学体系获得新的力量。他说:
“道德比其他一切是更使我们关心的一个论题:我们认为,关于道德的每一个判断都与社会的安宁利害相关;并且显而易见,这种关切就必然使我们的思辨比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我们漠不相关时,显得更为实在和切实。
休谟关于道德的学说,和他的情感学说一样,也是建立在他的知性学说的基础上,以他提出的“人性科学的第一条原则”即关于人的知觉、关于印象和观念的学说为前提的。他认为,既然照前面已经说过的,心灵中除了它的知觉以外,永远没有任何东西存在;视、听、判断、爱、恨、思想等一切活动都归在知觉的名称之下,心灵所能施展的任何活动,没有一种不可以归在知觉一名之下;那么,知觉这个名词就可以同样地应用于我们借以区别道德善恶的那些判断上,一如它应用于心灵的其他各种活动上一样。赞许一个人,谴责一个人,都只是那么许多不同的知觉而已。从这一点上来看,休谟确是一位坚持在体系上首尾逻辑一致的严肃的哲学家,感觉论的原则和经验论的方法贯彻在他的哲学的各个方面。他自己就曾说:“一个哲学家如果随着他所要说明的特殊现象,时时变换他的推理方法,而由一个原则转到它的相反的原则,那还合平哲学家的身分么?”
休谟说,我们的一切道德善恶的判断都归于知觉,但知觉又分为印象和观念两类,那么,我们是借助我们的观念,还是借助于我们的印象,来区别德和恶,并断言一种行为是可以责备的或是可以赞美的呢?休谟的道德学研究即是从这个问题开始的。他要斩除一切不着边际的议论和雄辩,以求达到一种精确和确切的论述。
休谟认为,道德问题属于实践的领域,它所施于影响的,是我们的情感和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受他们的义务的支配,并且在想到非义务时,就受其阻止而不去作某些行为,而在想到义务时,就受其推动而去作某些行为。但是,人的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它只是观念的比较和观念关系的发现,不涉及事实的领域,所以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情感,因而,对行为和情感有影响的道德准则不能由理性得来。“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因此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
休谟认为,人的道德问题不是理性推理的对象。因为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凡不能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也都不能成为真的或伪的,并且永远不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就不具有符合或不符合关系,它们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它们就不能被断定为真的或伪的,违反理性或符合于理性。行为之所以有功,并非因为它们是符合于理性的;行为之所以有过,也并非因为它们违反了理性。休谟举例说,有人认为血族通奸在动物方面是无罪的,而人赋有理性官能,有足够的理性来发现它是罪恶的,所以同样行为对他来说立刻成为是罪恶的了。休谟认为,这一事例恰好证明理性对人类行为的软弱无力,因为在理性能够觉察罪恶之前,罪恶必然先已存在;因此,罪恶是独立于我们理性的判断之外的,它是这些判断的对象,而不是它们的结果。“动物缺乏足够程度的理性,这或许阻止它们觉察道德的职责和义务,但是永不能阻止这些义务的存在,因为这些义务必须预先存在,然后才能被知觉。理性只能发现这些义务,却永不能产生这些义务。”
总之,休谟认为,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别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因为那种区别对我们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理性单独是不能发生那种影响的。理性和判断由于推动或指导一种情感确是能够成为一种行为的间接原因;不过我们不会妄说,这一类判断的真伪会伴有德或恶。善恶问题是感情的对象,不是理性的对象。他说道:
“当你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发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因此,恶和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道德学中这个发现正如物理学中的那个发现一样,应当认为是思辨科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虽然这种发现也和那种发现一样对于实践简直没有什么影响。对我们最为真实、而又使我们最为关心的,就是我们的快乐和不快的情绪;这些情绪如果是赞成德、而不赞成恶的,那么在指导我们的行为和行动方面来说,就不再需要其他条件了。”(https://www.daowen.com)
这样看来,本节前面提到的那个问题,即道德准则是由印象还是由观念决定的问题,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德与恶既然不是单纯被理性所发现的,或是由观念的比较所发现的,那么我们一定是借它们所引起的某种印象或情绪,才能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别。因此,休谟说:“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
那么,这些印象是什么性质的?它们是以什么方式对我们起作用的?休谟认为,这个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借以认识道德的善恶的那些有区别作用的印象,只是一些特殊的痛苦或快乐。由德发生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由恶发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任何情景都没有像一个高贵和慷慨的行为那样美好,也没有任何情景像残忍好恶的行为那样更令人厌恶。任何快乐都比不上我们与所爱所敬的人在一起时所感到的那种愉快;正如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迫和我们所憎恨或鄙视的人们一起生活一样。休谟写道;
“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良的或恶劣的,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人们一看见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因此,只要说明快乐或不快的理由,我们就充分地说明了恶与德。发生德的感觉只是由于思维一个品格感觉一种特殊的快乐。正是那种感觉构成了我们的赞美或敬羡。我们不必再进一步远求;我们也不必探索这个快感的原因。我们并非因为一个品格令人愉快,才推断那个品格是善良的;而是在感觉到它在某种特殊方式下令人愉快时,我们实际上就感到它是善良的。这个情形就像我们关于一切种类的美、爱好和感觉作出判断时一样。我们的赞许就涵援在它们所传来的直接快乐中。”
休谟还说,德的本质就在于产生快乐,而恶的本质就在于给人痛苦:
“在说明恶和德的区别和道德的权利与义务的起源方面所提出来的最可能的假设就是:根据自然的原始结构,某些性格和情感在一经观察和思维之下,就产生了痛苦,而另外一些的性格和情感则在同样方式下刺激起快乐来。不快和愉快不但和恶和德是分不开的,而且就构成了两者的本性和本质。所谓赞许一种性格,就是面对着这种性格感到一种原始的快乐。所谓谴责一种性格,也就是感到一种不快。因此,痛苦和快乐既是恶和德的原因,也就必然是它们一切结果的原因,……。”
既然道德的本质在于产生苦乐的感情,那么,它们必然与骄傲和谦卑、爱与恨的情感具有密切的联系。休谟指出,当一个事物呈现于我们之前,而且那个事物既对于这些情感的对象有一种关系,又产生了一种与这些情感的感觉相关的独立感觉,这时骄傲与谦卑、爱与恨就被刺激起来了。德和恶就伴有这些条件。德与恶必然在于我们自身或在他人身上,并且必然刺激起快乐或不快,因此,它们必然刺激起这四种情感之一。休谟认为,这或许是德和恶对心灵产生的最重大的作用。
总之,德和恶是被我们单纯地观察和思维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时所引起的快乐和痛苦所区别的。那么,接着的问题便是:这种苦乐是由什么发生的,它是由什么根源而发生于人类心灵中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