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是人性中的强有力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同情是人性中的强有力原则

我们还会记得,休谟在他的情感学说中,就曾提出了“同情”的主张,并用它来说明我们的情感是如何发生的。他说,“当我们观察外在对象时,……同情对于我们的美感有一种巨大的影响。”现在,在他的道德学说中,休谟又进一步详细考察了同情问题,把它作为道德区别的主要源泉。

我们在上文中曾提到,休谟所说的同情,是指设身处地分享别人的情感。在他看来,这种同情起源于人的心灵的类似关系。他认为人的心灵就像是互相反映的镜子,在其感觉和作用方面都是类似的。凡能激起一个人的任何情感,也总是别人在某种程度内所能感到的。正像若干条弦线均匀地拉紧在一处以后,一条弦线的运动就传达到其余条弦线上去;同样,一切情感都由一个人迅速地传到另一个人,而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活动。当我在任何人的声音和姿态中看出情感的效果时,我的心灵就立刻由这些效果转到它们的原因上,并且对那个情感形成那样一个生动的观念,以至很快就把它转变为那个情感自身。同样,当我看到任何情绪的原因时,我的心灵也立刻被传递到其结果上,并且被同样的情绪所激动。当我亲自看到一场较为可怕的外科手术时,那么甚至在手术开始之前,医疗器具的安排,绷带的放置,刀剪的烘烤,以及病人和助手们的一切焦急和忧虑的表情,都确实会在我的心灵上发生一种很大的效果,刺激起最强烈的怜悯和恐怖的情绪。休谟指出,别人的情感都不能直接呈现于我们的心中,我们只是感到它的原因或效果。我们由这些原因或效果才推断出那种情感来,因此,产生我们的同情的,就是这些原因或结果。

休谟认为,我们的美感和道德感都是依靠于这个原则的。当任何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倾向时,它总是被认为美的;正像凡有产生痛苦的倾向的任何对象是不愉快的、丑陋的一样。例如一所房屋的舒适,一片田野的肥沃,一匹马的健壮,一艘船的容量、安全性和航行迅速,就构成这些各别对象的主要的美。在这里,被称为美的那个对象只是借其产生某种效果的倾向,使我们感到愉快。那种效果就是某一个其他人的快乐或利益。我们和一个陌生人既然役有友谊,所以他的快乐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使我们感到愉快。因此,我们在任何有用的事物方面所发现的那种美,就是由于同情的原则发生的。同样,没有一种德比正义更被人尊重,没有一种恶比非义更被人厌恶;而且在断定一个性格是和蔼的或可惜的时候,也没有任何性质比这两者的影响更为深远。但是正义之所以是一种德,只是因为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作出的一种人为的发明,是为谋求社会利益的人类设计。休谟指出,既然只有在那个目的能使人愉快时,达到目的的手段才能令人愉快,而且和我们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福利或朋友的福利,既然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能使我们愉快的,所以,“同情是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休谟写道:

“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强有力的原则。……当同情单独发生作用,而无任何其他原则与之协作时,它就有足够的力量,可以给我们以最强的赞许情绪;正如在正义、忠顺、贞操和礼貌等方面就是那样。我们可以说,在大多数的德方面,都发现有使同情发生作用的一切必要条件;这些德大部分都有促进社会福利的倾向,或是有促进具有这些德的人的福利的倾向。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所有这些条件,我们将不会怀疑,同情是道德区别的主要源泉;……正义之所以得到赞许,确实只是为了它有促进公益的倾向:而公益若不是由于同情使我们对它发生关切,对我们也是漠不相关的。对于凡有促进公益的相似倾向的其他一切的德,我们也可以作同样的假设。那些德所以有价值,都一定是因为我们同情那些由它们而获得任何利益的人,正如那些有促进本人福利倾向的德,是由于我们对他的同情而获得它们的价值一样。”

根据这种同情的原则,休谟分析了利己与利他的矛盾。在他看来,广泛的同情是我们的道德感所依靠的根据,而自私则是人类自然具有的性情,并且是正义和财产权的前提。那么,以自私为本性的个人如何能产生对社会和他人的广泛同情呢?休谟认为这是由于心灵的想像的作用。当任何具有给予他人以不快的倾向的对象呈现出来时,我对那个人的同情就会使我发生一种痛苦和谴责的情绪,虽然我也许不愿意为了满足他起见,牺牲我的任何利益或抑制我的任何情感。一所房屋可以因为设计得不合于房主的舒适,而使我感觉不愉快,可是我也许不肯出一个先令来改建立。情绪必须触动内心然后可以控制我们的情感,不过情绪无须超出想像以外,就能影响我们的鉴别力。当一所房屋在眼中看来显得笨拙和摇动时,它就是丑的和个人不快的,即使我们完全相信工程是坚固的。引起这种谴责情绪的是一种恐惧,不过这种情感和我们不得不站在我们所真正认为摇动的一堵墙下面时所感到的那种情感并不一样。

休谟认为,正是人性中的这种同情原则,使我们既爱自己,又能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他说;“当任何性质或性格有促进人类福利的倾向时,我们就对它表示高兴,加以赞许;因为它呈现出一个生动的快乐观念来;这个观念通过同情来影响我们,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快乐。”(他举例说,有一个人在他的社会品质方面并无显著的缺陷,但他的主要优点是他治事机敏,借此他能够使自已脱出最大的困难,并且能够以特有的灵活和精明处理极度微妙的事务。我对这个人立刻发生了一种尊重,和他结交对我是一种愉快。在这种情形下,使我感到愉快的那些品质都被认为是对那个人有用的,并且有促进他的利益和快乐的倾向。这些品质只被认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并且随着其适合于那个目的的程度而使我有不同程度的愉快。因此,那个目的必然是令我愉快的。但是那个目的因为什么而能令人愉快呢?那个人是一个陌生人,我对他没有任何关切,也没有任何义务,他的幸福比任何一个人的幸福与我并无更大的关系。休谟认为,他的幸福只是通过同情来影响我。“由于这个原则,所以每当我发现他的幸福和福利时,……我就深深地体会到它,因而它就使我发生一种明显的情绪。凡有促进这种幸福的倾向的那些品质的出现,都对我的想像有一种愉快的结果,并引起我的敬爱。”

同情不仅影响我们的情感,使我们脱出自我的圈子,关心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和苦乐,同时也影响我们的判断力,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接受由别人的同意和赞许所推荐给我的那个意见,甚至他人对于自己的价值的意见,也使我照他自己看待自己的观点来看待他。照休谟的说法,人类灵魂的交感是那样地密切和亲切的,以至任何人只要一接近我,他就把他的全部意见扩散到我心中。虽然我对他的同情不至于完全改变我的情绪和思想方式,但至少会影响我的思想的顺利进程。(https://www.daowen.com)

休谟把同情原则作为区别恶与德的标准的源泉。在他看来,一个人如果具有对于与他交往的是直接愉快的某些性质,我们便对他加以赞许,虽然我们自己从未由这些性质得到任何快乐。一个人如果具有对于自己是直接愉快的某些性质,我们也赞许这个人,虽然那些性质对世界上任何人都无助益。休谟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善与恶的区别取决于人的快乐和痛苦的情绪。这种快乐和痛苦可以发生于四种不同的根源:我们一观察到一个性格自然地对他人是有用的,或对自己是有用的,或对他人是愉快的,或对自己是愉快的,就都感到一种快乐。休谟指出:

“在判断性格的时候,各个观察者所视为同一的唯一利益或快乐,就是被考察的那个人自己的利益或快乐,或是与他交往的人们的利益和快乐。这一类利益和快乐触动我们的程度,虽然比我们自己的利益和快乐要较为微弱,可是因为它们是恒常的、普遍的,所以它们甚至在实践中也抵消了后者,而且在思辨中我们也只承认它们是德性和道德的唯一标准。只有它们,才产生了道德的区别所依据的那种特殊的感觉或情绪。”

休谟认为,用同情的原则,用对人类的广泛的同情来说明人们的道德感的来源和准则,不仅具有坚实的论证,因而是合理的,而且一定会受到世人的普遍欢迎。他写道:

“一切爱好德的人……,在看到道德的区别起源于那样一个高贵源泉,而且那个源泉又使我们对人性中慷慨和才具具有正确的概念时;他必然要感到高兴。我们只须对人事稍有认识,就可以看到,道德的感觉是灵魂中一个固有的原则,而且是心灵组织中所含有的一个最有力的原则。但是这个感觉在反省它本身时,如果又赞许它所由得来的那些原则,而在其起源和由来方面又发现一切东西都是伟大和善良的;那么这种感觉必然会获得新的力量。”

休谟认为,他的这种道德学说是他的人性科学中最重要和最有实践意义的部分。这种道德哲学虽然抽象,但对于实际的社会来说,就和解剖学对于画家一样,提供精确的知识和有益的帮助。它可以帮助我们形成关于德的幸福的正确概念,以及关于德的尊严的正确概念,并且可以使我们天性中的每个原则都乐于怀抱那个高贵的品质。休谟对自己的学说颇为自得,他说:

“关于人性的最抽象的思辨,不论如何冷淡和无趣,却可以为实用道德学服务,并且使后一种科学的教条成为更加正确,使它的劝导具有更大的说服力量。”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