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朝贡贸易政策

二、改变朝贡贸易政策

熙宁四年(1071年),朝廷改变对朝贡贸易的消极态度,采取了一些积极促进朝贡贸易的措施。这年十月,朝廷开始研究和制定新的政策,令管勾客省官专置一局,总领各国朝贡事宜,将相关诏令等文字资料加以汇总,形成新的条例,“取索诸处文字,类聚为法式”[98]。次年宋朝发布了外国进奉物的定价标准,“诸蕃所进物,三司不尽当价,必再估增价,然后支赐”。一年后,大食国使进贡乳香,神宗指示“香依广州价回赐钱二千九百贯,别赐银二千两”[99]

原本回赐钱2900贯,这次加赐银2000两,增加的比重有多大?铜钱和银两的比价因时因地而异。让我们先看以下情况:绍兴三十年(1160年),在广西,当地用上供钱买银,银和铜钱的一般比价是一两折合三四贯,在特殊情况下,一两折合二贯。[100]在金朝,官府曾以每两银折合钱二贯给犯人定罪。[101]明朝永乐十三年(1415年),户部曾将一两银等同于铜钱二贯五百文。[102]在这三个事例中,银一两折算铜钱少则两贯,多则三四贯。假设当时一两银折合两贯铜钱,则加赐大比例地超过了回赐。(https://www.daowen.com)

这不是宋朝的典型做法。例如:乾兴元年(1022年)七月,三司奏报,交州进奉使李宽泰等各人进贡紫矿、玳瑁、瓶香等,约计价钱为一千六百八十贯。仁宗下诏:“回赐钱二千贯以优其直,示怀远也。”[103]仁宗回赐钱比贡品的估价,优惠19%,此外没有别的优惠。这个数额大大低于熙宁四年的标准。

神宗朝鼓励朝贡贸易的措施,加大了贸易成本,经济上得不偿失,但给予朝贡贸易以积极的推动。当海外国家朝贡使团纷至沓来,在账面上就显示出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外贸额的增长。熙宁十年(1077年)骤然增长的外贸额,包含了朝贡贸易更多的贡献也包含了更高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