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舶司

一、市舶司

(一)船舶出入口管理

中国商船出入海港,需要领取许可证“公凭”“公据”,航海贸易结束之后要把公凭、公据交还官府。在有市舶司的港口,发放和回收出海许可证的机构就是市舶司。太宗端拱二年(989年)五月,朝廷规定,“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司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1]“请官给券”就是申请出海许可证。由此可知,市舶司在北宋初期就有这个任务。北宋中后期汇编的皇帝敕令《元祐编敕》记载:商人前往海外国家贸易商品,要回到法律允许发放远洋贸易船舶的港口,“候回日,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即不请公据而擅行,或乘船自海道入界河及往新罗、登莱州界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2]这条史料显示,外贸商船要向市舶司申请和回纳出海许可证,要在设置了市舶司的港口出入。

船舶出入港口时,检查是否夹带违禁物品,也是市舶司参与的工作。北宋中期,曾经出任三司使的大臣张方平说:《嘉祐编敕》规定,“商客、蕃客往南蕃者,听逐人各带路费钱五百文。过此数者,许诸色人陈告。犯人依杂禁条将铜钱出中国界刑名施行,蕃人禁奏取旨。其钱尽数给告人充赏,仍委市舶司并缘海州军常切点检。”[3]

船舶前往海外国家和其他港口,防卫武器由市舶司提供。崇宁三年(1104年)朝廷的一道命令显示,市舶司不仅发放商船出海通行证、查禁船舶夹带违禁品,就连船舶前往海外国家和国内其他港口所需的防卫武器也由市舶司提供。“凡海舶欲至福建、两浙贩易者,广南舶司给防船兵仗,如诣诸国法。”[4]当然船舶回返后,不仅出海许可证要回纳,自卫武器装备也要交还给市舶司。(https://www.daowen.com)

(二)外国商使管理

市舶司也负责外国商使的管理。

外国商使违法或者他们之间、他们与华人之间发生争执斗殴,市舶司官员要出面解决。徽宗初期,王涣之出知广州。“蕃客杀奴,市舶使据旧比,止送其长杖笞。涣之不可,论如法。”[5]王焕之作为广州知州,并不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市舶使的处置有法律依据。宋律,即《宋刑统》,多数内容来自《唐律》。《唐律》和《宋刑统》都规定外国人相犯,用本国法。这里被杀的奴和杀他的“蕃客”看来属于同一个国家,市舶使把杀奴蕃客交给其首领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此时的市舶使,地位比较低,他的意见被不懂法的知州否定了。

市舶司还有保存外国客商遗物的责任。政和四年(1114年)五月十八日,“诏诸国蕃客到中国居住已经五世,其财产依海行无合承分人,及不经遗嘱者,并依户绝法,仍入市舶司拘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