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司等地方官府

二、转运司等地方官府

(一)船舶出入口管理

中外商船出入海港,所在路分转运司担负主要的管理责任。转运使是本路主管财赋的最高级官员,负责远洋船舶出入的行政管理,责无旁贷。港口所在地,如所在州或者县镇,当地军政长官也有管理责任。

熙宁六年(1073年)十月,明州报告高丽使者入贡。神宗指示,由本路转运使出面迎接,引伴礼宾官员和知州察访到访者的身份。[7]可见当时本路转运司是远洋船舶出入港口的主要管理者,港口所在地知州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元丰三年(1080年)八月,“中书言:《广州市舶条》已修定,乞专委官推行。诏广东以转运副使孙迥,广西以转运使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迥、直孺兼提举推行,倩、子京兼觉察拘阑。其广南东路安抚使更不带市舶”。[8]《广州市舶条》是关于商船出入港口的条例。此前在广南东路,远洋商船出入港口,管理者包括转运司长官和广州知州。知广州同时又是本路最高军政长官经略安抚使。因此,这时的广州,中外远洋船舶由本路最高军政和财赋官员共同管理。但在此后,出入广州、明州等地的远洋商船更多地由转运司负责;而未设市舶司的路分,中外贸易船舶统归本路转运司和所在地官府负责。

(二)外国商使管理(https://www.daowen.com)

港口所在地,知州和转运使都有管理外国商使的责任。

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十一月,因前不久招徕海外国家来华朝贡贸易,外商大批来到广州。真宗指示知广州马亮制定外国商使管理条例《蕃商犯罪决罚条》。[9]此时知广州既是广南东路最高军政长官,还兼任市舶使。马亮应该是以本路最高军政长官和广州知州的身份制定外国商使管理条例。

景祐二年(1035年)十月,前任广南东路转运使郑载上奏说:广州每年多有蕃客带妻儿过广州居住,建议今后禁止广州出售物业给这些外国商人。仁宗诏令广州知州任中师与转运使考虑这个建议,然后上报。[10]此事说明不仅知州,转运司也参与本路外国商使管理。

市舶司也管理所在地外国商使。在市舶司因故撤销后,有关职责全由本路转运司和港口所在地官府接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