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司所在地外国商使管理的层级关系
2026年01月15日
二、市舶司所在地外国商使
管理的层级关系
在市舶司所在地,经常接触和管理外国商人的是市舶司官员。当地知州等地方官员,虽然一般不直接管理外商,但位高权重,当他们与市舶司看法不同时,便依仗权势,否决市舶司的意见。崇宁三年(1104年),王涣之担任广州知州。“有番豪杀其奴,舶司援旧例,送番长杖笞。”但王涣之不同意这个决定,“送有司论如法”。[42]市舶司的处置,就这样被知州轻易否决。
其实市舶司是依据宋律的规定。外国人互相攻击伤害,当时称为“化外人相犯”。按照《宋刑统》的规定,若攻击双方来自同一国家,就用该国法律处置;若来自不同的国家,就用中国法律处理。“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43]
“有番豪杀其奴,舶司援旧例,送番长杖笞。”被杀者和杀人者,当属同一国别,“送番长杖笞”符合法律规定。知州王涣之认为这个处置不合理,便轻易予以否定。他的做法,在我们今天看来无疑是错的。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得到执行,即使不太合理,执法者完全不同意。以“杖笞”惩罚杀人,实质上是否正义,这可以争论,但程序正义应当优先于实质正义。法律是一系列预先设定的行为规范,对执法者是一种限制,他们只能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执法者认为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如果可以不执行,自行改变,则执法者就拥有了立法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造法,这就不是法治而是不择不扣的人治了。中国文化和法律传统,没有法治的思想资源,类似王涣之的做法,从来都被视为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