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疲劳的表现

二、疲劳的表现

被国内外医学界公认的诊断慢性疲劳综合征的标准是1994年由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Fukada等修订的。标准的主要内容是:经临床评价后无法解释的持续或反复发作的严重慢性疲劳,病史不少于6个月,疲劳是新发生或有明确的开始(即没有生命期长),这种疲劳不是由于正在从事的劳动引起的,经过休息不能得到缓解。患者的职业能力、接受教育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及个人生活等各方面较患病前有实质性下降,并同时至少具备下列8项中的4项:

(1)记忆力或注意力下降,其严重程度导致职业能力、接受教育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及个人生活等各方面较患病前有实质性下降。

(2)咽痛、咽干、鼻炎、鼻干、喉部不适、耳聋、耳鸣。

(3)颈部或腋窝淋巴结触痛。

(4)肌肉酸胀、疼痛、痉挛、抽筋、萎缩、肿胀。

(5)不伴有红肿的多关节慢性疼痛,或一个关节长期慢性疼痛。

(6)头痛、头昏、头胀、头晕、视力下降,但其发作方式、类型及严重程度等与以前的不同。

(7)睡眠后不能恢复精力,并且伴有失眠、焦虑、睡眠浅,或不易入睡或睡而易醒,或伴有睡梦。

(8)劳累或工作后肌酸痛超过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