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主体结构的突出特点

(二)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主体结构的突出特点

与其他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方式相比,生态文明协同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形成有着较为突出的特点。

1.建设主体的多元平等。协同治理模式改变了过去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生态文明治理模式,形成了政府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推进方式。协同治理意味着多元主体的参与,并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或“依附”,而是在各方主体地位平等基础上的相互配合和协作,共同实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https://www.daowen.com)

2.建设主体的多维互动。在协同治理中,政府、市场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相互之间的支配力不存在“强制”,而是基于共同推进生态文明这一目标的认同和使命所形成的对支配力的服从,是基于认同而形成的共同支配力。各个主体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的支配力源于其强制力,而市场和社会组织的支配力则来源于需求,客观上形成了协同治理的多维互动。

3.建设主体的能动互补。协同治理模式的推行,有效地避免了“政府万能”和“市场万能”的片面经验,每个主体在不同阶段主动承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而其他主体则予以服从和配合,这种在推进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能动互补行为,大大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