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
企业是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主要社会主体,企业的产品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环保责任等法律责任意识的强弱是直接影响整个社会安全程度的重要因素。企业应该主动承担起法律责任。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申敬旺提出:“食品企业应视食品安全为红线,严格制定各项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落实各类食品安全制度,主动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食品、放心食品。”
企业的经营管理要靠人力资源,企业的法律责任意识是由自然人具有。企业法律责任意识的高低主要是由企业负责人或者企业的决策层以及执行人的法律责任意识来决定的。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力图规避法律责任和逃避法律责任的意识。与一些常年为企业做法律顾问的律师座谈,他们都有相同的感受。企业老板经常会问:“这样做会不会违法?”也就是说,大多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从主动遵守法律的要求出发,而是从法律责任出发。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他们的出发点或者切入点是要规避法律责任追究,这就违背了建立法律顾问是为了促进依法治企的初衷。调查中发现,陕西一家餐饮业在食品药监部门的抽检中被发现在销售的食品中有严重不符合添加剂使用范围的情况,老板咨询律师的目的是怎样才能消除法律责任和不承担法律责任。律师劝老板应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向消费者予以赔偿,这样才有可能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首先要洗脱责任。
依法治企的关键还是要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因为,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是由负责人或者管理层决定的。目前,陕西欠薪问题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占欠薪案件总量的80%以上;同时,欠薪案件逐步向加工制造业、采掘业、餐饮业等劳动密集型领域蔓延扩张,陕北煤炭等能源行业也出现了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这些领域成了拖欠工资新的风险源。企业欠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其企业负责人是法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15年第三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显示陕西汉中洋县法院审理的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2年3月,包工头张某承包了洋县华阳镇的3户移民搬迁点建房工程,并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截至2012年8月底,张某累计从建房户领款20余万元,部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仍拖欠51名农民工工资127844元,且无法联系。2013年5月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群众举报。2013年7月24日,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洋县公安局。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筹款支付32名民工工资61593元,但仍拖欠19名农民工工资66251元。2014年3月13日,洋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这是一起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包工头进行了惩罚,这也说明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要对企业(包括个体承包商)承担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