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有法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2日 版权声明
应当有法律

“泙澼子”的劝诫被几乎所有维新派谨慎地接受了。可是还有少数异常乐观的理想主义者对斗争的劝诫嗤之以鼻(无论他们对这种劝诫即将获得的成效可能是多么地心悦诚服)。奋起斗争就意味着战争,他们声称不希望这样。他们希望“和平共处”,而且还相信,尽管达尔文主义的宣言无比冷酷,但“和平共处”还是可以实现的。因为在19世纪的进步论思潮汇入到进化论洪流之前,而且在人们受到进步观念的振奋而去相信世界冲突的“自然状态”(naturalness)或者至少相信其持续的自然状态之前,他们已经疏导了这种进步论思潮。因此,他们之所以反对斗争,不仅仅是因为斗争是有害的。他们还认为斗争是落后的、原始的、不合时宜的和毫无必要的。他们莫名其妙地对一个即将到来的新时代如此确信,以致他们相信,只要信赖国际法,中国就可以不通过斗争而存活下来。

可能让人觉得惊奇的是,在19世纪结束的时候,仍然有中国人相信中国能够信赖公平竞争的西方见解。但事实是,许多人对西方的法律和秩序印象深刻,正如他们在条约口岸里,更准确地说,正如他们在“不平等条约”里所见到的那样。那些备受折磨的官员在这几十年来不得不得出结论,即这些条约一贯表明:至少,因为西方人对法律相当注重,所以法律条约可以制止他们从事无法无天的侵略。但是,现在当中国人听说欧洲人正尝试在他们之间取缔战争时,当他们看见欧洲人在其他领域(技术、行政管理、教育和科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时,有些人痴心妄想地发现有可能去相信欧洲人真的能够去取缔战争。他们能克制自己。现在联为一体的整个世界能够取缔帝国主义——正好可以及时拯救中国。因此,当他们面对最悲观的自然斗争的达尔文学说时,那些无比乐观的维新派会回答说,实际上,人类的进步如此神速以致其的确可以禁止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

这种尝试会造成全面的无法预料的法律危机。当然,严复早已发现,赫胥黎对那种由于人类法律与自然法则的表面对立而造成的危机有所察觉,而湖南维新派的一些领袖人物也察觉到这种对立,虽然他们把赫胥黎的看法归因于斯宾塞。但他们发现对立却没有发现危机。他们似乎认为人类对抗自然是天经地义的。

这在南学会对一个地方独立学会请求成为南学会分会成员的请求信的正式回复中表露无遗。在盛赞这位新成员认识到团结的美德时,总会的领袖人物相当醒目地用“斯宾塞的”团结来对抗达尔文的斗争。他们写道,“然达尔文虽明生物消长之理,而于人伦治化,惟斯宾塞尔阐之最精焉。夫天以行四时生百物为心者也,人以代天工为职者也。禽兽之争,只争血气。人类之争,当争义理。禽兽性不能群,故为坚忍悍鸷者,能遗种于世。人性能群,是以有修齐治平之功,礼乐刑政之化焉。龚定庵[龚自珍(1792—1841)]曰:‘天[nature]以顺为教;人以逆为教。’[斯宾塞的中国先驱!]禽兽有顺无逆,是以自灭自生,自销自长,纯任天事之自然。惟人能以逆承顺,以人补天。”[153]

无论这段话多么地委婉,它也是达尔文在中国所受到的明确谴责之一。可是它的作者,或者作者们,在呼告人类去抵抗自然进程从而对之加以改善时,他们居然没有对宇宙进程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发动一场全面的赫胥黎式进攻。他们完全没有批判“生存的斗争学说”[154]。他们正在谈论为了共同利益而对天生的自私自利进行抑制,但他们希望中国人,尤其是湖南人,团结起来为那场一触即发的竞争养精蓄锐。而且他们自己可能是首批为了证明这场严酷竞争是自然存在的而求助于达尔文的人。这段话因而提供了一个典范,它将会成为中国人对待达尔文的斗争时所持的最普遍的立场:“杜绝内斗,以谋外竞。”

因此,作者的立场并不等同于那些过分乐观的国际法的倡导者所持的立场。惟一的相似之处在于,他们对这种观念——即,就连自然界的动物也部分地限制了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所固有的哲学难题都缺乏关注。国际法的倡导者确实希望去“批判生存的斗争学说”,并且认为这件事情的实现可能要归功于进步,但他们不担心出现这种情况,比如,通过人为手段去制止生存斗争,他们能够有效地终止进步。“无争”,根据相当传统的中国样态而言,似乎是任何卓有成效的进步都应该通往的明显的、适宜的和相当自足的终点。就像钱伯斯兄弟那样——他们的思想通过傅兰雅翻译的《佐治刍言》表达出来,这里似乎有他们的影响——国际法的倡导者似乎相信这样的终结可以通过君子协定而逐步实现。他们拒不接受这种可疑的达尔文主义假说:没有斗争就没有进步。

作为国家之拯救的完整的国际法思想能够传到中国,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傅兰雅(在汪振声的协助下)翻译的另一部著作《公法总论》——这是摘译自第九版《大不列颠百科全书》(Encyclopaedia Britannica)中爱蒙德·罗宾逊(Edmund Robertson)所写的“国际法”辞条。另外两部有影响力的著作是丁韪良翻译的步伦(Bluntschli)的《公法会通》(International Law),以及惠顿(Wheaton)的《万国公法》(International Law)。[155]后者受到梁启超的推崇;前两者被《湘报》选为六种同类书中最有价值的著作。[156]

在国际法之下将诸国家联结成单一世界的西方幻景与康有为的,更准确的说,与“孔子的”“大同”幻景有着密切的关联。当然,许多人急于指出中国人最先持有这种观念。西方人的观念最远只能追溯到“虎哥”,即雨果·格劳修斯(Hugo Grotius)[157],而中国人的方案早已展现在《春秋》里面。但中国,唉,已经丧失了这条道路以及自己的领先优势,以至于西方人凭藉他们在国际法之下形成的国际联盟于现在看来更接近这个目标。然而,西方法律为中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使中国士绅,人人知有公法,人人能通西律,将来中外设有交涉纠纷之事,众口一词,以此持论,庶足以息争战,柔远人也。”[158]只要中国人“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他们就能够使西方人有所收敛。(https://www.daowen.com)

甚至梁启超也赞同这个见解,尽管是以最现实的方式表达出来。当俄国人占领并强行租借旅顺港之后,麦孟华、梁启超以及其他人联名向皇帝上书并极力主张:因为中国显然无望对抗俄国,所以中国应该以国际法为理由拒绝俄国人的要求,并呼吁其他“守法的”国家施与援手。[159]

这种呼求看来仅仅把国际法视为最终手段,但其余的呼求就乐观得多。“平等”一词呈现出神奇的光环。有些人以为,一旦整个世界都意识到此观念,即“以强国役弱国,最失平权之义”[160],那么这种奴役将会被宣判为非法而受到禁止。皮嘉祐能够预见到那一天,其时,由于平权之义,俄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全都将被迫归还他们租借的土地、势力范围、占用的铁路以及条约口岸:“东南数藩属仍服我保护。……各国瓜分之谬议可以解,五洲犄角之兵祸可以寝,虽《春秋》之太平,《礼运》之大同,亦无有加于是也。”[161]

各国在法律之下将会得到平等,而且,至少在“醰醰子”看来,所有种族也应该这样。[162]但并非每个人都能够肯定所有种族可以活到享受这种国际法之下的平等的时刻。正如我们所见,康有为认为只有黄种人和白种人肯定能够到达“大同”。而且,几乎所有人至少承认国际法不是为“海寇、强盗与野人”而设立的。“自别于野人”因而成为一件双倍重要的事情。[163]

但那些主张信赖法律而非斗争的人们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这样一个守法的时代要多久才能到来呢?皮嘉祐以这个有点使人泄气的疑问结束了他上面的文章:“意者其在数百年以后乎?”[164]“醰醰子”声称这个时代在“二十周以后”将会来临,但这是否意味着这个时代出现在20世纪,或者出现在20世纪之后呢?答案尚不清楚。[165]

然而,最乐观的人们是无忧无虑的。这个守法的时代近在咫尺。当然,这不是说中国只须坐等西方人去自我克制。那些主张中国应该寻求国际法庇护的人之一是易鼐,他提出了迄今为止最激进的改革方案。通过在特有的道家用语中寻求支持(严复曾经在《原强》里激烈地斥责过这些用语),易鼐声称中国应该在弱中求强,其办法是尽力迎合西方的风俗制度,从而使西方人接受中国:“若欲毅然自立于五洲之间,使敦槃之会,以平等待我,则必改正朔,易服色。一切制度,悉从泰西,入万国公会,遵万国公法。”[166]

如果人们认为这意味着中国通过“适应”西方世界就可以生存的话,那么这样的方案完全可以称为达尔文主义的方案;但是,当达尔文的启示被这样理解的时候,它就不再是达尔文主义的方案了,因为这个方案宣称中国可以不通过斗争而赢得生存。而那种竞争被完全否决了。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