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词的歧义和含混
(一)语词的歧义
语词歧义是一个多义词在特定的语境中不能明确表达是哪一个概念,因而对其含义可作多种解释的语言现象。一个多义词在确定的语境中究竟表达哪一个概念,应该是确定的、一目了然的。这是同一律的逻辑要求。虽然一个多义词可以表达好几个概念,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语境,即可确定它所表达的是哪一个概念。
1.标准歧义:一个语词有两个或以上的标准含义(词典中的含义)。
2.语用歧义:一个语词在具体使用情景中具有的不同含义。
在使用一个语词时,究竟包括使用多重意义之中的哪些,可能造成歧义?例如,“传统的”是否有附加的联想意义;不同学科中使用的同一语词可能意义不同,例如,“逻辑”。
3.歧义结构:对一个语言结构有不止一种解释。
“女子理发店”,可以理解为“专给女性理发的”理发店,也可理解为“理发师全部为女性的”理发店。“一个农民开的公司”,既可理解为“一个”农民开公司,也可理解为几个农民开的“一个公司”。
4.歧义语句
一个语句有多种含义
如:“咬死了猎人的狗”、丁老师正在照相、冯先生到门诊看病去了、2加4乘6等于多少?
另一种歧义的例子:
“老师今天没有迟到”,如果仅从命题意义来看,它只是描述了一种关于老师的事态;但如果考虑到副语言成分形成的意义,比如重音落在“今天”上,那么该句的意思就成了:老师今天没有迟到(是个例外),其他日子总是迟到。(https://www.daowen.com)
(二)含混
“含混”也是自然语言的基本特征。如,某词存在着不清楚是否可正确地适用的边界情形,一个词就是含混的。例如,“秃头”就是一个含混语词。
一个事物可能处于“灰色”区域,“是”与“不是”的界限模糊。在此灰色地带,有某个理由说“是”,也有某个理由说“不是”。
在论证的语言方面,敏感地意识到并合理地处理含混的词句,是进行批判性思维训练的重点。若要确定是否能接受某人的观点,根本的前提之一,就是确定关键词句的准确意义。例如:
最近在密歇根州,一位律师指控一位心理学家没有报告一位少女遭到继父虐待的陈述。控方坚称,心理学家对少女及其继父的持续治疗显示,他有合乎情理的根据来推测虐待已经发生。
这里对“有合乎情理的根据来推测”一句意义的理解,是断定心理学家是否有过错的关键,然而这个短句是含混不清的,其中的“合乎情理”“根据”和“推测”确指什么在决定是否定罪之前必须加以澄清。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常犯的错误是妄加想象、望文生义。
在我们的日常语汇中,诸如“自由”“淫秽”“幸福”等的含义都可谓模糊不清,其内涵和外延都不甚确定。常有人打着“自由”“幸福”的幌子来行不义之事,借着“淫秽肮脏”“作风不良”的名义来行打击迫害之事。这些情况,对于一个有理智、有头脑的人来说是需要警惕的。
一个原本看来非常明确的概念,在做出法律判断时,也感到不那么确定而具有某种含混性。
美国法学家伯顿曾引用福勒尔举过的一个例子:
在某个城市有这样一条法规:“任何人都不得在城市公园里睡觉”。在第一个案件中,一位绅士被发现在午夜的时候,直立于公园的长椅上——他的下巴搭在胸前,闭着眼睛,同时鼾声可闻。在第二个案件中,一个蓬头垢面的流浪汉被发现在午夜的时候躺在同一条椅子上——头下枕着枕头,身上有一张报纸像毯子一样盖着。但是,该流浪汉患有失眠症。根据上述规则,他们两个人皆被逮捕并送交法院。
请问:谁将被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