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诉诸公众

四、诉诸公众

论证一个观点时,不是阐述支持论点的论据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以该论点得到了多数人(或特定群体中的多数人)的赞同作为论点正确的理由,“看!人人都这样说,还会错吗?”——这就是诉诸公众的谬误。

例1“大多数人都不能接受和认可同性恋行为,所以同性恋行为是不道德的。”

分析:绝大多数人都不能接受和认可的观念往往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悖,它是不道德的,比如随地大小便、公共场合吸烟等等,我们确实应拒绝。但道德与否,是不以接受的人多少为标准的,不道德行为的最基本特征是直接或间接损害公众利益。同性恋是一种个人的性取向,无损于公众利益。它与个人心理、生理相关,与道德无涉。因此大多数人都只接受和认可异性恋行为不能作为判定同性恋不道德的根据。

例2

老师问:“1+1=?”

学生甲:“等于3。”

学生乙:“等于3。”

学生丙:“等于3。”(https://www.daowen.com)

老师纠正:“错了,等于2!”

学生丙反驳:“老师,你错了,我有两个证人,你呢?”

分析:还用多说吗?这下你一定知道不能因为人多势众,谬误就变成真理的道理了吧。

例3某媒体经过调查统计发现:92%的私家车主赞同取消非营运车年审制度。所以,应该取消该制度。

分析:也许取消非营运车年审制度确有其合理性,但其合理性绝不是来自于“有92%的私家车主赞同取消非营运车年审制度”。如果所有的罪犯都赞同大赦,是不是应该把所有的罪犯都放出来呢?这个例子是个很特殊的“诉诸公众”的谬误——当所谓的大众是特定群体(尤其是利益相关者)中的大多数人,就更要引起我们的警惕了。

此类论证的谬误性在于:它不是以相关证据来支持观点而是以持有此观点的人数来判断可信度,这显然是不可靠的,这是一种“随大流”的表现,而“随大流”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因为从伽利略、哥白尼、布鲁诺大义凛然捍卫真理的命运我们知道,“真理有时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绝不能说赢得了公众支持的见解一定是真理。一个人如果总是把这种论证作为自己获取或巩固信念的基本方式,那么他就会逐渐丧失自己的独立人格,窒息自己创新的思想和观点。

生活中,论证者面对众人发表热情洋溢的演说,通过煽动公众的情绪,激发大家的热情来赢得人们对其观点的认同,这也属于“诉诸公众”。雷鸣般的掌声、齐声高呼的口号、振臂向上的姿态,其目的在于营造一种团结一致的狂热情绪,人人置身其中,都从周围人身上受到感染、分享同志情谊,共享热血沸腾、激动人心的场面,从而身不由己地接受演讲者的观点,几乎每位成功的政客都惯于此道,希特勒更是其中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