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诸怜悯

三、诉诸怜悯

论证者仅以自己悲惨的境遇、不幸的人生唤起对方的同情、怜悯之心来支持其论证的可信性,因为你若不接受该主张,应被同情的人将会因此遭遇更大的不幸,这种谬误的传统名称叫“感伤的故事”。

例1被告对法官说:“法官大人,您一定要判我无罪啊!我上有老,下有小,自己身体又不好。假如您判了我的逃税罪,我会名声扫地并因此丢掉工作,我孤苦的双亲将无人照料,可怜的妻子急需做的手术将成为泡影,幼小的孩子们就会挨饿。”

分析:被告讲的一切也许都是真的,但家里的实际困难可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比如申请政府救济、社会捐助、亲友关怀等等,与证明“被判无罪”无关。(https://www.daowen.com)

例2学生舞弊被抓住后,往往会以父母生病在床受不了打击、女朋友会因此分手、用人单位会废除就业协议为由,对自己行为辩解,恳请老师对自己放过一马。

分析: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后果既然这样严重,只能证明错误犯得实在不应该。你要知道,老师若放你一马,他的饭碗照样会有问题,他求谁呢?

诉诸怜悯谬误的实质在于把情感当作了思想的替代物,悲戚的面容、呜咽的声音、泉涌的泪水,催人泪下的叙述让感情代替了理性来进行裁决。然而,这种诉求激起的同情之心、怜悯之情并不能表明其观点的恰当性。一位律师可能描述他的当事人爱母亲、善待动物以及对邻居的仁爱之情,竭力唤起足够的同情心,以使陪审团成员忘记不利于他当事人的证据,而没有提出任何与案情相关的法律事实。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如果不加分析,简单地断定每一个对情感、恐惧的诉求都是非理性的,那也是一种错误。因为人是重情感的动物,假如对情感的诉求不仅能激发对方的情感,而且还能显示正在表述的想法的恰当性,这样的诉求是可以接收的。例如,一则反对酒后驾车的公益广告可能会利用事故现场的惨烈图片来让我们对受害人感到悲伤和怜悯,从而更加严格地遵守“不要酒后驾车”这个原则。一个慈善团体的募捐广告可能向我们展示饥饿儿童的憔悴面容,此时解说员解释说,养活这样一个孩子一天仅需花费10元人民币。这样的诉求是合理的,因为它们解释了感情和思想间的联系,强化了捐助行为的正当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