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的确定性与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
如上所述,庄子、惠施所做的工作,是借暴露万物存在的矛盾性、相对性、不确定性和人的认知的主观偏执性,去否定经验事物和经验知识表现本真的可靠性的。但是,如果转换一个角度来考虑,问题也可以是这样提出的:
人们所面对的经验事物,尽管是充满矛盾的,因而是相对的、变动不居的,不具有本然的意义。但是,人们为什么要追求未落入矛盾对待的所谓本然状态呢?难道不可以直面矛盾,从多种矛盾、矛盾的多个方面中找出某一种矛盾、矛盾的某一个方面,把它加以确认、予以提升,甚至赋予本根的意义,然后强加于整个世界,从而使世界由此获得一种确定性?
与此相关,人们所获得的经验知识,尽管也是充满矛盾的、相对的、主观执定的,没有本真的意义。但是,人们为什么要追求认知的能力所不及的本真呢?一种经验知识,只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人们共同地认可,产生了效用,这不就够了吗?
当着从这一角度来提出问题与思考问题时,哲学便发生了一个转向:从先验本源—本体追求,下落到经验事用的追求。这一转向在名辩思潮那里表现出来的,便是对认知的确定性和语言词谓的确定性的寻求。
公孙龙、后期墨学,体现了这种寻求。
公孙龙以“白马非马”的论说驰名于世。
何以说“白马非马”呢?公孙龙于《白马论》一文中称: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名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这是从概念的内涵上说的。“马”所指的(内涵)为“形体”,“白”所指的(内涵)为颜色。命名“颜色”的,不是(不同于)命名“形体”的,或命名“形体”与“颜色”的,不是(不同于)命名“形体”的。也就是说在内涵上,“白马”这一概念,不是(不同于)“马”这一概念,故曰:“白马非马。”
《白马论》中又称:(https://www.daowen.com)
求马,黃、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黃、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也,是所求一也;所求一者,白者不异马也。所求不异,黃、黑马有可有不可何也?可与不可,其相非明。如黃、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非马,审矣。
这大体可以说是从概念的外延上论证“白马非马”。“马”,涵括黄、黑、白等不同颜色的马,其外延比较宽;“白马”,只限于指认白色的马,其外延比较狭。这个区别就好像要“马”,给黄、黑、白等不同颜色的马均“可”;但如要“白马”,给黄、黑等诸种颜色的马则“不可”。“可”与“不可”是不同的,此亦证“白马非马”。
公孙龙如此用心地辩明“白马非马”,目的在于凸显语言词谓及其所指的事物的确切性与确定性。公孙龙在其另一篇著作《名实论》中称:
天地与其所产者,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而位其所位焉,正也。
这是说,存在于天地之中的,无非都是有形可感之“物”。这句话似乎是否弃形上学的。每一“物”以其固有而确定的形态存在而区别于他物,此即显示了它的真实性;真实之物就以其固定的形态呈现出来而在天地之间获得其特定的位置,并且仅以此形态呈现得以与别的形态相区别而体现其正常与衡定的价值。
公孙龙子在此即强调经验事实的确定性与限定性。至于名,是用以指实的。公孙龙称:
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
这是说,“名”一定要与“实”对应,是“此”则谓“此”,是“彼”则谓“彼”,不可以“此”指“彼”,以“彼”指“此”。在“名”与“实”完全符合的情况下,认识便是可以成立的。
公孙龙子走向了知识论与逻辑学。但是,对知识论与逻辑学的形成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的,还是墨家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