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礼”观渗合的法治意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隆礼”观渗合的法治意识

再说,在荀子那里,人性既被视为同一地是“恶”的,在社会—国家的制度建构与管治手段方面就必须诉之于一种外在的与同一的强制性。由是,荀子的治国观念亦与孔孟的原创儒学有重要区别。

我们说过,孔子与孟子在社会—国家的治理问题上,是主张“礼治”“仁政”的。而“礼”是缘“情”制立、“仁政”是依“不忍之心”施设的,“情”“不忍之心”,又是无需经受后天的学习与训练,为每个个人自然—天然具有,体认为人的本性的。因此,亦可以说,孔孟的社会—国家治理主张,是因顺着人的自然—天然情性而开立的。

荀子不然。荀子既以人的自然—天然情性为恶的,则在社会—国家的管治体制上,必主张要借对治与制导人的自然—天然情性而建立。荀子论“礼”称: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

荀子有承于孔子,依然把社会—国家公共建制称之为“礼”,然而对“礼”的源出却作了完全不同的解释。荀子认为,“礼”的制作,来自于对人的欲望的控制与调节,而求得在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一种平衡。

在孔孟那里,“礼”缘出于人的自然—天然情性,“礼”不乏宗教的崇高与庄严性。及到荀子这里,“礼”脱落为控制人的情欲的手段,便被外在化与工具化了。

“礼”一旦被外在化与工具化,无疑近同于“法”,故荀子亦常“礼”“法”并称甚至以“法”(刑)释“礼”:(https://www.daowen.com)

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

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荀子·致士》)

夫民易一以道而不可与共故,故明君临之以执,道之以道,申之以命,章之以论,禁之以刑,故其民之化道也如神。(《荀子·正名》)

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荀子·正论》)

荀子的这些提法,都显露有以“法”(刑)释“礼”的倾向,并且透现有以“法”治国那种对人的冷峻性乃至严酷性。荀子已接近于法家。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