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颢的“天理”体贴与“仁心”体认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程颢的“天理”体贴与“仁心”体认

虽说程颢子称“天理”二字是自家体贴出来的,究其实“理”之一词,先秦典籍已多见。《庄子·则阳》篇有“万物殊理,道不和,故无名”的提法。《韩非子·解老》篇称:

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

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物可得道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

显然,此间庄子、韩非子所讲的“理”,是指可以认识、可以把握的物的各种特殊显现、性质与定则,为形而下的、经验性的东西;与“理”相对待,“道”才是整全的,在庄子那里,它还具形而上的与先验的意义。

降于隋唐,在佛教华严宗那里,“理”与“事”相对应,“事”用以指称差别性,“理”用以指称同一性。“理”与“事”关系具有了“共相”与“殊相”关系的意义。然而,华严宗使用这对概念只是用以解释现象世界的关联状况,现象世界乃“一心”之显现,所以“理”仍不具本体意义,具本体意义的是“心”。

宋初儒学复兴,如上所说,周敦颐、张载均取宇宙论,虽抑或提及“理”,亦只以成物之规则为义。如周子《通书·礼乐篇》称:“阴阳理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2]张子《正蒙·太和篇第一》称:“天地之气,虽聚散、攻取百途,然其为理也,顺而不妄。”[3]这些说法,显然都认“理”为变化的“客观必然法则”,而非变化所依持之本源或本体。

及程颢子却称: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若如或以清虚一大为天道,则乃以器言而非道也。[4]

我们知道张载常以“清虚一大”论“气”,程颢子此处就明确指认“清虚一大”之“气”只是“器”而非“道”,只为“用”而非“体”。程颢子又称:

《系辞》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又曰:“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亦形而下者也,而曰道者,惟此语截得上下最分明,元来只此是道,要在人默而识之也。[5]

在这段话里,程颢子亦明确指认“阴阳亦形而下者也”。

无疑,在儒家思想脉络中,到程颢子这里,“气”被从形上地位拽落下来,作为“气”变化的“客观必然法则”的“道”却升格了。这里所说的“道”被认作为“气”变化的“客观必然法则”,是要揭明,先秦乃至汉唐之际,“道”亦经常被用以指称混一不分的宇宙本源。在用以指称宇宙本源时,道、气、太极、太一具有同等的意义,均被置于形上地位。而作为“客观必然法则”的“道”,却是被指认为形而下的,可操作的,它亦就是“理”。但在二程及后来的朱熹子这里,指“道”为“理”,恰好要从“客观必然法则”的角度论“道”说“理”;在其把“客观必然法则”意义上的“道”或“理”升格为形上本体而把“阴阳”“气”降格为形下之器时,其用意就在强调“客观必然法则”的绝对地位。这一点,我们于下面介绍程颐子与朱熹子时会看得更清楚。

“道”或“理”作为宇宙万物变化的“客观必然法则”,本不可以“善恶”论,故程颢子称:

告子云“生之谓性”则可。凡天地所生之物,须是谓之性。皆谓之性则可,于中却须分别牛之性、马之性。……“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者,天降是于下,万物流形,各正性命者,是所谓性也。循其性而不失,是所谓道也。此亦通人物而言。循性者,马则为马之性,又不做牛底性;牛则为牛之性,又不为马底性。此所谓率性也。[6](https://www.daowen.com)

程颢子这里不取孟子的“性善论”,反而认同告子的“生之谓性”说,以为天地依“客观必然法则”所生人物和人物所禀之“性”,是一种自然属性;至于《中庸》所谓“率性之谓道”,则是指依循人物各自的自然禀赋发挥其作用而已,无涉善恶。程颢子这段话,显然带有强烈的自然主义色彩。

程颢子又专论人之所禀,称:

“生之谓性”,性即气,气即性,生之谓也。人生气禀,理有善恶,然不是性中元有此两物相对而生也。有自幼而善,有自幼而恶,是气禀有然也。善固性也,然恶亦不可不谓之性也。[7]

程颢子这里直认“性即气,气即性”,而称气禀不必为“善”,抑或有“恶”,然善恶皆“性”。这也是否弃孟子的“性善”说,而从客观自然的角度论“性”。依上所述,大程子体贴出“天理”,赋予“天理”以形上本体意义,同时又把“天理”理解为“客观必然法则”,把“天理”所禀人物之“性”理解为客观自然属性,那么,人的价值信念、人的境界追求,从何得以确立,又从何得以证成呢?

我们看程颢子所写的被称为《识仁》的一篇文章:

学者须先识仁。仁者,浑然与物同体,义、礼、智、信皆仁也。识得此理,以诚敬存之而已,不须防检,不须穷索。若心懈则有防;心苟不懈,何防之有?理有未得,故须穷索;存久自明,安待穷索?此道与物无对,大不足以名之。天地之用皆我之用。孟子言“万物皆备于我”,须反身而诚,乃为大乐。若反身未诚,则犹是二物有对,以己合彼,终未有之,又安得乐?《订顽》意思,乃备言此体。以此意存之,更有何事?“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长”,未尝致纤毫之力,此其存之之道。若存得,便合有得。盖良知良能元不丧失,以昔日习心未除,却须存习此心,久则可夺旧习。此理至约,惟患不能守。既能体之而乐,亦不患不能守也。[8]

按,程颢子此处论“仁者”的境界,显然亦取张载所说,以“浑然与物同体”为最高追求。这种境界何以成立,《识仁》未有论及;这种境界的证成功夫,程颢子称为“以诚敬存之而已,不须防检,不须穷索”。“以诚敬存之”,必须确认这种境界为本有,故程颢又认同孟子良知良能为先天禀得;“不须防检,不须穷索”,则因良知良能、“与物同体”之心灵境界,既为人所本有,自无需过分着意去防范外界的诱惑,刻意去向外界求索。即如孟子所说,只须“反身而诚”,便可成就。依此,则程颢子在证成仁者的最高境界上,实是以本心的自我体认、自我呈现为说的。

程颢子又称:

医术言手足痿痹为不仁,此言最善名状。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莫非己也。认得为己,何所不至?若不有诸己,自不与己相干。如手足不仁,气已不贯,皆不属己。故“博施济众”,乃圣之功用。仁至难言,故止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欲令如是观仁,可以得仁之体。[9]

医书言“手足痿痹为不仁”,是说的手足失去知觉,以失去知觉为“不仁”。依此而言,“仁”不独是客观法则之“理”和人所禀得之“性”,更且是本心之“觉”。如果说“仁”只是客观规则之“理”或人所禀得之“性”,则必须经历一番如何以主体之知觉去认识那作为客观存在之“理”与“性”的过程,才可以成就仁德;而如果说“仁”即是本心之“觉”,则“仁”不仅不是一外在客观之“理”或所禀之“性”,“仁”即是人之“本心”,更且,“本心”即是“觉心”。人之“本心”既是“仁体”,亦是“觉心”,二者无有间隔,无有差等,成就仁德只是一觉之事,一觉亦即成就仁德。这是“以觉论仁”。后来程朱学派与陆王学派的许多争论,都与此相关。

依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程颢之说的特点:一方面他体贴出“天理”,在他力图赋予“天理”以形上本体意义时,他实际上是把存在世界的“客观法则”绝对化,并通过把“客观法则”绝对化而使儒家仁德追求绝对化的;另一方面,他又不能不承认,“理”作为“客观法则”难以“善恶”论,即“理”作为事实描述难以引出价值信念。这是一重困难。

另一重困难是,如果仁德具有“天理”或“客观法则”的意义,那么成就仁德必先经历一番认知的过程;但程颢子否认需要这样一番认知过程,他直认人之本心即为一“本觉”之心,成德只在本心之一觉。如是,则“天理”作为“客观法则”的意义被消解了,最终被突显的,只是主体本心与本心之一觉。这就使程颢子原先的“体贴”失去价值。

程颢子的思想,显然不太圆熟,但却由之分别开出两个不同路向:其弟弟程颐子与朱熹子发挥他的“天理”说,取客观进路的一面,而建构了“理本体”;陆九渊与王阳明弘扬他的本心本觉说,取主体进路的一面,则建构了“心本体”。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