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申请的评价
亚行推荐的资格预审申请程序通常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筛选;
第二阶段——详细评估;
第三阶段——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达不到第一阶段标准的申请通常不进行详细评估。这样,就省去了执行代理机构对那些明显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进行详细的评估。
执行机构可能希望申请人对某些问题或某方面内容进行澄清和核实。这在资格预审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均可进行。如果予以考虑,答复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所有的澄清和核实必须在执行代理机构完成资格预审报告,提出资格预审推荐结果,呈报亚行批准之前完成。推荐报告中还可能仍将包括某申请人预审合格是以满足所提交的专门资料或承诺中所述的各种条件为前提的。证明满足这些条件的材料必须在递交标书前报送执行代理机构认可。
各阶段的典型程序详述如下。执行代理机构对某一特定合同或一组合同所采用的程序,在发布资格预审邀请书前,应在资格预审程序报告中确定并报亚行批准。特别是对经历、财力和技术能力的评分准则必须在发布资格预审邀请前呈报亚行批准。
(一)初步筛选
1.筛选标准
初步筛选应当依据申请人是否符合下述标准:
(1)申请人是否符合授予亚行资金合同条件?(这主要依据申请人是否是亚行成员国国家)
(2)申请人是否递交了响应性申请?(申请书是否与申请人须知要求完全一致?申请书是否特别包括合格的申请人签署信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的担保?)
(3)申请人在商务方面是否可接受?(申请人是否与执行代理机构参与合同的固有实体?)
2.初步筛选记录
初步筛选阶段的记录表单范本见表8-1,执行代理机构在提交给亚行的资格预审申请评估报告中可采用该表格形式。该记录表单列出了上述3个标准。其中的指标可以是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可以被接受,以及执行代理机构初步筛选时应作的记录。
初步筛选是一个相对较快的步骤。在评估进行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做出某些澄清,在亚行按评价过程第三阶段的要求予以批准之前,不得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
符合三个初步筛选标准者可以用“通过/未通过”(进行)评定。
3.合格指示
亚行要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如下的两个要求:
(1)投标人(包括联营体的所有成员和所有投标人的分承包商)必须是亚行合格成员国表列(参见附录2)的合格资源国家;
表8-1 初步筛选(第一阶段)记录表单样本

(2)投标人(包括联营体的所有成员和所有投标人的分承包商)不能为下列企业或实体的分支机构:①在土建工程或土建工程为项目组成部分的筹备阶段提供了咨询服务;②已经受雇或计划雇用的合同工程师;
在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中应规定这些合格性要求,并需要有恰当的说明,然后可以在初步筛选中审阅。无论如何,在资格预审阶段被确定为合格者将在被授予合同前进行核实。因此,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简要的检验已足以确认是否达到标准。
4.响应性指标
响应性标准的评估是根据申请人是否满足提交文件的全部要求,以及资格预审邀请书规定的承诺。
5.商务可接受性指标
申请人的商务是否可接受的主要指标有:
(1)申请人是否是执行代理机构能够与之参与合同的合法实体。
(2)申请人是否联营,如果是,联营体的各成员是否正式确认,以及有否正式的联营协定。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
通常,申请人要么是私营企业、独立的公有制企业,要么是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初步筛选将确定申请人是什么类型的申请人,以及其合法身份。有时,商务详情的核实和澄清,如公司的注册,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因此在初选时很可能通过申请人进入详细评估阶段,但细评估阶段时的资格预审将以一些细节的澄清和核实的满意程度为条件。
7.联营体
承包商通过集中财务和技术资源组成联营体,将某个公司的专业经验附加给另外的公司,或在承担大型工程中分担风险和利润。
亚行要求联营体各合伙人同意共同和各自承担联营体的义务。这意味着如果某一个联营体成员不履行合同,其余的成员将有责任完成合同。因此,在初步筛选期间验明联营体的所有成员,以及确认它们各自均为正当的合法实体是重要的,验明代表联合体负责和唯一联络人的联营体负责人也是至关重要的。联营体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必备经历的成员。
因此,执行代理机构应审查各成员之间的联营协定,从而清楚地理解支配联营体操作的约束条件。这项工作必须在资格预审期间进行,可以在招标邀请之前,但绝不能迟于开标之后。执行代理机构主要是查阅各成员之间接受联营的约定、各自的责任,以及对代表联营体的负责合伙人有无明确授权委托。
(二)详细评估
详细评估期间的评审标准包括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下列能力:
①财务能力;②技术能力;③相关经历(包括过去的经历)。
所有这些标准都没有精确的测量手段。但有一套“指标”或“要素”能用于每个标准,可以提供执行代理机构综合衡量并确认申请人是否满足标准。我们可以设计许多的要素,至于哪套“指标”或“要素”更适用于某一特定的合同则取决于工程的投资额、工程的复杂性,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对执行代理机构的相关风险性。合适“要素”的选择也取决于收集和评估合伙人有关信息的实际性,包括执行代理机构或其顾问有没有时间和手段来从事这项任务。
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评估也就是对申请人在给定的合同期间完成工程能力的判定。除非某一评价系统可以提交量化的指定资料,否则,评估只是一系列主观的定性判断,即评价人员确定有关资料是否“足够”资格预审。评价系统的目标在于评价开始之前,通过确定用于评估的要素以及在评价与每个要素相关资料中使用的标准,来减少主观的判断。
由于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多种多样,而且不适于精确测量其可接受性。因此,亚行推荐在详细评估阶段采用“打分”系统,该系统对申请人的所有信息资料进行判断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打分”系统也考虑到在个别因素可能会引起误导时,将几个“要素”综合地给执行代理机构判定某一标准是否满足。“打分”系统在资格预审邀请书发布之前,必须由执行代理机构和亚行共同确定和赞同。这将保证主观的决策过程没有偏见,以及任何由“打分”系统引起的争执保持在易于管理的水平。
亚行提倡的“打分”系统包括设定允许进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对于每一标准必须达到的最低分数。另外,将设定一个高于所有标准的最低分数总和的最小总分。这样保证刚好满足标准但总体上又较差的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资格预审,而一项或两项标准刚好满足、其他标准得分远高于最低分的申请人仍然可能通过资格预审。
这里介绍的“打分”系统是对普通土建类型工程的示例说明。在实际使用中执行代理机构应对其审核和精炼,以适应特殊的合同环境。
1.评分系统
评分系统的主要特点:
(1)确定一组评价要素,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每一组要素应达到的最低分数;
(2)建立为定性信息设置数字值的标准(这是通过对提交资料所反映的与每个要素相关的不同质量水平确定计分来进行的);
(3)对每一要素组和每组中的每个要素规定占总分值的百分比,以便更好地反映该要素对确定申请人总体质量的相对重要性。
2.要素组
通常用3组要素来衡量申请人的质量:①财务能力;②技术质量(申请人提供管理、人员和所需设备有关的主要要素);③经历(包括过去的表现)。
如果需要,可以用更多的要素组。当上述三组要素中一个或几个要素非常重要,需要单独进行评价时,最好是采用更多的要素组。例如:如果提供特殊施工机械设备的能力极为重要(比如隧道工程中的隧道掘进机),“机械或设备”可作为单独的一组,并规定达到要求的特定最低分数。
3.分数的分布
在决定最高分数(通常为100分)之后,必须根据每组要素在决定申请人完成所需工程资格的重要性分配分数。例如:如果由于建筑工程的难度或复杂程度使经历显得尤为重要,那么“经历”组应分配最高分值的百分比来反映这一事实。根据同样的原理可以进行每个要素的权值分配。(https://www.daowen.com)
4.评价标准
“标准”被定义为衡量给定要素资格的尺度,也就是在资格预审中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转换为分数的方法。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标准都将通过数量的形式表达(即:数、值,以及以前相似工程的规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定性标准也是必须使用的,例如与管理和员工资源相关的要素。判断所使用的标准以及申请人对于该合同的资格判断分为“不合格”、“合格”、“满意”和“非常满意”。
5.评分系统注释
评分系统的实例将在本《指南》的第三节中介绍。本小节以下部分将按照实例中讨论主题同样的顺序介绍评分系统的有关注释。
(1)财务能力
1)定义。①“财务报告书”由损益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资金周转报告书(也叫做“资金来源和资金申请”);②“净值”是资产负债表中所示的总资产和总负债之间的差值(包括企业股东的资产净值);③“投标能力”是申请人财务能力的一种衡量,通常是在合同期间,申请人需满足最大建设周转资金的三个月的资金周转需求量。它是对申请人为增加其“净值”(NW)以满足资金周转需求,而从商业源头筹集短期借贷资金能力的间接评估。可以通过NW乘以“能力”因素“F”进行计算(能力因素F通常介于3和10之间)。
F与下列因素有关:①工程特性;②合同完成期的利率和资金周转需求量的计算周期。投标能力数值的计算是按上述的NW乘以能力因素减去申请人现有合同值下剩余工程值(RW)的20%~40%,即现有合同值RW的20%~40%。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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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的文件。需要用于评价申请人财务状况的基本资料列于损益报告书和资产负债表中。它们通常都包括在企业所编制的年度报告中。不发布财务报告书的企业,如合作伙伴,则提交专门编制的报告书,该报告书必须由外来的注册审计师审计。尽管资金周转报告书并非所有国家例行编制的报告,如果有资金周转报告书也应该提交。资金周转报告书用于判断企业的资产折现力和负债经营债务。虽然这种信息并不反映在评分系统中,但它有利于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的辅助衡量。通常需要连续三年的财务报告书,以便查阅其中逐年的数据变化,但只使用最近三年的平均值。
3)要素。评分系统使用的财务要素有如下3个:
a.年平均收益。收益(有时指定为“营业额”、“销售额”或者“税收”)可以从承担工程合同或投资及其他商业来源等推算出来。对该项目进行评分时,只使用最近三年的工程合同平均收益。因此,所需的收益数据格式应能将合同收益从其他收益中分离出来。
虽然收益只是次要的评审因素,却是企业经营规模的一种量度。它本身不能说明其利润率(在损益报告书中,利润率由收益减去支出的剩余值表示)。除了资产外,营业额作为对申请人现场管理、员工和材料来源能力的直接度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资源越丰富,企业就越可能将其用于该合同,也越有可能在需要时调度其他人员和设备来满足该合同的需要。
b.投标能力。申请人的投标能力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计算:
ⓐNW乘以“能力”因素(参见后面的解释)。
ⓑ计算现合同期间的RW值。
ⓒ投标能力=步骤a结果-(步骤b结果的20%~40%)。
最高分数定在超出合同量的某一数值范围。评定分数的水平应定在只有投标能力结合“收益”、“信贷”二者之一或两者均获得较好分数才能得到最小的组分值。除非所有3个要素都得到中值分,否则最小的组分数不能达到。
c.可利用的信贷
申请人可利用的信贷在进行财务状况评估时必须加以考虑,可利用的信贷与投标能力分别单独估价。
(2)技术能力技术能力包括申请人除经历之外的所有技术资源的因素。由于经历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经历作为资格预审中的一个单独要素,这种安排消除了以高技术资质弥补经历缺乏的可能性。
1)现场管理。现场管理作为一个评价因素对于承包商做到施工组织满意是十分重要的。尽管办公管理可以影响合同的运作,然而一旦承包商(启动)进入(现场)工地,办公管理通常就不如现场管理重要。
现场管理要从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评估:①项目机构和管理。建设、后勤、合同管理以及授权委托将在现场管理建议书中加以验明。如果这些活动之间的关系规定清楚,将会被评为满意的等级。②分包合同样式。一般说来,建设程序中涉及的分承包商越少就越容易管理。然而,在许多建设项目中主承包商可能没有足够的经历、人员或设备来处理工程中的所有事情。因此,特定工作的分承包在大型工程项目中通常是允许的,而且也常常是最好的方法。另一方面,主承包商希望执行主要的建设任务,这也是资格预审程序中的基本考虑。因此申请人预想的分承包商数量和拟定的工程划分都将分别检查,并为该要素评定一个综合的等级分。
2)主要技术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检员以及其他技术人员。申请人提交的调查表应指定人员在哪个职位。
使用的两个标准:①主要技术人员的能力和资格。除项目经理以外所有主要技术人员的经历包括过去的工作经历都要检验,并为该要素评定一个综合的等级分。②项目经理的能力和资格。项目经理是现场的关键人物,在工程的管理和执行中起着关键性作用。胜利地完成合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经理,因此项目经理的能力和资格要单独评价。项目经理的才干、能力、资格以及过去的经历将被单独检查,并为该要素评定一个复合的等级分。
3)施工机械和设备。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可能拥有自己的设备,或者在某一期限或整个施工期租赁设备。国际惯例的趋势是趋向从租赁机构租赁设备。在资格预审期间要求承包商拥有所有的主要设备,或者要求达成租赁设备的协议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执行代理机构在进行该要素评估时,必须根据对承包商有合理的理由从有信誉的租赁机构获得所有主要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满意程度,以及以对承包商表明可以成功调度所需设备能力的满意程度进行合理的判断。
技术能力将根据拟定的现场管理安排、主要人员的分配、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来源进行评审。所有这些并不一定要在资格预审期间完成。执行代理机构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来要求申请人修改建议书以满足工作的需要。因此,技术能力与申请人的财务能力和过去经历相比较,其重要程度相对较低。
(3)经历经历在决定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和完成给定工程时至关重要。经历的评价包括如下4个要素:
1)作为主承包商或联营体负责人的经历。该要素的衡量相对简单,它将根据主承包商或联营体负责人经历的年限进行评价。主承包商或联营体负责人至少要有两年的经历才能通过资格预审,经历年限超过10年的申请人将获得最高分数。
2)类似工程的经历。该要素将根据申请人最近10年完成的相同类型和规模的合同数量进行评价。在上述给定时间内没有完成1项此类合同的申请人将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完成超过4个合同的申请人将获得最高分数。
3)类似现场条件的经历。类似的现场条件是指诸如气候条件、现场远离城镇、工程现场的地形复杂程度等,而且不应理解为必须有在借款国或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国家的经历。该要素也将根据申请人最近10年的合同数量进行评价。没有在类似现场环境完成合同的申请人通常认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完成超过4个合同的申请人将获得最高分数。
4)过去工程的实施情况。如果过去完成工程情况较差,例如工程没有顺利完成或完工时间拖延较长等,尽管申请人满足了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和经历等所有衡量标准,也可能导致取消预审资格。执行代理机构不能简单地根据过去工程完成情况决定取消预审资格,如果亚行提出要求,则需要提交文件证明申请人由于没有完成合同导致违约的证据。完成工程的核实是依据以前雇主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交响应的证明材料,在初审时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解释。该要素的评分分数分布为:如果3个或者3个以上的工程得到了“满意”证明,申请人将获得最高分数。如果申请人过去工程完成情况存在可疑之处,执行代理机构可以单独对证明书进行核实。
“类似工程经历”和“类似现场条件”的最高得分将反映这两个要素的相对重要程度。也就是说,如果现场条件特别困难,而工程类型并不这样,“现场条件”这一要素将被分配较大的权值,反之则工程类型分配较大的权值。
6.特别注释
(1)联合体。亚行不接受国外承包商和借款委托人承包商之间强制性结成的联营体的资格预审或投标。然而,如果执行代理机构为促进经验交流而鼓励国外和本国承包商形成联合,亚行也不反对。联营体的法定要求已经在第8页中予以解释。
承包商通过集中其财力和技术资源的联营结成联营体,将一个企业的专业经历转加给另一个企业,或者在大型工程项目中共同承担风险和利润,以增强其实力。不论形成联营体的原因如何,其最基本的目的是合并两个或更多个企业的资源。因此,在决定联营体对拟定合同的资格预审中,所有合伙人的资源和经历都必须考虑。
为计算联营体的财务能力,每个成员提交的净值数据、当前与过去合同,以及借贷能力将结合在一起以反映联营体的能力。
联营体也必须符合以下的最低要求:①联营体负责人必须达到经历要素组中的所有资格标准;②负责合伙人至少应当达到财务能力要素组中所有资格标准的40%;③其余各合伙人至少应当达到财务能力要素组中所有资格标准的25%。
在某些类型的工程中,联营体通过集合具有不同技能的多个承包商而形成(例如:土建、电气、机械和工业)。在这些情况下,上述规定所指的负责合伙人和其余各合伙人必须适应特定的合同要求。
企业既可以单独申请资格预审,也可以作为联营体的合伙人申请资格预审。但是,不允许在同一合同投标中既是单独企业,又是联营体的合伙人。如果在同一合同投标中既是单独企业,又是联营体的一分子,该企业的所有投标都将拒绝接受。
(2)资格预审的其他可能要素。还有其他一些要素,因通常不使用而未包括在本《指南》中,其中有:申请人提交的良好商业资金流向预报;“企业运作”如违约、转让、仲裁、合同起诉以及合同转让等标准;办公人员资格;劳动关系中的原则和实践等。
在评估申请人的过去、当前条件以及将来的可能表现方面,所有的这些要素都有评定值,只有在评价中使用这些要求的环境存在时,才会使用这些要素。如果使用这些要素,分配的权值应与其重要程度成比例。
(三)决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1.附加信息
尽管详细评审阶段的评分通常会预示恰当的资格预审决定,但不能因此取代合理的判断。在评价的第一、第二阶段未充分考虑,但与资格有关的任何信息都应予以考虑。例如,有关申请人正在进行的合同中发生诉讼或违约的信息,就将导致对其履行新合同能力的极大怀疑。
2.有条件的资格预审
有时,使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服从某一条件也是可取的。当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在某些不很重要的方面显得不足或较弱时,通常允许进行有条件的资格预审。例如:某申请人可能在有关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机械和设备方面的得分低于资格预审要求的最低分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投标之前不足之处将会得到纠正,申请人也可以通过资格预审。再如:当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财务状况和经历的信息只是部分,或全部与他的父公司或其合伙人有关而与申请人本人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投标之前,父公司提交了关于申请人所有债务的无条件担保,申请人也可有条件地通过资格预审。
当申请人在认为不是十分重要的方面虽未达到但很接近资格预审最低分数时,亚行允许有选择性的资格预审。通常是限制在一组与决定申请人技术能力有关的要素中。但是,除非在投标之前或者最晚不迟于开标之前,所有的条件得到满意或由申请人进行了调整,否则亚行将不允许考虑对通过有条件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投标。寄给申请人通过有条件资格预审的通知信件应当清楚地说明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提交证明已经达到要求的文件的截止日期。还必须指明即使提交了所需的文件也不能保证通过资格预审,同时执行代理机构也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申请人在任何情况下为准备投标而付出的费用。
执行代理机构应在呈交亚行批准的报告中提交资格评价和资格预审推荐结果。亚行在有必要时将在批复执行代理机构的报告前,提出要求核实或重新考虑该推荐结果。只有当亚行批准了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名单后,才能而且必须通报申请人有关申请结果。
3.授予合同的投标人资格评价
在评标和授予合同阶段必须重视对投标人的资格核实。最经常产生的一种倾向是推断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有能力圆满地履行工程,然而几个方面的能力,例如财务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人员、设备和资金),都可能在资格预审和授予合同之间,特别是当二者之间相隔数月之后,发生变化。
另一点是可以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比资格预审阶段更加详细。这样的计划是区别各投标人的标准要求。他们对表明申请人是否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非常有用,为此应进行仔细的审阅。
亚行要求合同只能授予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果资格预审是有效的,那么通过仔细审核,以确认提供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具有授予合同资格。这可以通过如下方面进行:
通过考虑最新的有效信息,重新评价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并确认这些信息不会对申请人执行合同的能力可信度产生怀疑。
将合同加入当前的工作量来检验投标人的财务稳定性和能力,并确认将不会对申请人的财务稳定性和投标人调动资源以满足合同需要的能力可信度产生怀疑。
检验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并确认将不会对申请人的按时完成工程并达到正常质量标准的能力产生怀疑(还应包括检验投标人的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以及资源配备等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