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建议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几点建议

通过对余姚市向慈溪市用水权转让的调查,我们感到深入进行水权、水价、水市场的实践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进一步推动这一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宣传

要加强对东阳—义乌、余姚—慈溪用水权转让的总结和宣传,同时,也要对其他地区如东深水权转让、漳河水权转让等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宣传,探索不同地区不同的水权转让方式,以丰富水权转让的理论。

2.要进一步加强对水权、水价、水市场理论的研究和探索的引导

一个新的理论的提出都具有一定的实践性,这个实践性主要表现为理论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同时又要指导实践并受实践所检验。从前阶段全国对水权、水价、水市场的普遍认知来看,我们认为大都停留在一般的感知阶段,在水权概念上研究的比较多,而在其他方面研究的尚少,实践也没有广为推开。为此,要进一步引导理论研究,不仅要界定水权的内涵,而且要研究水权转让的条件、范围、转让程序、方式方法,还要研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用水权转让补偿原则、计算方法等,争取在3~5年内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水权、水价、水市场的基础理论。同时要引导各地大胆实践,开展试点,培育典型,积累经验,推进水市场的发育。当前在水权转让中要注意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水资源的初始权分配。对于历史上已经确定了的流域和区域的河道、水库水资源的水量分配,要基本上维持既定的事实,而对新建的引水渠道、水库,就要在规划中明确水资源的初始权分配。南水北调兴建中运用市场机制确定用水权实质也就是确定水资源的初始分配。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不仅能够适应水权流转形势的需要,也可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水资源纠纷。对所有的水源工程,都要明确其所有权;对已经明确水资源初始权的,要颁发取水许可证。(https://www.daowen.com)

3.抓紧研制水权转让的政策和制度

新的水法已经出台,其中已明确了水权的概念,这说明“水权”已上了法律平台。但是,水法中对水权的转让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我们要抓住新水法已经诞生的机遇,抓紧研究提出水权、水价、水市场的有关政策法规,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出水权转让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调研组成员:

顾 浩 刘 文 王 治 祁正卫 王一文

管恩宏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