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利用WTO规则,建立农业供水价格和财政“双向补偿”机制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发展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如何保护和加快农业发展,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将是我国政府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按照WTO规则,一国政府对农业的扶持“不影响农业生产者,不引起贸易扭曲”,即不能直接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补贴。因此,加强财政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推广、科学研究等的补贴力度,将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最优选择。(https://www.daowen.com)
灌溉工程状况的恶化必将严重阻碍我国农业的发展,而农业水价低于成本的情况在短期内也难以得到根本的扭转。因此,财政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补贴应尽量向灌区更新改造的倾斜,建立农业供水价格和财政“双向补偿”机制。应采取“提投并举”的方针,通过整顿末级渠系水价秩序适当提高水价,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现有灌溉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同时,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灌溉工程设施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力度,建设和完善必要的计量设施。考虑高扬程提水灌溉工程的特殊社会贡献,希望国家对于高扬程提水灌溉工程的提灌电价继续执行优惠政策或者明确由各级政府给予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