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政府投入作为水利投资的主渠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坚持以政府投入作为水利投资的主渠道

1.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落实责任,保证投入

明确了水利建设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落实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责任,明确投资主体,保证投资渠道畅通。如江苏省政府200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规定城市防洪的责任主体是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城市防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制。上海市在水利投资体制上实行市区两级政府两级负责、郊区三级政府三级负责的办法,把水利建设分为四类进行投资:一是流域性大江大河,市级财政为主,争取中央投资,区县适当配套;二是市级骨干工程,以市财政为主(建设),区县财政适当配套(日常维护);三是区域性的工程,主要按受益程度进行投资,以区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补助;四是郊区农田水利建设,市财政引导性补贴,区县补助,乡镇为主。在落实分级责任制的做法上,对防洪、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

2.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

高度重视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入,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地方水利建设的投入支持。1998~2001年,上海市争取中央资金10亿元,占总投资的6.67%;江苏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达到46.1亿元,占总投资的30.65%;浙江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达到18.8亿元,占总投资的5.9%;广东省争取中央资金12.26亿元,占总投资的3.46%;广西壮族自治区争取中央投资19.92亿元,占总投资的14.18%;陕西省争取中央资金50.42亿元,占总投资的39.25%;宁夏自治区争取中央资金13.22亿元,占总投资的35.44%。西部地区争取中央资金投资的比例基本都在30%~40%之间。

在争取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加大地方财政对水利投入的力度。江苏省为大规模治理淮河、太湖,规定各级财政要以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1998年大水后,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财政要增加对水利的投入》中又明确要求各级财政要增加对水利的投入,可用财力中用于水利的比例要逐步达到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于199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融资渠道,并规定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水利投资每年递增15%,目前执行情况良好;上海市水利投资中,地方财政投入占总投入的70%左右。对水利建设、特别是在保证水安全方面,要求资金聚焦、政策聚焦,加大两级政府投入力度。陕西省要求各级财政每年从新增财力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3.出台筹资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

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出台政策,筹集水利建设资金,建立稳定的水利投资渠道。除了传统的筹资渠道,近来很多地区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水利建设。江苏省先后制定出台了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等政策。省政府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中规定,各地要将城市防洪工程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出专项安排;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出让金、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等切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江苏省泰州市政府出台的《泰州市城市防洪和河道整治工程筹资办法》中对筹资渠道规定:(https://www.daowen.com)

(1)城市土地出让金切块,切块按不同的方式或地点采取不同的标准。

(2)城市建设维护税切块,按10%的比例划转。

(3)市区防洪保安资金,市级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资金按80%划转。

(4)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规定按可用财力的2%~4%安排水利资金外,每年再安排1000万元城市防洪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专项资金。

(5)单位个人捐资。

(6)在城市河道整治规划区内,由城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拆迁安置和开发的土地,其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有关税费外,全部用于城市防洪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

(7)建立有效还贷机制,向银行申请一定规模的贷款。浙江省丽水市政府在《关于市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分配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城市规划区内除旧城改造和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5%,用于市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广西开征了水利建设基金和防洪保安费,广东也开征了水利建设基金和堤围保护费;陕西省加强了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农田水利建设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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