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思考之二
发展民营水利,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符合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符合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策在水利行业的具体实践,是省委、省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精神在水利行业的具体落实。长期以来,水利行业受计划经济影响最重,存在“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逐步“让位”、“补位”、“归位”。具体说,就是“有进有退,抓大放小”。即政府应集中精力、集中财力抓好牵涉全局的、战略性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如南水北调、胶东调水),抓好公益性较强的、无利可图的、民营成分不愿或无力参与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于面广量大、有利可图、民营成分愿意且有能力投资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领域,政府则应逐步退出,让位于民营,转而履行政府职责——制定规则,并当好“裁判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尽可能地“开放水利”,把水利行业一切能够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要素统统释放出来,借助政府和市场经济两股力量促进水利事业发展。(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