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例报告
(一)病例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对发现的血吸虫病病例(含急性、慢性、晚期血吸虫病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专业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既往感染已治愈再次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也应进行登记和报告。新发现(以往未登记入册)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例,按“未分类”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晚期血吸虫病”。国外输入的血吸虫病病例,按照“未分类”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标明“血吸虫病种类+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已填报过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例,如诊断结果发生变更时,报告单位必须对原传染病报告卡进行订正,标识“订正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血吸虫病防治过程中开展人群普查、专题调查以及门诊查病等时,对于血清抗体阳性者,应在7日内完成病原学检查;病原学检查阳性者,按照确诊病例进行登记和报告;病原学检查阴性者,应结合疫水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等,如符合临床诊断病例标准则按照临床诊断病例进行登记和报告;不符合临床诊断病例标准则不需进行登记和报告。
(二)病例复核与确诊(https://www.daowen.com)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每日浏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发现本辖区报告的血吸虫病病例后,应当立即与报告单位联系,对报告病例进行复核,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须进一步开展病原学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复核检测结果反馈给报告单位,病原学检测阳性者,在网络直报系统订正为确诊病例;病原学检测阴性者,应结合疫水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等,确定是否为临床诊断病例,如是则在网络直报系统中订正为“临床诊断病例”;反之则删除或订正为“其他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误报、重报信息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删除,对病例信息有误或排除时应在24小时内订正,并通过网络完成审核确认。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同时采集非确诊病例基本信息,录入当地血吸虫病查病登记簿,并纳入当地的年报汇总数据中,按现行统计口径通过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三)确诊病例个案调查与报告
病例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复核确诊7日内完成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在完成个案调查后的2日内将个案调查信息录入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审核上报的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