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己《本草约言·食物本草》辨伪
薛己(1487—1559)为明正德、嘉靖年间名医,官至太医院院判。薛己著述甚多,但今存明刊《薛氏医案二十四种》《薛氏医案十六种》《家居医录》等丛书中,均不见收录《本草约言》。李时珍《本草纲目》引用了薛己之书,但却未著录其本草著作。今存《本草约言》明刊本约刻于万历间,且有日本万治三年(1660)刻本,但均流传不广,从未见被明清本草书引用过。
薛书与卢书相比,最迷惑人的是其某些引文标注了出处,所以乍看起来薛书比卢书更为原始、可信。但只要追溯这些出处的文字来源,就可以发现薛书多出来的引文出处尽属虚妄。例如《食物本草》“兽部”末之结语中,卢书承前句“孔子”语,再出“又曰:肉虽多,不使胜食气”一句。此语出《论语·乡党》,但薛书却说:江曰“肉虽多,不使胜食气”(《本草约言·兽部》卷二,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藏明刻本)。无独有偶,《食物本草》菜部“羊蹄菜”条,卢书载“《诗》曰‘言采其遂(蓫字之误)’,即此”,此见于《诗经·我行其野》,但薛书却作:“江曰‘言采其遂’即此。”这样广为人知的文字出处,薛书都能改注为“江云”,可见这些出处实属子虚乌有,难以凭信。
进一步考察发现,凡是卢书某药条第一次出现的“又云”或“一云”,不管内容如何,薛书中一概改作“江云”。若同药条第二次出现“又云”或“一云”,薛书则改作其他人所云。由此可见,薛书看似更为准确可靠的引文出处,其实是后来作伪者的虚妄增改,无法作为薛己撰《食物本草》的证据。
薛书之伪,还可通过考察与其捆绑合编的《本草约言·药性本草》(以下简称《药性》)来获得证据。《药性》同样有所谓“江云”,多达38处。这些“江云”后的文字虽然难以逐一考证出其原始文献,但可以轻易发现有些“江云”属于张冠李戴。例如《药性》卷一远志条有:“江云,凡使先去心,否则令人烦。去心后用热甘草汤浸一宿,漉起曝干用。”考其文字实出《证类本草》同药所引《雷公炮炙论》:“《雷公》曰,远志,凡使先须去心,若不去心,服之令人闷。去心了,用熟甘草汤浸宿,漉出,曝干用之也。”又《药性》卷一升麻条有:“江云,如无犀角,以升麻代之。夫二物性味相远,何以代之?不过知升麻亦阳明经药,用之以引地黄及他药入阳明耳。”此文实取自元代王好古《汤液本草》:“朱氏云……如无犀角,以升麻代之。升麻、犀角,性味相远、不同,何以代之?盖以升麻止是引地黄及余药,同入阳明耳。”由此可知,《药性》所引的“江云”,同样是虚妄伪造。(https://www.daowen.com)
辨析卢书与薛书的另一途径,是考察书中所表现出来的学术思想。这是因为卢和为滋阴派朱丹溪的信奉者,而薛己为明代温热派中坚人物,两者学术思想有很大区别。明成化甲辰年(1484),卢和著有《丹溪纂要》(一作《丹溪先生医书纂要》)。该书盛赞朱丹溪“功业之盛,殆将信今传后,百世宗之而无弊也已”[《丹溪纂要·序》,明成化二十年(1484)甲辰朝鲜李元诚校刻本]。《食物本草》中引“丹溪”37处,《本草》30处,《诗经》15处,《素问》与《衍义》各6处,其他各书均在3处以下。但薛己其他著作中极为常见的“命门”“元阳”“温补”之类术语一概不见。该书“禽类”结语中提到:“然人之身,阳常有余,阴常不足,阳足而复补阳,阴益亏矣。”[《食物本草·禽类》卷三,明隆庆四年(1570)金陵仲氏后泉书室一乐堂刻本]又“兽类·狗”条中云:“尝见人食犬者多致病,南人为甚。大抵人之虚多是阴虚,犬肉补阳,世俗往往用此,不知其害,审之。”如此之语,明显是滋阴派主张。因此,该书的作者应该是推崇丹溪滋阴学说的卢和,而不可能是温补派的薛己。
还有一个更可靠的内证,是《药性》大量引用薛己之后的皇甫嵩《本草发明》(1578),凡66处。皇甫嵩为明代武林(今浙江杭州)人,其《本草发明》成书于明万历戊寅年(1578)。此时薛己逝去已20年,故托薛己之名的《本草约言》当为万历以后的伪作。该书前两卷乃杂取明万历以前诸家本草而成,后两卷则直接取用卢和《食物本草》,略加改动。李时珍未引《本草约言》,只能说明《本草纲目》成书之时(1578),此伪作尚未问世。
薛书既为伪作,需进一步考察《食物本草》与卢和及汪颖的关系,及其成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