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面实施

二、上海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面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卫生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上海市作为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唯一的省级单位,把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加以重点推进。2010年2月,上海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共同印发了《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从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要求医学院校毕业生必须接受为期3年的以临床技能训练为主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够到本市各医疗机构的临床岗位就业,即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岗位聘任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2010年上海市根据临床岗位需求和培训医院能力计划招录住院医师总数为2 500人,采取医学毕业生自行申请、培训医院择优录用的招录方法,实际招录住院医师1 830人,其中本科生517人,约占28.3%;硕士生1 105人,约占60.4%;博士生208人,约占11.4%。本市高校毕业生1 340人,约占73.2%;外地高校毕业生490人,约占26.8%。本市户籍生源733人,约占40.1%;外地户籍生源1 097人,约占59.9%。

(一)培训医院和培训要求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由上海市专门机构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培训医院成立本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同时落实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培训医院在每年9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对象数上报上海市专门机构,由其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各培训医院的招录计划。

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住院医师在培训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以从事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培训按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肿瘤学等19个临床学科和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针灸推拿、中医五官科、中医骨伤和中医全科等8个中医学科开展”。

医学院校本科毕业进入医院的住院医师,培训时间为3年,从开始临床工作的第1年即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全阶段培训;硕士、博士研究生根据其已有的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原则上博士研究生最多可以减少2年,硕士研究生最多可以减少1年,即博士至少培训1年,硕士至少培训2年。由于各医学院校培养机制不同,每名研究生的临床工作背景不同,临床实践能力存在差异,各医院将对录用的硕士、博士进行临床能力测评,根据临床能力测评结果决定其进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限。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将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者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上海市建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委、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考核的规定,开展培训医院评估认定、培训标准细则制定、培训过程指导和考试考核等工作。

由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合同”,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情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培训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经费保障按照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分担的原则,政府主要承担开办、运行经费和垫付培训对象基本工资、社保经费等;培训医院承担培训对象的绩效奖金等;用人单位按照培训成本出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