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在犯罪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刑事理论的主要任务是创造性地发现促使人们不犯罪的因素。社会控制理论的问题是为什么社会中同样是贫穷的人,有些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有些却能选择遵守法律去行为?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社会控制理论从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同关系中找出了犯罪行为的原因。社会控制理论的基本观点可概括如下:当个人的社会控制力被削弱时,个人可能犯罪。就社会控制因素而言,社会控制理论家主要关注非正式社会控制研究。
里斯(A.J.Reissue)被公认为早期社会控制理论的犯罪学家之一,他的研究重点是控制学校环境中的个人行为。路易斯区分了2种不同类型的控制,即个人控制和社会控制。前者是指个人控制自己采取非法行动来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后者是指外部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对人类行为约束的惩罚。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家法西斯·伊万诺在他的《确定青少年犯罪》一文中提出了“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理论”,将其分为3种类型: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和内部控制。外部正式或非正式惩罚直接控制个人,个人间接控制社会规范的确定,生成内部控制。他通过实证调查发现,个体偏差行为可以通过父母对子女的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以及儿童内疚感的发展来控制。
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乔治·凯南(Walter Cade Reckless)首先提出了著名的遏制理论。他总结了遏制犯罪的2大权力:一是外部遏制,即个人参与社会环境,遏制个人犯罪行为,它期望个人遵守集团内的一般行为规则;二是内部遏制,即个人将集体主义的行为规范内化在自己心中,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自我概念。同时,他还提出了3种诱发犯罪的力量:一是内部推力,即个人不满、焦虑、敌意、低自尊、原始本能;二是外部压力,就是缺乏取得成功的手段、贫穷、感情缺失等;三是外部拉力,即犯罪集团和犯罪伴侣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当内部推力、外部压力和外部拉力大于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时,个人有可能会选择犯罪。(https://www.daowen.com)
1969年,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首先在他著名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了一个高度解释性的社会纽带理论。基于人人有犯罪欲望的假设,他提出了4个控制个人不犯罪的个人因素:一是依恋,包括依恋父母,依恋学校和依恋同伴群体。依附父母是控制犯罪最重要的事情。二是投资,人们更可能愿意投资于传统活动,不太可能犯罪,因为犯罪会使他失去成名的机会。三是个人更积极参与体育和娱乐活动。与学校相关的传统活动越多,他们可以轻易承担的犯罪就越少。四是他们认为个人相信社会的核心价值和主流文化观念,服从法律,犯罪不容易。
总之,人类从根本上而言是自私的动物。个人通常根据具体情况传达潜在的好处和可能的麻烦和风险,理性地计算来确定自己的行为。一旦个人关系不足以控制个人追求和个人利益的欲望,他们可能会选择犯罪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因此,犯罪也被视为缺乏个人社会化,不足以提高个人抵制犯罪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