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记录书写要求

(十八)手术记录书写要求

1.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2.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3.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应记录以下内容:

(1)术时患者体位,皮肤消毒方法,消毒巾的铺盖,切口部位、方向、长度、解剖层次及止血方式。

(2)探查情况及主要病变部位、大小、与邻近器官或组织的关系;肿瘤应记录有无转移、淋巴结肿大等情况。如与临床诊断不符合时,更应详细记录。

(3)手术的方式及步骤,应包括离断、切除病变组织或脏器的名称范围,修补重建组织与脏器的名称,吻合口大小及缝合方法,缝线名称及精细号数;引流材料的名称、数目和放置部位、吸引物的性质及数量;使用的人体置入物及各种特殊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厂家等(术后将其标示产品信息的条形码贴入病历)。手术方式及步骤必要时绘图说明。

(4)术毕敷料及器械的清点情况。

(5)送检化验,培养、病理标本的名称及病理标本的肉眼所见情况。

(6)术中患者耐受情况,失血量,术中用药,输血量,特殊处理和抢救情况。(https://www.daowen.com)

(7)术中麻醉情况、麻醉效果是否满意。

4.如改变原手术计划,术后更改术式、需增加手术内容或扩大手术范围时,需阐明理由,并告知患方,重新签署手术同意书方可实施新的手术方案。

5.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书写并签名;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必须有手术者审阅签名(包括外请专家手术时)。

6.一台手术需由多个科室、多名手术者完成时,由手术者分别书写所做手术的手术记录,不能由一名手术者全部书写。

·手术记录范例

手术记录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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