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维持良好健康环境任重道远

(一) 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维持良好健康环境任重道远

1.生态环境保护愈加艰巨,成果巩固还很脆弱

一是虽重点区域好转,但秋冬季重污染依然多发。大气环境污染尚未根本解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年均浓度分别超标71.4%、65.7%,仍然处于高位,秋冬季以来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

二是大气污染治理日趋复杂,空气质量大幅改善难度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的多种组分均有不同幅度下降,硝酸盐超过硫酸盐成为PM2.5最主要的二次无机组分;同时O3浓度普遍上升,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防治问题更加凸显。随着大气污染治理边际递减效应逐步显现,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还需要一个过程,继续大幅改善空气质量的难度加大。全国338个城市发生重度污染1899天次,比2017年减少412天次;严重污染822天次,比2017年增加20天次。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污染天数占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的60%,以PM10为首要污染物的占37.2%,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占3.6%。临汾、石家庄、邢台、唐山、邯郸空气质量较差。

三是水环境问题依然严重。首先,部分水体水环境质量差。全国地表水仍有近1/10的断面水质为劣Ⅴ类,约1/5的湖泊呈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约2000条城市水体存在黑臭现象,氮、磷等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海河流域的北京、天津、河北,长江流域的湖北、贵州、四川、云南、江苏,珠江流域的广东等地污染问题相对突出。其次,水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用水量不断增长,水资源过度开发问题十分突出,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超出了部分地区的承载能力,黄河、淮河、海河等流域耗水量超过水资源可利用量的80%,造成部分河流断流甚至常年干涸。长江、珠江等流域中上游地区干支流高强度的水电梯级开发导致河流生境阻隔、生物多样性下降。再次,水生态受损严重。湿地、海岸带、湖滨、河滨等自然生态空间不断减少,全国湿地面积近年来每年减少约510万亩。最后,城乡黑臭水体问题突出。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城镇常住人口逐年增多,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入周边河流水体,致使相当多的乡村河系是黑臭水体,河床中堆积污泥,严重影响水资源和水环境的质量。

四是垃圾处理问题凸显。首先,目前全国总体上垃圾分类覆盖的范围还非常有限。先行先试的46个重点城市,仅占全国城市数量的7%左右。其次,垃圾处理能力投入不够。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资金来源单一化,而且存在着投入不够、处理能力滞后等问题。最后,垃圾处理技术比较落后,既占用土地资源,也存在环保隐患。

2.生产和保护矛盾仍然突出,社会民众环保意识有待提高(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处在转型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偏重、发展模式粗放等问题仍然在一些地区惯性依赖,经济总量和增量持续上升,污染物新增量依然处于高位。特别是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一些地方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感和动力会减弱。一是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超标排放的问题突出;二是落后产能淘汰不彻底,小炼焦、小炼铁、小炼油等“土小”企业违法生产,小水泥、小采矿、碎石加工、小钢铁等落后产能没有淘汰;三是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环保管理不到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四是随着经济发展,人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铺张浪费明显,我国每年从餐桌倒掉的剩菜剩饭有几百万吨,垃圾中细菌大量繁殖,还产生对人畜有害的氨气和硫化氢。

3.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仍须健全,法治仍须完善

一是传导压力不均衡,环保执法的体制机制需要完善。由于长期历史累积,今天的环境保护工作不仅要不欠新账,而且要多还旧账,解决很多遗留问题,压力和挑战前所未有。部分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压力未能逐级传导至基层,导致在“大气十条”实施期间还有一些城市PM2.5、PM10浓度不降反升。

二是从项目环评审批情况看,中西部地区重化工项目投资持续攀升,相关产业自东向西转移趋势已经比较明显。青海、甘肃等省(区)的规划和项目建设集中在石油化工、有色冶金和电力行业;中部地区集中在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冶金、煤炭及电力、建材等基础能源原材料行业。如果统筹处理不好,西部有可能重复东部一些地区污染严重、生态受损的状况。西部是我国的生态屏障和“水塔”,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监管能力弱,一旦出问题,将会是灾难性的。

三是健康环境建设和环保执法的制度融合不够。由于中国环境健康工作起步较晚,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仅是环境健康规制的纲领性条款,没有专门立法具体化,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有效的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管理手段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管理模式难以有效提示风险,规划作用薄弱,环境影响评价缺乏健康风险的评价内容,监测机制和信息机制落后,缺乏科学决策、考评、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