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信用形式。它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所提供的信用以及在商品交易基础上预付定金、分期预付定金等形式所提供的信用。
商业信用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式,当商品交换发生延期支付,货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时,就产生了信用。由于这种以延期支付的形式所提供的信用是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所以被称为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有效地调节了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成为再生产正常循环和周转的必要前提和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商业信用有效地把社会再生产和流通过程结合起来,加速了商品流通,从而也加速了整个再生产过程。就全社会来讲,商业信用使各企业之间的资金得以充分利用,这不仅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而且广泛地节省了社会资金。此外,商业信用在记载债权债务关系中创造了商业信用票据,为商业信用票据化提供了条件,又为社会提供了流通和支付工具。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商业信用有其特点:
第一,商业信用的主体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他们互相之间提供信用,因而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生产经营企业。这种信用的前提是买方企业创造的债务要能为卖方企业所接受,这时商品价值的转移无须借助货币充当流通媒介。因此,商业信用始终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首选的信用方式。
第二,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资本。商业信用所提供的不是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而是处于再生产过程中一定阶段上,和再生产过程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产业资金的一部分的商品资金。(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商业信用和产业资本的动态一致。由于前一个特点,即商业信用是和处于再生产过程中的商品资本的运动结合在一起的,所以它在再生产周期的各个阶段上和产业资本的动态是一致的。在繁荣阶段,商业信用会随着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产业资本的扩大而扩大;在危机阶段,商业信用又会随着生产和流通的缩减、产业资本的缩小而萎缩。
商业信用的存在,为社会再生产中加速资本的循环和周转,最大限度地利用产业资本和节约商业资本,促进社会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商业信用受其本身特点的影响,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商业信用受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由于商业信用的客体是商品资本,因此它的提供是有条件的,它只能向后一级商品的生产单位提供信用,而不能逆向提供信用。
第二,商业信用的数额和规模受企业所拥有的资本量的限制,运用的商业信用不能超出现有资本的总量,而往往只是现有资本总量中的一部分。
第三,商业信用可以加速商品资本的形态变化和资本的循环周转,但又会助长投机,加深市场的盲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