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银行和各种信用机构以货币方式向借款人提供的信用。它是适应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银行信用包括两方面的活动:一是银行以吸收存款等形式,筹集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资金;二是通过贷款等形式运用资金。
银行信用主要特点表现在:
第一,银行信用具有很大程度的灵活性。银行信用是以货币形式提供的,由于货币具有同质性和与一切商品相交换的能力,因而银行信用不受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它可以提供给各行各业,无论在规模、范围还是在期限上,都远远超过了商业信用。
第二,银行信用具有集中性。银行信用属于间接融资,是信用支付的中介,是借者和贷者的集中。由于银行能够把社会上各种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巨额的借贷资金,因此,银行信用就不受单个企业资金数量和周转的限制。
第三,银行信用具有计划性。社会上零星分散存在的闲置资金通过银行信用方式动员后,形成巨额的货币,使得银行能站在宏观经济的角度面对各行各业的资金需要进行有选择的资金分配。银行信用多是在国家计划直接控制下,是计划性最强的信用形式。
第四,银行信用具有创造性。任何经济实体只有在先获得货币的前提下才能提供信用,唯有现代银行能创造货币提供信用。由于创造货币的成本很小,通过创造货币提供的信用近似“无本经商”,使得银行信用在竞争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银行信用在整个经济社会信用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银行信用由于集中了社会闲置资源并进行再分配,因此它为一个经济社会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并通过资金的再分配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劳动合理布局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此外,当银行办理商业票据贴现时,将分散的商业信用集中统一为银行信用,便于管理,而且在商业票据贴现过程中银行发出了稳定性、信誉性、流动性都高于商业票据的银行本票,创造了适应于全社会需要的流通工具,满足了流通的需要。
尽管银行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要形式,但商业信用仍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因为它直接服务于产业资本的周转,服务于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的运动,因此在商业信用能够解决问题的范围内,往往总是先利用商业信用。而且从银行信用本身来看,也有大量的业务如票据贴现和票据抵押放款等仍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目前,商业信用的作用还有进一步增强的趋势,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互交织,使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相互补充、互相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