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的功能

四、 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的基本功能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以收取保险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所以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是保险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1.分摊损失

保险分摊损失功能的关键是预计损失发生的概率,大数法则是保险合理分摊损失的数理基础。如果有足够多的事例可供观察,那些在个别情况下存在的不确定性或风险,将在大数中消失,这一趋于规则性的大数现象,称为大数法则。

保险的分摊损失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的。

对于个别投保单位个人来说,灾害事故的发生是偶然和不确定的;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的发生却是必然和确定的。保险机制之所以能运转自如,是因为被保险人愿意以缴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保险组织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不幸成员遭受的损失。

2.补偿损失

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目的。分摊损失是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积累资金是保险赔偿的条件。

补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就财产和责任保险而言的。人身保险存在非补偿成份,因为人的生命价值不能以货币来表示,许多种人身保险具有返还性的储蓄性质,所以,人身保险补偿一般称为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的派生功能

在保险的基本功能的基础上,保险的功能还应加上投资和防灾防损两个功能,这是由保险机制的内在动力产生,受保险资金特殊运动规律支配的,所以称为派生功能。

1.投资功能

保险公司以保险费的形式聚集的资金,在没有赔付以前,是以保险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准备金不断增值,必须进行科学的投资,以便不断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功能。

2.防灾防损功能

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做好防灾防损的工作是由保险经营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保险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防灾防损工作经验,保险公司具有做好各种防灾防损工作的条件和社会责任。其次,减少灾害事故损失能相应减少保险的赔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费率。最后,保险公司从自身的经营利益出发也要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所以,把防灾防损列为保险功能之一,有助于把防灾防损放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地位,使保险和防灾防损紧密结合,更好地保障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