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一般分类

一、 保险的一般分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保险的险种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研究和开发保险业务,必须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但目前保险的分类还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一般来讲,对日益增多的保险业务大致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按实施形式来分类

1.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为强制保险,是根据一国的法律、法令采取强制的法律手段来实施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不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依法保险。被保险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参加保险,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保险人也必须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不得拒绝。

(2)不论被保险人有没有履行投保手续,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3)保险金额不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定,而是由国家规定统一标准加以确定的。

(4)在权利和义务方面,法定保险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在西方国家,强制保险只规定某些行业或个人在从事某种生产或经营以及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至于被保险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则具有自愿选择的自由。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而构成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险人也可以决定是否承保。

(2)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金额,保险人也可自由决定是否承保。

(3)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以中途退保,但保险人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违反了合同的有关原则规定。

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是具有很大的区别的,主要表现在:首先,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法定保险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自愿保险是根据自愿的原则。其次,保险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定保险适用于社会性的普遍危险,保险范围大,费用省,费率低。自愿保险适用于一些专门的危险,保险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形式灵活,费用较高,费率也较高。最后,保险保障的水平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事先确定的,或者是根据基本标准确定的,所以法定保险只提供基本的保障。自愿保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个人意愿协商确定,所以自愿保险的保障比较充分。

2.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社会保险是带有强制性质的、法定的政府保险,即通过法律对公民的死亡、年老、失业、残疾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保险,但法定保险并不属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质,所以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都必须参加保险。社会保险只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社会保险只是对公民的个人保险、储蓄和投资的一种补充。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协调作为给付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协调是指社会保险金的分配应有利于低收入的阶层,使社会中低收入者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以促进社会的安定。

大力发展社会保险是必要的。这是因为:首先,一旦发生经济危机会形成大量的失业和社会问题,所以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其次,许多社会风险涉及面极大,是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保的。如失业风险就不符合商业保险公司可保风险的条件,因而只有采取社会保险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最后,政府实施社会保险能为大多数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对于那些低收入者而言,增加了一层保障,确保了社会生活和秩序的稳定。

而普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对称,即指除了社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普通保险其中大部分是商业保险,但也包括了一部分法定保险,如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

(二)按法律分类

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我国《保险法》把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是以广义的财产概念来定义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除具体的有形的物质财产以外,还包括与物质财产相关的经济利益、责任、信用等无形财产。一般把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称为财产保险,即狭义的财产保险;把以责任、信用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所以,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人的一生中,会遭到各种意外事故、各种疾病的威胁,而且会由于年老、失业等原因致使经济收入减少,对于一个家庭的主要收入者而言,可能由于他(她)的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使这个家庭陷于经济困难。因此,通过人身保险,可以稳定生活。人身保险一般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2.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

日本的商法把保险分为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损害保险是就保险事故的结果而言的,人寿保险是以保险事故的形态而言的。日本的这种分类方法是从德国引进的。而且,日本的保险业法也有禁止保险公司兼营损害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规定。我国1995年颁布并已实行的《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因此而分拆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财产和意外保险与人寿和健康保险

美国的保险法一般把商业保险分为财产和意外保险与人寿和健康保险两大类。财产和意外保险也称为非生命保险,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财产保险,包括火灾保险、内陆运输保险和海上保险等;二是意外保险,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航空保险等。人寿和健康保险也称生命保险,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人寿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二是健康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三)按保险的对象来分类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最初达成的保险。也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就有关保险事项达成保险协议,签订保险合同而形成的。

2.再保险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将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向另外一个保险人再一次进行保险。再保险就是保险人的保险。

一般把分出自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或称分出公司;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或称分入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一是原保险人,一是再保险人。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具有补偿责任。

3.重复保险

数家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的相同可保利益,或者说,一个保险对象有几份保险单或被保险人的几份保险单有同一保险责任。

4.共同保险

这是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同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危险,而保险金额总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如果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就是重复保险。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部分,在保险上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