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洪涝台灾害,以其发生次数多、影响范围广、灾害损失大而成为本省最主要的自然灾害,是本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1949~2006年本省因洪涝受灾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有41年,平均1.4年一次;有38次台风在浙江省登陆,其中登陆时近中心风力在12级以上的有20次;受台风影响造成较大损失的有83次,平均一年1.5次。进入21世纪以来,影响浙江省的台风次数增加,强度趋强,危害加大。据统计,洪涝台灾害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9417”号台风造成1216人死亡,倒塌房屋10万余间,直接经济损失124亿元;“9711”号台风造成23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7亿元;“99630”洪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以上;“0414”号台风“云娜”造成17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1亿元。干旱对本省影响也不容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受旱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年份有33年,平均1.7年一次;2003~2004年,本省发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罕见的高温少雨天气,出现了连续干旱年。2003年有229万人口、40万头牲畜发生饮水困难;农业作物受灾面积682万亩,成灾面积495万亩,全省农业直接经济损失为35亿元;水产养殖受灾面积达220万亩,水力发电减少电量20%左右;本省有20余个城市缺水,被迫采取限水措施,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和城市生产。

本省历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大防灾减灾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加强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已初步形成了防洪减灾和水资源保障体系,防御洪涝、风暴潮和保障水资源供给的能力逐年提高。同时,也加强了防汛和水资源保障的法制建设。但是,从近几年的防汛防台抗旱实践以及打造“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看,本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政府可以采取的防灾措施不够具体;人员避险转移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政府、社会、个人在人员转移中的责任不清;水利工程巡查制度和预警机制不够完善,仍存在巡查人员不到位,到位不尽责的现象;农居房安全监管、危房安全鉴定、临时避灾场所的建设或确定缺乏法律依据;山区小流域山洪和地质灾害的各项防范措施较难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建于20世纪50~70年代的水库大多处于病险高发期,除险加固任务繁重;抗旱期间应急调水、限制供水等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基层防汛抗旱机构目前的应急能力难以适应本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防汛防旱工作和应急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能力提出的新要求。

进入21世纪以来,本省加强了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创新体制机制,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并针对上述薄弱环节提出了有效的措施,形成了一批较好的实践成果。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规范,进一步将本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2004年,浙江省水利厅成立立法调研起草小组,认真总结和梳理了本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依据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1年颁布实施并于200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结合本省特殊的地理、气象、水文环境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实况,在国家尚未对台风灾害防御立法的情况下,率先将台风防御条款纳入法规,起草了本条例初稿。本条例初稿完成后,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并在全省防汛防旱工作会议上,征求了各市、县防办,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还书面征求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各市防办的意见。针对其中的重要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立法专题咨询会。经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于2005年10月上报省政府,列入了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二类立法计划。省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及时发函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和十多个省级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会同省水利厅到杭州、台州、温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转为一类立法计划。2006年4月18日省法制办主持召开了由省发改委、建设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气象局、水利厅等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在此基础上,逐条修改,数易其稿,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二次审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10月,省人大农业和环境资源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赴宁波、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和相关县(市、区)调研,并考察了福建省防汛地方立法工作情况;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听取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对省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提出了审议报告。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条例》。之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又将草案印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赴湖州、嘉兴、台州等地直接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大代表、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意见。2007年3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同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初次审议意见、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效力范围,即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均适用本条例。这主要包括两层意思:①从地域范围来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均适用;②从行为上讲,凡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活动的,均适用。所谓防汛防台抗旱活动,是指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台旱灾害对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和。它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防汛防台抗旱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和社会公共服务,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防汛防台抗旱中的各种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凡是本省从事渔业捕捞、运输、工程施工和其他作业的船只,无论其当时是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都应服从船籍所在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同时也要服从船舶作业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做好防台避险工作。外省船舶在台风影响时期来本省避险的,也应遵循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是本省多年以来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经验的总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的。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即在防御洪涝台旱灾害过程中,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这也是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死人、少伤人”要求以及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的具体体现。过去,在“人定胜天”的年代,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成了第一要务,大家对洪涝台灾害对人类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也未建立有效的工程和非工程防御体系,缺乏必要的监测、预警手段,由此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值得深思和进一步总结。现在,更多地强调科学防汛防台,尊重客观规律,理性地做好防御工作,在确保人的安全前提下,把损失降到最低。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即在洪涝台旱灾害面前,要更多地强调事先采取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尽早做好防范工作。只有做到防患于未然,才能更好地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强调预防为主的同时,也要把抗灾抢险工作结合起来,利用行政(包括人员转移与安置,物资、设备、车辆的调用,抢险队伍的组织,启用蓄滞洪区)、技术(包括洪水调度、险情排除方案)、经济(如旱灾时实行临时水价)等手段,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里要重点理解“避灾”与“抗灾”的关系,从字面上理解,避就是避让,避其锋芒,不与灾害正面交锋。如台风、洪水袭击时的人员、财产转移,庄稼抢收,船舶进港避风等防灾措施都属于“避灾”的范畴;抗就是抵御,抵御灾害的袭击和侵害,如工程抢险,遇难群众的施救,树木加固御风等措施则属“抗灾”的范畴。但实际上,“避灾”也是“抗灾”的有效措施之一,有时两者难以区分,一般在灾旱来临前所采取的防灾措施为避灾,灾害来临时采取的防灾措施为抗灾。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科学抗灾,要讲究抗灾的科学性,达到效益的最大化。

“确保重点、统筹兼顾”两者是互相依存关系,即在防御洪涝台旱灾害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事先确立好保护的重点,当发生洪涝台旱灾害时,优先予以保护,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所谓重点:在洪涝台灾害方面,通常是指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的镇、村,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在旱灾方面,首先是指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其次是重要的工业企业(一般是指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及重要的不能断水的企业)。同时,也强调必须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重点防护和一般防护的关系。对因服从大局而作出牺牲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https://www.daowen.com)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本省洪涝台旱灾害频繁,每年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灾害损失,成为制约本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防灾减灾任务繁重。要做好防御工作,必须组织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单位、部队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集中调配物资和设备,统一实施抢险救灾工作,这时只有各级人民政府才能承担此重任,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洪工作,本条规定与《防洪法》是衔接的。

洪涝台旱灾害突发性强,破坏力大,影响范围广,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威胁严重。因此,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上下游、干支流、多地区统筹考虑,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协同配合,各种措施综合运用,实行应急抢险,才能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在领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必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减灾工作负总责。与此同时,为了真正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还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即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权事划分,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把分担的防汛防台抗旱任务负责做好。如果有不服从统一指挥或思想麻痹、工作失职、处置不当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

第五条 每年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在防汛防台日应当开展防汛防台的知识宣传和必要的防汛防台演练等工作。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本省的防汛防台日。

选择4月15日作为防汛防台日,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4月15日是本省进入汛期的第一天;②4月15日是本条例颁布实施日;③从工作实际考虑,4月15日刚进入汛期,但尚未进入主汛期,相对而言,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开展宣传活动。

确立4月15日为“本省防汛防台日”,其目的是在本省统一时间,营造宣传、学习防汛防台知识的良好氛围。本省是外来民工输入大省,外来民工对台风等灾害认识、了解不够,缺乏必要的自救互救知识;即使是本省城乡居民防汛防台抗旱的意识也不够强,自救互救能力也偏低;同时,本条例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广大群众对本条例内容的了解、理解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进行大规模持续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防汛防台抗旱意识。在这一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各类院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台风、洪水的危害,增强人们的防灾意识;宣传人类科学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的知识,增强人们的防灾自救互救能力;宣传与防汛防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宣传伟大的防台抗洪精神及先进事迹,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宣传党和政府的关怀,增强人们战胜灾害的信心和勇气;剖析典型违法案例,教育人们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

开展防汛防台演练是检验防汛防台预案是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汛防台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应当充分利用4月15日防汛防台日做好各项演练工作。要模拟各种灾害发生的场景,按照编制的预案做好防御工作。参加演练的人员包括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性防汛防台队伍以及普通群众,其目的是检验指挥人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能力、抢险人员的排险、救助能力以及群众的自救能力。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并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防汛防台抗旱设施是防御和减轻洪涝台旱灾害重要的基础设施。防汛防台抗旱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对于防汛防台抗旱设施的保护,不仅是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更是每个社会成员起码的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

本省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分布范围广、数量多,包括水库、海塘、堤防、水闸、泵站、避风港、避灾场所、输水设施以及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灾害监测等设施。本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要爱护防汛防台抗旱设施,在各类活动中不得损毁、破坏这些设施;②对破坏、损毁这些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工程和设施管理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依法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义务,具有多层次的含义:①在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要自觉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包括防洪调度、人员转移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配合和支持政府作出的启用蓄滞洪区、超蓄超泄洪水,以及工程抢险中的调用设备、砍伐林木、占用土地、拆除阻洪设施等重大决策,个人、单位的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②积极主动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③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④在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有关工作。

本条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依法享有知情权、获得救助权和获得救济权,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防汛防台抗旱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人员转移及避灾信息、汛情(包括梅汛和台汛)、旱情、农居房的防灾能力、非常抗旱期政府的具体用水限制措施、灾后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因灾获得政府补偿的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知道的情况的权利。获得救助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洪涝台灾害而导致发生危险时,求助政府帮助排除险情,获得安全的权利。获得救济权是指公民因遭受洪涝台旱灾害造成生活困难而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七条 在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本省在历次与洪涝台旱灾害的抗争中,涌现出众多先进单位和个人,对他们的事迹应该予以宣传,对他们的贡献应该予以肯定,以弘扬抗洪抗台救灾精神,以便激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投入到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去。为此,本条规定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