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防台与抗旱
第二十一条 本省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
(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
(四)台风即将登陆的;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
当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汛期、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的确定。
汛期一般是指江河洪水在一年中出现明显的时期。由于各河流降雨分布不同,汛期长短不一。按季节可分为春汛、夏汛、秋汛和冬汛。根据本省发生洪水台风的自然规律,本省的江河洪水以春汛、夏汛、秋汛为主。影响本省的洪涝台灾害大多发生于每年的4~10月,据此,本条例规定,本省的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同时,考虑到全球气候的反常变化,梅汛期提前和台汛期延后的现象有可能发生,本条例又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宣布进入汛期的目的是加强各级政府防汛防台工作的应急管理,以便集中全社会力量做好洪涝台灾害防御工作。
紧急防汛期是指当发生重大洪涝灾害、防洪工程出险、台风即将登陆或其他严重影响本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等情形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的特定时期。设定紧急防汛期的目的是授予政府采取应急的非常措施的权力,确保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条对紧急防汛期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明确了宣布紧急防汛期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省防汛工作特点和历年防汛工作的实践经验,宣布全省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概率较低,而部分市、县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概率较高,因此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于防汛防台抗洪工作的第一线,对灾情、险情以及将要采取的措施更为清楚,更能把握时机。一般而言,紧急防汛期与汛期相比,具有区域性和短时性两个特点。区域性主要是指实行紧急防汛期的区域为某一特定的地区;短时性主要是指实行紧急防汛期的时间较短,一旦灾情、险情等特定事实过去,即宣布撤销紧急防汛期。②明确了宣布紧急防汛期的五种特定情形,也可以说是宣布紧急防汛期的条件。本条之所以要规定宣布紧急防汛期的条件,是因为紧急防汛事关防汛防台抗洪的成败和社会的稳定,应该准确、及时地决策,既不能轻易宣布,以免造成不应有的紧张和恐慌,也不能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而贻误宣布紧急防汛期的时机,造成重大灾害损失。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紧急防汛期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正确理解与把握。
(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江河、湖泊的保证水位又称危急水位,高于警戒水位,但低于堤防设计最高水位,是防洪工程所能保证安全运行的水位。保证水位根据江河、湖泊曾经出现的最高水位及堤防所能防御的设计洪水位和堤防安全状况为依据,考察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关系及保护区的重要性,进行综合分析、统筹考虑后拟定,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确定。河道的安全流量是指河道处于保证水位时洪水能顺利安全地通过河段,而不致洪水漫溢或造成危害,不需要采取分蓄洪措施的最大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江河、湖泊水位一旦超过保证水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动员全社会力量抗洪抢险,加高加固堤防,必要时还须采取分洪、滞洪等非常措施。所以当江河、湖泊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或超过河道安全流量时,江河、湖泊沿岸堤防内保护区已处于危险状态,此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这里需说明的是,江河、湖泊水位超过保证水位的情形是指多个测站同时超过,而不是个别测站超过保证水位,且持续时间较长。
(二)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大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不小于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根据《浙江省中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大纲》规定,重要小型水库是指坝高大于30米,库容较大,下游有人口聚集的村镇、重要公路、铁路、重要通讯设施、较多的工厂企业等安全将受到影响的小型水库。水库的设计洪水位是水库工程在设计时,按设计和校核两种频率的洪水进行设计,以确定其相应库容和运行调度方案。按我国现行标准,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大(1)型水库的设计防洪标准为500~1000年一遇洪水;总库容在1亿~10亿立方米的大(2)型水库的设计防洪标准为100~500年一遇洪水;总库容在0.1亿~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设计洪水位为50~100年一遇洪水;小(1)型水库设计洪水位为30~50年一遇洪水;小(2)型水库设计洪水位为20~30年一遇洪水。水库的设计洪水位就是水库设计时按设计洪水标准,如50年一遇洪水或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计算的水库水位,它高于汛限水位和正常蓄水位,但低于校核洪水位。大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一旦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一方面水库原有的隐患可能要逐一暴露,另一方面水库在超过设计洪水位长期运行,极易发生如溢洪道遭受冲刷、破坏,大坝产生渗漏、管涌等新的险情隐患,影响水库安全,严重的甚至造成垮坝,就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防洪工程设施承担着防汛抗旱重任,一旦发生重大险情,如水库大坝出现严重渗漏、滑坡、较大裂缝、塌陷,溢洪道被塌方堵塞,放水闸门无法启闭;江堤、海堤、城市防洪工程出现管涌、滑坡、决口;排涝涵闸出现严重开裂,闸门无法开启等,都会给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针对这类重大险情,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情、雨情和洪情,果断决策,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一方面发动和组织群众,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或消除险情;另一方面及时撤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确保生命安全。
(四)气象预报有台风即将登陆。台风(是指近中心最大风力12级及以上的热带气旋)一旦在本地区登陆,狂风、暴雨和风暴潮将引发风灾和洪涝灾害并伴发次生灾害,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造成严重的影响。此时,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台风可能登陆地区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五)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上述前四项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但实际上还无法穷尽。如有的台风虽然不在本省登陆,但由于其风力大、速度快、范围广,仍有可能对本省造成重大影响,这时仍有必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考虑到法规制定的严谨性,本条例规定了其他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情形。
非常抗旱期是指遇到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政府采取应急调水、限制供水时,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机构宣布的特定时期。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的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节约用水,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授予政府采取临时限制用水等强制措施。在通常情况下,当本地区干旱缺水,供水保证率大幅低于正常值,严重影响城乡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时,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
第二十二条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汛期值班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汛期值班制度。
防汛值班制度是全面、及时掌握汛情和防汛防台工作动态,迅速传递防汛防台信息,及时组织处置洪涝台灾害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多年以来,本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一直坚持执行,确保汛期到岗到位。本条将汛期值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定,更加体现了执行该项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明确了履行汛期值班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其中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除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外,还包括重要江堤、海塘、水闸、泵站等管理单位,具体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明确了汛期值班的时间,即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在汛期,无论天气如何,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实践证明,许多突发性灾害常发生在夜间,这一规定,便于及时处置,不会贻误时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则可按照各自预案执行值班制度。
(3)提高了值班制度的法律效力,一旦出现缺岗缺位的情况,有关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及时了解掌握汛情、旱情和灾情,包括气象信息、水雨情、防洪工程调度运用情况、险情、旱情等;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时报告重要气象信息、水雨情和灾情,按预案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及时报告险情和灾情;编写《防汛抗旱简报》、《汛情通报》和《旱情通报》等;做好会商会等有关会议的准备工作。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举止文明、按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四勤”(眼勤、耳勤、手勤、脚勤)、“三清”(情况弄清、问题搞清、报告说清)、“五快”(分析快、报告快、建议快、传达快、执行快),认真履行值班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结论以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在预报台风即将登陆或者即将严重影响我省至汛情解除期间,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移动通信经营单位应当滚动播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汛期,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相关监测信息与资料;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情况;台风影响期间,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播报台风信息的相关职责。
防汛防台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群策群力。在汛期,有关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以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的防汛、抢险决策至关重要。如江河、湖泊、水库的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抢险方案,要根据气象、水文信息和预测预报的不同幅度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方案;山区山体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生区是否需要实施人员撤离,取决于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监测资料和气象、水文等资讯;风暴潮的潮位、潮差及海浪浪高等信息对沿海的防台工作关系重大。所以本条规定了在汛期,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结论,以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同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了解灾情,自我防范。
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决策,如启动抗旱应急供水预案,启用应急水源、实施跨流域应急调水等增加供水能力的决策,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限时限量居民供水等决策,这些决策都需要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供的供水情况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供的供水情况应全面反映城市供水的形势和实际供水情况,如水源地的可供水量、可供时间,居民生活、工农业实际用水现状,需采取的限制供水的建议,可能采取的临时增加供水量的相关措施等,以供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析供需矛盾,从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尽量减小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按照轻重缓急,采取应对措施。
台风灾害是造成本省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防御台风的最有效措施是全民动员,实施“防、避、抢、救”相结合的防台风方针。台风来临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台风来临时,避其锋芒,及时撤离人员,转移物资,减少损失;台风过后,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科学的防台风灾害措施需要全社会公众的参与,要尽量通过各类媒体让全社会公众了解台风的实时信息,如台风何时形成,风力、风速、移动路线、登陆地点、沿海潮位,风暴潮的影响大小、可能带来的降雨区域和降雨量,何时解除台风警报等相关信息,全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这些信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对社会影响大,在防御台风灾害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所以,本条规定了在预报台风即将登陆或者即将严重影响本省,直至汛情解除的期间,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移动通信经营单位应滚动播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使城乡居民和海上渔民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载体获得相关信息和政府的有关决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避险防御对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播报需要从台风即将登陆或即将严重影响本省直至汛情解除期间。汛情解除不同于台风警报解除。因为台风过境后,台风警报解除了,但暴雨、洪水、地质等灾害及其他次生灾害还要延后一段时间,这段时期的洪灾等仍将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应该在汛情解除后,才能终止播报。
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电力、通信部门的电力调度和通信服务必须服从防汛防台工作的需要,保证防汛防台用电和防汛防台通讯畅通。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运送防汛防台抢险的人员和物资。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电力、通信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在防汛防台工作中的职责。
电力、通信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汛期,其作用尤为重要。无论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还是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运行,都必须以电力保障、通讯畅通为重要条件。因此,在汛期,电力、通信部门的电力调度和通信服务必须服从防汛防台工作的需要,保证防汛防台用电和防汛防台通讯畅通。这里所指的“保证”主要是相对其他用电、通讯而言,对防汛防台用电和通讯给予优先保证。同样,在汛期,及时运送防汛防台抢险的人员和物资,也是决定防汛防台抢险工作能否取得胜利的重要环节。因此,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要求,急事急办,及时运送防汛防台抢险的人员和物资、设备。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钱塘江干流、新安江、浦阳江、东苕溪干流等主要江河的洪水调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江河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洪水调度。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江河的洪水调度权限。
江河的洪水调度就是对洪水调度方案的实施,是防洪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措施。如大中型水库的蓄洪与泄洪、泄洪闸的开启与关闭、蓄滞洪区的启用、分洪水位与流量的控制等的决策,都关系着上下游、左右岸方方面面的安全与利益,因此,洪水调度权限的设定十分重要。本条对省内重要江河的洪水调度权限规定是根据实施洪水调度方案后的影响范围、程度、江河主要控制性工程的管理权限以及历史上形成的调度权限分工而作出的。钱塘江为本省第一大江,其洪水调度方案对衢州、金华、杭州等市地的防洪安全关系重大;新安江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华东电网的发电调度,且与钱塘江的洪水调度密切相关;浦阳江洪水调度方案关系到诸暨、杭州等市地的防洪安全;东苕溪洪水调度直接关系到杭州、湖州和嘉兴等市地的防洪安全。因此,本条规定钱塘江干流、新安江、浦阳江、东苕溪等主要江河的洪水调度均属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调度,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按照江河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但需强调的是,无论哪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洪水调度,都必须按照经审定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采取分洪、滞洪措施的条件与权限。
采取分洪、滞洪措施,涉及不同地区的利益关系,有关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决策时责任重大,要根据洪水预报和防洪工程的实际状况,精心研究,慎重决定。所以本条对采取分洪、滞洪措施的条件与权限作出了转致性的规定,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决定分洪、滞洪措施的主体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若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2)明确决定分洪、滞洪措施的依据是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
(3)明确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如人工破堤分洪)。
(4)明确了决定分洪、滞洪措施以及其他非常紧急措施的执行效力,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阻拦和拖延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预警警报。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时,应尽报告的义务和有关部门接报后应采取相关措施的责任。
及时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险情,战胜灾害。而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的发生,仅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巡查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把灾害和险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
(1)社会各界和每位公民要有防灾意识。单位和个人看到灾害征兆和工程险情时,要加强防范,及时报告。即使有时不能自行确定是否属于险情,也要把异常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来认定。
(2)要有责任意识。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灾害征兆和工程险情,就应及时报告,以此作为一种责任。
(3)要有监督意识。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后,有权知道最终的处理结果。如果有关部门没有及时作出处理,有权向其上级部门反映,行使其监督权。
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做好两方面工作:①以最快速度组织确认灾害征兆和工程险情是否存在;②如果灾害征兆和工程险情确实存在,应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工程措施、人员转移等,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预警警报。需要强调的是,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即不论其报告的内容是否属于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均不得推诿或让报告者再向其他部门报告,而是由首先接报者负责处理,需要转其他部门处理的,由接报者负责转报。此外,为了方便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灾害征兆和工程险情,建议各地应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的报告电话或设置本地区统一的又容易记住的报告电话。
第二十八条 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抢险。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对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的处置。
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洪工程一旦发生险情,如不及时排除险情,后果将极其严重。特别是在汛期,水库往往处于高水位运行,平时的一些险情隐患容易在此时暴露,如坝身发生渗漏、管涌、坝体滑坡、溢洪道被坍塌的泥土石块堵塞等险情;堤防在汛期高水位运行时,也容易发生洪水位超过堤顶、堤身滑坡、塌陷、决口等严重事故。遇此紧急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按预案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调运抢险物资、机械、设备,组织抢险队伍投入抢险。
第二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在其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抢险避灾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权采取的紧急措施。
在紧急防汛期,由于台风暴雨的影响,时刻都有发生重大灾害的可能。这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采取相关紧急措施,调动各方面的人力、物力,尽最大努力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本条赋予了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有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的权力。同时,考虑到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指定避灾临时安置点等紧急措施会涉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或单位、个人的财产权利等问题,但由于抢险救灾时间紧迫,无法按照常规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立法精神,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即因抢险避灾需要,政府采取取土作为填堵材料、占地堆放抢险物料,砍伐林木用作加固建筑物、构筑物,清除阻水障碍物以利河道行洪畅通,指定临时安置点用于避灾人员的居住等紧急措施时,不论何种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这一规定,完全出于维护防洪大局的考虑。事后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等。对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对于本条的适用范围,需要强调两点:①采取以上紧急措施时该地区已经进入紧急防汛期;②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行使的权力以管辖的行政区域为限,超出行政区域范围的,不得行使。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防汛防台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
根据防汛防台预案或者汛情,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按照指令转移,并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转移工作。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https://www.daowen.com)
人员转移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人员避险转移的相关要求。
在紧急防汛期,停止人员外出活动,是避免人员因灾伤亡的有效手段。为此,本条对在紧急防汛期人员的外出活动从源头上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一旦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根据防汛防台预案,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以及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此外,如赛场停赛、渔船停止外出捕捞回港避风、渡船停渡、旅游景点暂停开放等类似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可依据本条作出具体规定。需要强调的是采取限制性规定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作出以上限制性规定时,还须慎重对待。
近几年来,本省连续遭受超强台风或特大暴雨的严重影响,给灾区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提出了“不死人、少伤人”的工作要求,在每次防御洪涝台灾害工作部署时,始终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落实人员避险转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多年积累的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转移的工作经验,本条提出了实行群众按预案自主转移和政府集中转移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和具体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汛防台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这类转移称为群众自主转移。这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灾区发布相关灾情信息和人员转移范围、时间等具体要求;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相关信息的传达,做到“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灾区群众得知政府发布的人员转移信息和要求后,应当主动转移到其他安全区域,若分散投亲靠友的,应当事先告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络人员,若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转移的,应当积极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2)对于自主转移确有困难,需要由政府组织集中转移的群众,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群众灾害的危害性以及具体转移的地点和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及时运送困难群众转移,给急需与家人联系的困难群众,提供通讯便利,妥善安排好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理解、支持政府的转移指令,事先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听从政府的统一安排;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困难群众的转移工作,在人力和物力方面提供帮助。
(3)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政府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对不听劝导、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本条之所以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实施强制转移,是基于目前人们的防灾意识、自救互救能力的现状,特别是有的群众对灾害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麻痹侥幸思想,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死人、少伤人”的要求和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作出的,并非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这时,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法定情节,慎重实施。能劝导的,尽量做好劝导工作,让其自愿转移;对实在不听劝导,可能发生危害后果或拖延转移会严重影响政府指令执行的,才实施强制转移。如蓄滞洪区因少数群众的拒不撤离而影响启用、台风洪水期间居住于危房或低洼地区的群众拒不执行政府部门的撤离指令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有关部门在多次劝导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转移。
(4)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这是从本省近年来因洪涝台灾害发生人员伤亡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实践中,有的被转移群众回家心切,在洪涝台灾害隐患未消除前,返回原住所,结果因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针对这一情况,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被转移群众的思想工作,介绍洪涝台灾害的成因及过程,特别是对外来人员,要加强台风危害性的宣传,稳定他们的情绪;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集中避灾场所的管理,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尽管本条对人员避险转移工作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人员转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的工作,如何做到科学转移、梯次转移,减少转移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如何加强避灾场所的管理,如何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和人员转移等,还需要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为此,本条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人员转移具体办法。根据本条授权,省人民政府已于2008年7月14日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对受灾人员转移作了具体规定,并配套制定了《浙江省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从法律制度层面细化规定了受灾群众怎么转移和转移到哪里去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建筑施工和其他高空作业,在台风影响期间应当停工,并采取相应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安全检查。
在台风影响期间,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行道树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建筑施工和其他高空作业、城镇行道树的防台风措施。
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其本身就是高危险工作。在台风影响期间,其危险程度将进一步增加,主要表现为施工作业人员自身在狂风的影响下,易被砸伤或吹落,生命安全难以保障;建筑起重机械、施工脚手架以及建筑材料、施工作业工具等在强台风的作用下,极易被刮断、吹走而坠落,对地面行人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本条专门规定,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建筑施工和其他高空作业,在台风影响期间应当停工,并对施工场地的临时设施、施工设备、作业工具、建筑材料等事先采取相应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这既是维护公共安全的要求,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台风来临前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风加固等安全防护措施。
城镇行道树由于根系浅、枝叶大,易受台风影响而被吹倒,导致周围交通道路、房屋建筑、电力通讯设施被毁,行人被砸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台风影响期间,园林、市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城镇行道树采取有效的防风加固措施。特别是电力设施附近以及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树木,务必提前做好修剪枝叶、加固树身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台风影响期间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广告主或者广告设施的管理者应当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防风措施,广告设施的审批部门应当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在台风影响期间的防台风安全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告这一独特的传媒在人们心目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各类商业、工业、公益广告和沿街招牌数量众多。为了突出广告的宣传作用,户外广告琳琅满目,广告设施尺寸、高度不断加大,并采用多种材料制作。由于广告设施迎风面大,抗风能力低,基础不牢固,每次台风来临,都有许多户外广告设施被台风毁坏,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坏、车辆被砸、电力通信线路中断等严重后果。为此,本条规定了广告主或广告设施的管理者作为责任主体,应该在台风影响期间(一般在7月至10月上旬)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保安措施。对采取加固措施仍无法保证其安全的,应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作为广告设施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广告主或广告设施的管理者及时整改。本条所称的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设施的管理者即广告法中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是对广告设施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者。实践中,广告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对广告设施落实防风安全措施负有直接责任。若在台风影响期间,广告设施的管理者没有对广告设施落实防风安全措施的,广告主应当对广告设施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应当对广告设施落实防风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受台风影响较大地区的居民应当增强防风避险意识,落实防风安全措施,防止阳台、窗台、露台、屋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安全事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居民住户应当采取的防风措施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职责。
防御台风灾害不仅是政府应当做的事,也是与每个社会成员密切相关的事。在通常情况下,每当有风雨的时候,大家都会很自然地把自家的窗户关好,防止风雨吹入室内,但往往容易疏忽阳台、窗台、露台、屋顶上放置或设置的花盆、太阳能装置、空调室外机、晒衣架、雨篷等的防风安全问题,由此导致因台风吹落造成安全事故。因此,本条对居民住户的防风措施作了明确的要求:①要增强防风避险意识,除了管好自家的安全外,还要顾及公共安全;②落实防风安全措施,在每年进入台风影响期间,对自家阳台、窗台、露台、屋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进行检查,发现有不能抵御的隐患时应当及时加固;在预报有台风来临时,应当把能搬动的花盆等物品移入室内,防止坠落;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住户改进;相邻住户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告知有关住户改进,也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反映,要求他们做好住户工作,消除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对水源实施临时应急调度,并组织建设、气象、水利等部门采取下列应急供水措施:
(一)启用应急水源;
(二)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
(三)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
(四)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六)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七)其他应急供水措施。
前款规定的措施需要跨行政区域实施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采取的应急供水措施。
干旱灾害具有影响地域范围广、时间长、灾情日渐加重等特征。在非常抗旱期,水库、河网等供水水源地蓄水量大为减少,水质恶化,可供水量大量削减,供水形势日趋严峻。如果不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将难以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基本用水需要。为此,本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建设、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旱情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供水量情况,综合判断分析,按照先确保居民生活后兼顾生产的原则,实施应急供水措施,以增加供水量,缓解干旱缺水状况,具体措施如下:
(一)启用应急水源。即启用非正常水源供水。如启用水库保坝水位(为保证坝体安全而设定的水位)以下的水源,甚至动用死水位以下的水源;原为农业灌溉水源转为生活用水水源;原已封地下水井水源重新启用等。
(二)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在非常抗旱期,河网、湖泊、池塘、水库等水源地的水位较低,原有泵站和渠道将无法抽水和输水。只有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才能采集较低水位的水源,引水缓解旱情。
(三)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本省地下水管理十分严格,很多地方已实行限采、禁采,以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但进入非常抗旱期,为解燃眉之急,在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允许有计划地打井(包括已封井的开启)、挖泉,新建蓄水池储存泉水。
(四)应急性跨流域调水。本省区域性缺水严重,各区域间因受旱情况不一,可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水,或经双方协商,实施跨行政区域甚至跨流域引水,以缓解旱情。
(五)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实施人工增雨是缓解旱情的有效手段之一,需要有适宜的天气条件以及民航、气象、水利等部门和部队的共同协作。
(六)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随着旱情的发展,当出现严重影响人畜饮水且当地暂无法解决水源问题时,只能调用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实施临时人工送水,限量供水,以维持人畜基本饮水需要。
(七)其他应急供水措施。除以上应急供水措施外,授权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如沿海地区临时设置海水淡化设施等。
在非常抗旱期,实施跨行政区域应急供水,要预防不同区域间的用水矛盾,更要防止械斗等群体性事件。因此,本条特别规定,在实施上述应急供水措施中,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务必经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非常抗旱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在非常抗旱期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水。在非常抗旱期,供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将有限的水源优先用于人的基本生活,这是以人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非常抗旱期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规定,并将其责任落实于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采取下列用水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
(二)压缩农业用水量;
(三)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四)实行临时性水价制度;
(五)分段分片集中供水;
(六)其他用水限制措施。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用水限制措施。
在非常抗旱期,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将干旱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实行的用水限制措施,但事前必须向社会公告。主要包括:
(一)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这是缓解用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此时,有关受限制的工业、服务业单位应该克服困难,合理安排生产,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被暂停用水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户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执行政府的决定。
(二)压缩农业用水量。农业是用水大户,特别是水稻等粮食作物,所需水量很大。如遇非常抗旱期,水源非常紧缺,政府需要通过压缩农业用水量等手段,来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重要的工业用水。此时,农业部门应当指导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广旱作作物,以减少因压缩农业用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若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而造成农作物减产、水产养殖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见本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但在非常抗旱期,政府还是不得不采取限制或限量供水,以维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此时,虽然会给广大城镇居民带来生活上的不便,但只要居民树立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自觉按照政府限时、限量供水的要求,做好节约用水、一水多用,就会克服干旱带来的困难。
(四)实行临时性水价制度。在非常抗旱期,为促进节约用水,可用经济杠杆调节用水量,即临时较大幅度提高水价,以减少企业、居民个人用水,这是一项行之有效、公平合理的措施。此时,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基本用水量,以保证生活困难居民不受临时提高水价的措施而影响生活。但对于用水超过基本用水量的企业、居民,则按照临时水价计算,用水越多,交费越多。
(五)分段分片集中供水。在供水形势更趋严峻时,原有的供水能力(水量、水压)将会受到限制。这时难以正常供水,需实施分段分片集中供水,以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用水。此时,供水单位应在各类媒体和街道、社区附近刊登、张贴分段分片供水的详细计划安排,以便广大居民做好准备。
(六)其他用水限制措施。本项规定实际就是授权政府可以采取有利于减少用水量的其他用水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计、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及时上报。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统计、上报制度。
灾害统计、核实、上报是灾后评估的重要基础。其上报的灾情也是政府实施灾后补救、补助,组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地务必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这项工作。本条例虽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民政部门负责灾情的统计、核实、上报,但在实践中,大量的灾情统计数据还是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然后汇总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民政部门,经核实后,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发生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医疗防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组织抢修各项毁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设备。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有关人民政府在灾后应采取的各项救灾措施。
洪涝台旱灾害发生后,往往会对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大的干扰和破坏,这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强大的动员力和组织能力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灾民安置和倒房恢复重建等救助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干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复课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户及时抢种、补种,恢复生产。本省社会各界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支援灾区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在发生洪涝台灾害地区,因台风的袭击和洪水的冲刷,常常会发生大量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破坏,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正常运转和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这时,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部门要在有关人民政府的组织安排下,根据轻重缓急,对所属损毁工程设施抓紧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