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防台抗旱职责

第二章 防汛防台抗旱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体系。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既是一项常态管理工作,也是一项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建立高效统一的组织指挥体系。本省各级政府历来重视防汛抗旱机构的设置,最早成立的防汛指挥机构是1949年汛期的钱塘江护塘防汛委员会。1950年6月26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的统一部署,成立浙江省防汛总指挥部。指挥部由时任中共浙江省省委书记、省人民政府主席、省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谭震林任总指挥。1952年改为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1954年改为浙江省防汛防旱指挥部。1964年10月,因精简机构,撤销了浙江省防汛防旱指挥部。1967年4月,重新建立浙江省防汛防旱指挥部,1968年改为浙江省革命委员会防汛防旱指挥部。1977年重新公布浙江省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成员名单,由浙江省省委副书记陈作霖担任指挥。1981年改为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为战胜历年洪涝台旱灾害发挥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防汛防台抗旱实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具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本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水利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杭州铁路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保监局、杭州电监办、省农行、省电信公司、浙江日报、浙江广电集团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和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的定期演练;

(二)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

(六)负责本地区的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八)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是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决策者、指挥者、协调者,其主要职责有以下方面:

(一)组织宣传与定期演练。结合世界水日、世界气象日、本省防汛防台日、中国水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同时,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易受洪涝台灾害地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

(二)指挥、协调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相邻行政区域之间、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以及部门之间有关防汛防台抗旱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审定和批准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的编制、批准及实施的权限要求,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并按规定负责实施。

(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防潮)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会商本地区的汛情、旱情。根据天气和水情变化、不定期地召集水文、气象、海洋等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的领导、专家进行会商,对本地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洪涝台旱灾情进行全面具体的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各项防御措施。会商一般采用会议方式,多数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商室召开,特殊情况下也有现场会商。本省已建省、市、县三级防汛远程会商系统,有的延伸至乡镇,可实施异地会商。汛情、旱情会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上下级和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信息资料的整合与运用。

(六)负责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按照调度权限及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负责本地区江河、水库、水闸等相关调度工作。

(七)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防汛物资储备的要求,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八)负责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权限,在本地区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立法技巧上的一种处理。主要考虑本条上述所列几项的职责不一定能全部涵盖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职责,事实上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会有来自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的涉及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职责。因此,本条作出这一规定。

本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据此,有关成员单位在防汛防台抗旱方面的职责主要是根据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防汛防台抗旱的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

(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

(三)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四)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五)总结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执行机构,承担着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以下方面:

(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各项有关防汛防台抗旱的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规范有序。

(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库、水闸、堤防、海堤、泵站等重要防洪防台排涝工程的运行情况,编制汛情、旱情通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使各相关部门、单位了解洪涝台旱等灾害情况,及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根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审定和批准,具体实施洪水调度方案和抗旱应急供水方案。(https://www.daowen.com)

(四)及时掌握灾情,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五)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日常总结和评估以及灾后总结和评估。日常总结和评估包括本地区本年度气象、水文等自然资讯,防汛防台抗旱设施与工程建设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洪涝台旱灾害情况,人员、财产损失情况,采取的抢险救灾措施,以及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的经验与教训等。灾后的总结与评估为各次洪涝台旱灾害后的专项总结与评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其理由与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相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七)统计、上报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以及防汛抗旱机构的设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政府组织(或派出机构),处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第一线,任务十分繁重,其主要职责有以下方面:

(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具体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行政村、各社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地区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避灾工作,灾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

(二)按管理权限,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除险加固。同时,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完善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相关制度,切实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三)根据本地区的水文、气象、地理等自然条件,以及有关法规、法律,结合历史洪涝台旱灾害情况及防洪工程的实际防御能力,编制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四)配合建设等部门,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相关预防措施告知住户。

(五)根据防汛防台抗旱预案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并将物资类别、数量、价格、保管地址、保管人及联络电话等登记造册。

(六)根据上级政府的命令或者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及时将灾害性气象、水文汇总传递到村、社区和机关单位,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并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七)按实统计并向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其理由与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相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一级政府或者相当于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防汛防台抗旱任务很重,在非汛期,要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编制修订、汛前检查、灾后总结评估、资料汇总归档等工作;在汛期,要做好应急处置、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如果没有一个指挥机构来统一指挥、协调,落实专人负责,是难以完成以上任务的。因此,本条规定,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台风经常侵袭、洪涝旱灾害频繁、地质灾害高发、防御洪涝台旱工程多,防汛防台抗旱任务重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还应当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属的办事机构,以增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防汛防台抗旱能力。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

(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他们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直接面向灾情,发挥着战斗堡垒的作用,其工作落实情况关系到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成效。因此,本条对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作了以下规定:

(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宣传单(栏)、知识竞赛、小品说唱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科学防御洪涝台旱知识、相关的法律法规、身边的防台抗洪先进事迹等。

(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主要包括人员转移的时间、地点、路线、召集人和注意事项。信息的传达要及时到位,不漏一人。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当洪涝台旱以及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等次生灾害发生时,发动村居民开展自救互救,减少灾害损失。

(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协助政府做好灾情统计工作和灾后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其理由与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