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防台抗旱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组织编制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崩塌和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要的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编制、批准与备案以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专项预案、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
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是指对流域或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洪涝台旱灾害按不同灾情与等级预先制定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它是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的总体部署。其内容应当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灾害等级划分,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的等级、程序和处置措施,以及电力、通信、信息、交通、医疗卫生、治安、抢险队伍与物资、避灾场所等相关保障措施,灾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2005年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而洪涝台旱灾害作为自然灾害列在其中。因此,本条所指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实际就是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目的是提高政府及全社会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洪涝台旱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编制完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规范防汛防台抗旱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的编制,本条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这里所指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是一个总体应急预案,名称上应统一。
(2)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这里指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是部门应急预案,实际是流域或行政区域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完全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而定,内容要求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名称上不一定统一。
(3)易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崩塌和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要的灾害隐患点编制专项预案。这一预案是专项应急预案,针对性很强,涉及区域范围较小,应当按照灾害隐患点不同的地理条件、居住人口、隐患程度、应对措施逐一编制,按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4)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该预案也是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不同工程存在的险情,逐一编制。这里所指的“有管辖权”是指工程管理的权限。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预案的启动、处置程序、处置措施等相关内容。
(5)流域或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情况、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编制。根据这一规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编制应当自上而下进行。
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各级防汛防台抗旱组织要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防汛防台抗旱管理体制。
(3)居安思危,加强预防。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做好防御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编制灾害的各项准备。
(4)依法规范,科学调度。依照法定权限,落实相关责任;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技术与设施,提高防御洪涝台灾害的指挥能力和决策能力。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以最短时间组织好防御洪涝台灾害的人力和物力,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和群众性防汛防台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与时俱进,适时修订。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人们法制观念和防灾能力的提高,各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情势变化适时修改、调整预案,并按本条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 钱塘江干流及乌溪江、新安江、分水江、浦阳江等重要支流和瓯江、东苕溪干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
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和钱塘江其他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本省重要江河干流和支流洪水调度方案的制定权限。
洪水调度方案是指在现有防洪工程设施和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下,对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洪水按预先制定的调度计划安排,它是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防洪控制性工程调度运用的基本依据。由于洪水调度涉及江河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权益,所以其方案的制定必须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服从大局”的原则。
钱塘江是本省第一大江河,被誉为浙江省的母亲河。钱塘江流域面积5.56万平方公里(其中杭州闸口以上流域面积4.2万平方公里),流经衢州、金华、杭州、嘉兴等市地,干流长500余公里,干支流上有新安江特大型水库水电站和七里垅、乌溪江、分水江,铜山源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钱塘江干流的洪水流量大,影响因素多,洪水调度方案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乌溪江、新安江、分水江、浦阳江是钱塘江的重要支流,这些支流一般流域面积也比较大,支流上还建有许多大中型控制性工程。钱塘江干流和支流需要实行洪水的联合调度,才能发挥削峰、错峰的效果,实现全流域的最佳优化调度,保证钱塘江流域的整体防洪安全。瓯江是本省第二大江河,流经丽水、温州两个市地,其上还建有紧水滩、滩坑(正在建设)等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分属于多个部门管辖,其洪水调度不仅要考虑地区间的利益,还要考虑防洪与发电的关系。东苕溪属太湖水系,洪水流入太湖,其洪水调度涉及本省杭州市和杭嘉湖东部平原地区以及江苏省和上海市的部分地区,有的事项需要与国家防办和水利部太湖管理局协调。据此,本条根据洪水调度可能影响的范围,确定钱塘江干流及乌溪江、新安江、分水江、浦阳江等重要支流和瓯江、东苕溪干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以利洪水调度方案的制定能综合考虑各方利益。
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都是本省的重要水系,但其流域均在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其洪水调度的影响分别涉及宁波、台州、温州等地区的防洪安全。钱塘江的其他支流也同样具有上述特点。因此,本条规定,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和钱塘江其他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具体而言,甬江、椒江的洪水调度方案分别由宁波市、台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飞云江、鳌江由温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钱塘江的其他支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并均需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洪水调度方案的制定既要考虑江河的防洪安全,又要考虑洪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其内容主要包括:防洪工程状况、设计洪水(洪水预报)、洪水调度原则、洪水调度方案、洪水资源利用、责任与权限、附则等。
第十五条 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所管理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对工程的安全运行承担直接责任。
有关工程的安全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
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的安全事关重大,一旦这些工程出险,不但不能发挥正常的防洪御潮功能,还会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分为两个层面:
(1)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负安全管理责任。主要通过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严肃处理违规事件等手段履行相关职责。本条所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仅指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工程兴建、使用、管理主体的不同,包括能源(电力)、建设、交通、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组织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为当地乡镇(街道)政府。
(2)工程管理单位对工程运行维护承担直接责任。主要通过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职责、配备培训相关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鉴定、及时维修保养、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等手段,履行工程安全管理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心,同时也便于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本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本条规定了有关工程的安全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表明:①这类重要的防洪工程的安全管理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随时接受群众监督;②群众一旦发现工程有安全隐患,可以直接向安全责任人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安全;③增强了工程安全责任人管好工程的责任心。公布责任人的主要方式是在省级或地方报刊(主流媒体)上或工程所在地立牌公布工程名称、所在地区、工程主管部门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和职务、管理单位责任人姓名和职务等,同时在工程所在地附近将上述内容和联系电话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水库、堤防、山塘和其他易出险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的巡查、监测制度。
为了保障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必须建立健全日常的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为此,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到:①落实巡查人员、安全监测人员;②明确巡查和监测的范围、频次、方式和内容,如水库大坝要监测位移、沉降、渗漏;③要求巡查、监测人员如实做好巡查和监测记录,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及时报告并作出处理。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当发现安全隐患并可以自行解决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当安全隐患足以危及工程安全,且依靠自身的技术设备、资金无法解决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列入相关加固计划或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以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防汛防台安全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防汛检查的各项要求。
防汛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它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中的不足、疏漏或隐患,为安全度汛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目前,本省防汛检查工作制度已基本形成,但尚需进一步规范。为此,本条对防汛检查的组织、检查的重点以及检查后的处理做了具体规定。
在实施检查的主体方面,本条规定: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有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的双重职责,即一方面要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检查,另一方面又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检查工作;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有对其管理的有关基础设施进行防汛防台检查的职责,如海洋与渔业部门对避风港与船舶设施的检查,气象部门对气象预报、监测设施的检查,水文机构对水文测站的检查,建设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情况进行检查,电力、交通、通信部门分别对电力、交通、通讯设施进行检查。
在检查的重点内容方面,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洪工程的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具体来说,防洪工程安全的检查应当包括:①水库大坝、水闸、堤防等主体工程的安全情况,水库、水闸的启闭设施运行、检修情况,水库溢洪道的运行情况;②防洪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防汛防台物资的储备情况,防洪工程出险应急处置措施等;③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的检查包括山体滑坡、崩塌等监测、预警工作是否到位,相关防御措施是否可靠,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避险预案是否科学合理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检查主要包括设施自身的安全运行情况和有关管理单位的防汛防台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检查结果的处理方面,本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现存在防汛防台安全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保障安全。如果发现的问题一时无法排除,则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如水库限制蓄水或空库运行,堤防临时抛石加固,电力设施临时采取加固支撑等措施,待汛期过后,再作彻底处理,恢复工程设施的原有功能。
第十八条 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的建设。
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是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以上各项要素的监测、预报信息是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决策的科学依据,同时,也与群众的生活生产关系密切。以防台工作为例,主要监测、预报的信息有:台风路径;台风移动速度和方向;台风强度和影响范围;降雨强度和范围;风暴潮等风情、雨情、水情和潮情的监测等。预报信息的准确与即时直接关系到受灾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临港工程施工和企业生产、水利工程调度、山洪地质灾害的防御等。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是否科学合理,决策是否及时正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测、预报和预警水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用高效便捷的手段,提高监测、预报、预警的分析速度和能力。同时,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学习,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的管理,控制蓄滞洪区内的人口及经济增长,鼓励已在蓄滞洪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外迁。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洪水威胁,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以符合防洪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与认定;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必要时组织群众临时转移到指定的地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提高农居房的抗灾能力。
农居房的建设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蓄滞洪区的管理,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建设的防洪要求,农居房调查与认定以及建设管理。
蓄滞洪区是指在洪水灾害比较严重的地区,在河道(洪道)沿岸辟有临时蓄滞洪水的区域。在本省已确定诸暨的高湖、余杭的南湖和北湖以及上虞市的大浸畈等为蓄滞洪区。设置蓄滞洪区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削减洪峰流量,即江河处于高水位运行且预报仍有大的降雨过程时,为了确保江河两岸堤防安全、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及下游地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经科学论证,根据洪水调度方案,有计划地将部分洪水引入蓄滞洪区,以缓解江河水位的迅速上涨,削减洪峰流量,减轻防洪压力。蓄滞洪区一旦被启用,势必会严重影响该区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必须加强对蓄滞洪区的管理,对蓄滞洪区的经济和人口增长进行有效的控制,并鼓励已在蓄滞洪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外迁,以减少因蓄滞洪区的启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蓄滞洪区的启用创造条件。蓄滞洪区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规定执行,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不得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种建筑物,一般只限于农牧业以及其他露天方式的使用,以保持自然状态;蓄滞洪区内的高地、隔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在农村土地利用方面,要按照蓄滞洪期的时间规律及其特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选择耐水性强的作物;在生产项目布局方面,严禁建设有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储仓,原则上不应规划和建设大中型项目;在永久性房屋建设方面,必须采用能避洪救人的平顶结构形式,并避开洪水通道。
本省人多地少,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部分城镇和居民点建在行洪河道两岸,甚至低洼区内,防洪标准低,极易受到洪水的袭击;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也沿河而建,甚至占用原有的行洪通道,对行洪安全构成威胁。为此,本条规定,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洪水威胁,或者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以符合防洪的要求。即在规划设计中既要避开洪水威胁,又要给洪水留足出路,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既要保证自身安全,又要保证整体的防洪要求。
农居房因灾倒塌是洪涝台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本省农居房建设存在选址不科学,设计不规范,结构不合理,建材质量不标准,施工监管不得力等问题,防御洪涝台灾害的能力较低。针对这一情况,本条专门就农居房的调查与认定、建设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对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村住房(简称农居房)的防灾能力进行调查与认定,即对农居房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综合考虑住房所处环境影响等因素,参照有关标准规范,将住房防灾能力划分为较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在此基础上,建立农居房质量安全状况数据库,制定防灾应急预案。
(2)明确了当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居房时,应当指导和督促住户加固维修、拆旧建新、搬迁。如一时无条件加固维修、搬迁的,当遇到洪涝台及地质灾害时,应当组织危房住户临时转移到安全地带。
(3)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农居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重点是严把选址关、设计关、建材关、施工关。重建和新建房屋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或采用由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该设置地梁圈梁、构造柱的,必须设置;该用实砌墙的,严禁用空斗墙。严禁使用劣质钢材、劣质水泥等建材。对集中建设的房屋,组织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施工;分散建设的房屋,可以由经过相关培训、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
(4)明确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农居房的建设管理办法,以增强监管行为的操作性、可行性。
本省对农居房的安危十分重视,自2006年开始对温州、台州、宁波、舟山等四个沿海城市进行农居房普查,对95个乡镇、100万余户农房进行了普查登记,2007年普查工作再度展开,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本省沿海农居房防灾能力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根据本条规定,省政府已着手调研并起草《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一些市、县还出台了相应的农居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使农居房的建设与管理更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了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小流域通常是指集雨面积在数百平方公里内的小河小溪,多数小流域的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内,但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据调查,本省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流域约有2000余条,由于小流域许多处于暴雨区域,源短流急,水位暴涨暴落,加之山坡陡峻,坡面及风化岩层易被暴雨冲刷,所以经常引起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突发性、致命性的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房屋建筑、道路交通、水利工程、农田土地等损毁。据不完全统计,本省每年山区暴雨洪水造成的死亡人数已占本省洪涝台灾害死亡人数的2/3左右。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小流域防洪避灾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公共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本条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浙江省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防避结合、以避为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小流域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水利工程现状、历史洪灾和防避洪灾等情况的分析,根据流量或降雨等资料推算小流域的设计洪水,并结合具有防避任务的流域内乡镇和行政村附近的河道控制断面的水力计算,得出河道在不同过流能力条件下,小流域防洪避洪区的洪水位,确定防洪避洪方案和避洪预警机制以及防洪避洪管理体系建设(包括防避管理的基本要求、山洪预警程序、紧急避险程序、抢险救灾程序、防洪避洪管理的组织),落实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措施,全面提高小流域的防洪能力。